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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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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技术进步;实现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母公司及其它成员单位不能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出资者自愿。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商贸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是国家认证的国家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
(二)母公司至少拥有5个控股公司;
(三)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母公司名称、所在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
(七)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议事规则;
(八)集团协商议事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原则、办法、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母公司与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办法;
(十一)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三)章程的制订、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集团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设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名单(按控股、参股和协作成员分类列出);
(四)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证明;
(五)母公司进行法人登记时必备的全部文件;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设立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一)母公司为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
(二)母公司为金融机构;
(三)母公司为外商控股的企业;
(四)母公司为由政府部门转为的经济实体;
(五)在全行业中居于前列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的;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的;
(三)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全资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控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控股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参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协作成员是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十五条 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业事业法人,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依照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实行宏观经济管理。其主要内容:
(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禁止设立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三)制订有关政策,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使企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
(四)对企业集团发展规划、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
(五)依据产权关系,对国有财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适应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在本办法生效前成立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公司制改建的目的,是企业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建立产权联结纽带,构造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公司制改建,由核心企业向出资人提出申请,其改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集团控股成员的公司制改建,其改建方案由集团母公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设立的企业集团,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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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6〕12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6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持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做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落实到年度工作。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实施纲要衔接的机制,明确纲要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和顺序,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将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全国功能区划规划研究。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和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农林水利、科教文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西部开发等方面,保证重点续建项目,适当开工建设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加强财政监管,控制行政经费增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就业、助学的信贷支持,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健全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稳定居民支出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民增加消费提供便利。完善消费环境和政策,改善居民住、行条件,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健身等服务性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消费税,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清理、修订抑制消费的不合理规定和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搞好煤电油运的平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紧急情况,推动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促进煤电油运供需衔接,统筹协调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的发展,加快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建设,优化发展火电,完善电网结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供油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准确把握价格调控的政策取向,认真做好粮食、棉花、化肥、药品、副食品、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适时发布价格信息。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力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适当扩大实施范围。同时,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和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各类优抚对象的相关待遇。(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
  (八)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当规模。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投资结构,防止投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按照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发放贷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建设,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继续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抓紧研究建立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坚持和完善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十)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快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行农业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和特色林产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林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小型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和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道路、饮水、节水灌溉、沼气、电网、通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逐年加大国家财政投资和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整合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需要,防止增加新的农民负担。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探索处理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
  (十三)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托重点工程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化,健全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尽快掌握一些重要产业的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十四)推进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控制新增产能。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促进产业升级,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加快调整重要原材料工业的结构和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突出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等各种手段,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的预期目标。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进第二批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海水淡化。大力推动以节能降耗为重点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各地区和主要行业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情况,广泛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六)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重点搞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松花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综合防治土壤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的侵害。加强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继续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环境保护的监测体系、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继续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重点地带、重点城市和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确保青藏铁路、三峡三期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建成投产。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风沙源和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支持发展优势产业和建设特色资源加工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点加强大型粮食基地建设,推进重点行业改革重组和技术改造。搞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抓紧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做好部分城市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中部区位、资源、产业和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强能源和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建设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增强东部地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和环境保护。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文化建设
  (二十一)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各项配套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年内要相继出台各部门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启动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科教办及相关部委负责)
  (二十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整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强化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推进地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农业部、地震局等负责)
  (二十三)大力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在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困难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合理调整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办学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深化改革,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教育部牵头)
  (二十五)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才。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急需和艰苦行业的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加强高校科技工作,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教育部牵头)
  (二十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育教学评估和考试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体制,营造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杰出的教育家。研究制订《中国教育发展纲要(2006—2020年)》。(教育部牵头)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增加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研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中的作用,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人事部牵头)
  (二十八)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文化事业单位活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提高文化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新兴文化市场的发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文化资源、文化服务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扶持民族文化艺术,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高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侨办负责)
  (二十九)积极筹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继续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备、备战工作,切实做好多哈第十五届亚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参赛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群众性体育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重点做好主题演绎、园区建设、宣传推介和招商招展等工作。(北京奥组委、上海世博会组委会、体育总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三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明确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内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解决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责任不清、行政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积极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加快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依法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搞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体制,推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认真做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应对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三)深化财税、投资、价格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研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改进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加强产业投资信息发布,完善并认真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十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坚决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继续抓好其他专项整治工作。严惩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贩私、偷逃骗税、金融证券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三十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目标、原则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社会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三十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注重优化进出口结构。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出口,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合理布局。适当扩大进口,加大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力度,改善进出口不平衡状况。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重视对外资投向的产业和区域引导。健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商务部牵头)
  (三十七)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营销服务网络和研发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境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三十八)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重点产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并发挥建设性作用。(商务部牵头)
  七、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十九)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继续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等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加大对军工、森工等困难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指导地方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实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全面检查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依法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劳动保障部牵头)
  (四十二)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等制度,增加资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优抚政策,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和帮扶活动。重视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民政部牵头)
  (四十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推进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以上的县(市)。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部牵头)
  (四十四)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努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部牵头)
  (四十五)继续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任务。加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治理。深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药品购销秩序,加强对药品医疗服务的价格监管,规范医院、医生的医疗和用药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的适宜性和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方面的作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六)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订新时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覆盖面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继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人口计生委牵头)
  (四十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继续完善监管体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多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加安排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科技攻关试点工程。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矿山整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和监管。(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八)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研究制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工作,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开展各类危险源排查与监控。完善和落实各类预案,重点推进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快国家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公共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面向全社会的科普宣教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八、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十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推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依法接受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一)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把解决群众上学难、看病难作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土地转让和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审批的监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认真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监察部牵头)
  (五十二)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监察部牵头)
  (五十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和维护社会稳定,广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重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完善社会稳定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打官司提供有效帮助。维护国家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负责)
  (五十四)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完成化解华侨农场债务的工作,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等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财政部、侨办负责)
  九、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五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加强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国防科工委、民政部、人事部负责)
  (五十六)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内地同港澳在经贸、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港澳办牵头)
  (五十七)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贯彻胡锦涛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宪改”进行“台湾法理独立”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推动全面、直接、双向“三通”进程。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对话与交流。继续争取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台办牵头)
  (五十八)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加强全方位外交。巩固和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推动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把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扩大同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妥善处理分歧,推进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和开展多边外交,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大力开展经济外交,妥善处理经贸摩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认真做好外宣和公众外交工作。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励精图治,不懈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6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应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的或者一个代表团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形式,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有权参加答复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依法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一)严重违法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两个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
过。
第六条 对代表在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因办理机关、组织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代表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办理机关、组织的负责人重新办理,在半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八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按代表居住状况、工作单位、生产单位、所在行业或者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组织本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第九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
(一)进行视察和调查;
(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
第十条 代表集体视察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服务。代表可以参加集体视察、专题视察,可以自由结合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近就地单独视察。
代表视察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应如实向代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代表集体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代表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同有关机关联系安排。
第十一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工作的评议。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评议。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专人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学习资料、代表小组活动等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出计划,专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对阻碍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必须作出处理结果的书
面答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代表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同时分别报选举他的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由主席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小组、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批准。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代表发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书面告知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间接选举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在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大会主席团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接受辞职。辞职被接受后,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
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对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讨论和表决。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被罢免后,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结合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应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交代表酝酿、讨论,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修改为“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应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二、第四条第一款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修改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第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两个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两个代表团或者十分之
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四、第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五、第十条第三款“代表集体视察时,可以直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由组织代表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事先同有关机关联系安排”,修改为“代表集体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代表活动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同有关机关联系安排。”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七、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学习资料、代表小组活动等代表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计划、专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
察、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学习资料、代表小组活动等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出计划、专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主席团”修改为“主席”。
九、第二十条第一款将“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予以公告”和“常务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告”,分别修改为“大会主席团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款“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得原选区选民同意后予以公告”,修改为“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
时,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接受辞职。辞职被接受后,依法予以公告。”
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罢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在原选举单位举行代表大会会议时,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款“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原选区十人以上的选民联名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讨论和表决”,修改为“对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原选区选
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三款“拟被罢免案的代表可以在表决前到会申诉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诉”,修改为:“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中的文字作了个别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