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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38:41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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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1986年公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011年所有省(区、市)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我国用25年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到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
三、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提倡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动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和优秀教师通过共同研讨备课、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开设公共课等方式,共同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学校宽带网络建设,到2015年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学校宽带接入问题,逐步为农村学校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开发丰富优质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重点开发师资短缺课程资源、民族双语教学资源。帮助更多的师生拥有实名的网络空间环境,方便其开展自主学习和教学互动。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努力办好公办教育的同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四、均衡配置办学资源
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本省(区、市)标准,为农村中小学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要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五、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权益。
各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并对村小学和教学点予以倾斜。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配齐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师。重点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有效期制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各地要逐步实行县级教育部门统一聘任校长,推行校长聘期制。建立和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市薄弱学校任职任教机制,完善促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措施,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六、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统筹协调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际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孤儿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加大省级统筹力度,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七、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家校联动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学校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要改革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要加强对社会培训补习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补习市场。
八、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办法。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支持初中与高中分设办学,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
规范财务管理。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规、高效。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做好财务决算,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和价格管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省级政府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县级单位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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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30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市人民代表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
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
是,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
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内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
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
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
,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布。如会
议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同时发
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有关通知和公布时间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1至2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
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托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南昌军分区负责召集。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
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较多数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
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
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副主任召
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
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
小组会议进行。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程有关的重大事
项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
论;市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
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
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
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
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
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等工作
机构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其他有机关
、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
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
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根据
代表本人要求,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向会议和代表印发材料,必须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
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专门委员会审
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
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
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并提供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代表联名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
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
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
各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草案修改稿和修
改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决定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
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经主席团同意后,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
告,至迟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的3个月办理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代表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的3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
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
关单位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至迟在2个月内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
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
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
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
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和执行情况表、市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市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
部门应当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
划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应当提供计划和预算编制的
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
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
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
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市本级预算及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市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
行的1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
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
调整方案,于当年9月10日之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的人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
表团讨论,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
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
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
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
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侯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
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
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
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天。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
表中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
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
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
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
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差额比例,即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
侯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
的顺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侯选
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提名、酝酿代表侯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
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侯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侯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侯选人的基本情
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侯选人与代表见
面。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侯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

第四十八条 代表对于确定的侯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
另选其他任何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弃权。但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时另选他人的,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侯选人或者其他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员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
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侯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
行提名、确定侯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
议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作、委员或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会议决
定。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
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这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
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二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
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
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
公告。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均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
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时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市人民政
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
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有关负
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
,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专门委
员会、有关代表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
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
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
代表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
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
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
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提请大全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席团决定印发
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
同意,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在常务委员会会
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答复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
席团同意,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
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机关、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如实
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
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
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1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
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
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大会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始得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
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主席团
可以决定将发言材料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
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
次不超过5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
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
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
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选举和罢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在近期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国有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在关键时刻勇挑重担,在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方面发挥了主力军和顶梁柱作用。这充分反映了国有煤矿企业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反映了广大煤矿干部职工为国分忧的奉献精神。各企业普遍采取了严密有效的保障措施,主动放弃了春节休假,调整了节日期间的检修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正常生产;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越是在生产紧张的条件下越是要坚持"安全第一"。目前,抗击灾害工作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国有煤矿企业为"两个确保"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一阶段将转入灾后恢复重建,任务依然繁重,国有煤矿要继续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为抓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煤矿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春节期间,国有煤矿一直坚持生产,当前,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特别能战斗精神,同时要安排好职工休息,防止因疲劳作战、麻痹松懈而滋生事故。春节期间推后计划检修的煤矿,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护维修,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计划检修要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统一安排。

  三、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煤矿更要制定停电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特别要防范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淹井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威胁。停电之后必须按预案安排立即撤人,防止停电、停风造成人员伤亡。自备柴油机发电和企业自备电厂发电的,首先要保通风、保排水、保安全。要主动向电力部门汇报沟通、保证供电,没有稳定供电条件的煤矿不能盲目恢复生产。

  四、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工作;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传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