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02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03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04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0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登记内容
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
(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9.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提交《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单位虽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10.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有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属于下列情况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1.备案资料不齐全;
2.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3.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备案后发出《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属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
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消防验收文件
电梯验收文件
建筑节能验收文件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附表2
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规划验收文件
消防验收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一、登记内容
(一)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二)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
(四)《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已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2.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已签订安装(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签订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6.已建立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拆卸)单位已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安装(拆除)告知材料已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9.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建设部659号公告》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可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使用登记:
1.已经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不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
(1)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且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为合格的。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4.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已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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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冀文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5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或拆除。”
二、《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火葬区内原有墓地及散墓,不按规定时限迁移或就地改造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查阅、复制、摘抄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二)将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决定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四)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四、《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删除第十四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五、《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一)将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批准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九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擅自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四)将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