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0:17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老年人提供各类优待服务,现将《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全国老龄办等二十一个部委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五条 火车站、汽车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公交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位。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优先挂号、就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老年人去公立医院就医免普通挂号费。

  第七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锻炼,门票优惠50%,老年人参加各类健身、文化娱乐、书法绘画、音乐舞蹈及其他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培训班应给予优惠,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免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到阅览室、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会展、画展、物展活动中心参观或参展,门票或参展费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九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我市辖区内旅游景点观光旅游,门票可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十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案件。老年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法院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对于其他收费服务项目,老年当事人付费确有困难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力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 孤寡、特困、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执本市《优待证》的孤寡老人可以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安装有线电视只收成本费。

  第十三条 对百岁(周岁)及百岁以上持本市户口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90周岁及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80周岁及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长寿保健金。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旗县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除第十四条款执行中形成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他各条款在执行中形成的费用或减少的收益由提供减免等优惠服务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发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老龄办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六条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两级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

中国卫生部 德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通过下列措施促进在公共卫生事业和医学、药学科学方面的合作:
  (一)交流医学方面的情报;
  (二)互派医生、科学家、管理专业人员和非医生的保健人员;
  (三)互派人员参加科学会议和讲座;
  (四)促进和加强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医院和康复机构以及医学刊物出版机构之间的联系;
  (五)交流药用植物疗法和研究工作的经验。
  二、对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措施,缔约双方经过协商可予补充或修改。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本国具体条件及需要,派出代表每两年商定一次执行本协定的计划。
  二、为制定上述计划和解决在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缔约双方派代表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会晤。会晤也可在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的会晤之际进行。
  三、缔约双方可委托由他们指定的单位处理具体问题。

  第三条 在执行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时,派出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这些人员在该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

  第四条 本协定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
   卫生部部长            青年、家庭、卫生部部长
   钱 信 忠               安第·胡贝尔
   (签字)                (签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中匈人民的友谊,为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关系,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四日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合作和更好地考虑双方相互的利益,有必要对合作计划进行修改。为此,双方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八年七月分别在布达佩斯和北京举行谈判,并就如下几点达成协议:

 一、教育
  第四条 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开始,双方每年互换15名奖学金名额。根据派遣国的要求,经接受国的同意延长期限上一年度的大学生、进修人员不占用本年度的互换奖学金名额。
  双方对每年派出的大学生和进修生的人数、专业,应在前一年的十二月份商定,但在总的费用方面,需保持平衡。派出的大学生在学业开始以前需掌握对方国家的语言,相互交换的或单方面派出的进修生在到达对方国家前也应掌握英语或其它用作媒介的语言。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高等学校内相互进行语言和文学教学活动。为此目的,将继续交换语文教师和客座教师(短期讲学教师)。匈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匈牙利文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为期两年;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九月派出一名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厄特弗什·罗兰科学大学任教,为期二年;中方另于一九八九年九月派出一名新的合格的中文教师到卡尔·马克思经济大学和外贸学院任教,为期二年。双方在图书、教学辅助设备、直观教具等方面支持所派出的教师开展工作。

 二、文化
  第十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团,每个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匈方一九八七年派出杰尔芭蕾舞团,一九九0年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华;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各派出一起艺术团访匈(中方也可考虑把两个团合并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大型艺术团访匈)。各方派出的两个艺术团的总人数不超过80人。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各接受一名交响乐队指挥,与对方乐队合作,举行音乐会,为期两周。
  第十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两个艺术展览。中方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匈举办展览,展览的内容将于计划中的中国文化日活动一起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匈方将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裴多菲及其时代”展览。上述展览的时间为一个月,并派随展人员。中方每次展览派出两名随展人员。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共20人周的代表团和专家,进行访问,以便互通情况和商谈合作问题。具体项目、代表团人数和在对方逗留时间将逐项进行协商。但代表团的人数各不超过两人。
  第十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戏剧机构之间的合作:
  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匈牙利戏剧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由2人组成的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并于一九九0年接待匈方代表团。
  第十六条 双方特别关注两国在音乐方面的合作,双方支持:
  (一)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匈牙利音乐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互派一起不超过2人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匈牙利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派出。
  (二)进行音乐教育和音乐出版方面的合作,为此:
  1.双方互派一起唱片展览。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中国唱片》展览,一九九0年匈方派出《匈牙利唱片》展览,展期一个月,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
  2.上海音乐学院和匈牙利李斯特音乐学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具体合作事宜由两院直接商定。在举办文化日时,互派一名音乐学院学生和交换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之间在文学方面的合作。双方隔年接待对方一个由3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为期两周。匈牙利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出访。
  第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出版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出版领导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匈牙利文教部出版局之间签订直接合作协议。双方互派由两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文化日活动,访问时间为十天,并举行出版方面的专业会谈。
  (二)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匈方于一九九0年在对方举办图书展览。展览规模、展期、地点以及随展人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方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出。匈方将根据文化日的规模寄出展品,展览结束后将把书籍赠送给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一)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专业代表团。
  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2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二)一九八九年匈方举办中国电影周,一九九0年中方举办匈牙利电影周。届时双方派遣由3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周活动,为期十天。
  (三)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期间互办电影首映式。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美术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为期两周。中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派出,匈方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派出。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摄影家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中方邀请由2人组成的匈牙利摄影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为期两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在本计划期间各选择两个重要博物馆建立直接联系。匈方一个博物馆为布达佩斯的中国博物馆。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互派一起2-3人的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两周。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图书资料。
  双方互派一个由2人组成的公共图书馆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出,匈方于一九八九年派出。

 三、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及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双方对根据合作计划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住宿、负担与专业计划有关的国内(城市间和市内的)交通费,提供免费医疗和优惠药费,以及为代表团和短期考察团、组配备翻译。
  2.匈方提供每人每天400福林(为艺术团成员提供每人每天450福林)、对逗留期超过21天者提供每人每月5000福林的膳食费(包括零用费)。
  第四十三条 有关列入合作项目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以及客座教员的规定如下:
  互派的大学生、短期培训生和进修生。
  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间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接受方除免收学费、住宿费、提供免费医疗、优惠药费、优惠膳食费和支付与学业有关的学术出差费外,另按各国现行的规定,提供适当的能保持生活水平的奖学金。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八七--一九九0年中匈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到期前一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匈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高若·费伦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