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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0:11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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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6] 16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二章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条 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为全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审定全州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4、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5、领导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电力、工矿及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其它各位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州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州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州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州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采取措施落实。

(十一)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州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州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和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州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企业及违规非煤矿山企业。

(七)指导、协调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八)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安全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七条 州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为。

(三)参与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八条 州经委(民营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电力、轻工、纺织工业的行业及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州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与工业(含民营企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州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航道进行维护和整治,加强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证书核发管理工作,规范船舶制造网点,严把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

(二)履行道路“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交通系统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公路、港口、码头设施安全和专项整治,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配合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公路运管、海事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和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发证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州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工作。

(二)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及烟花爆竹运输证;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安全。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行为。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州消防支队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跟踪监督整治工作。

(三)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州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做好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四)履行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做好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房鉴定及危房隐患整治工作。

(六)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七)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州农机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使用安全和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做好拖拉机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州质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查处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和违法行为;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以及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治理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四)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州交警支队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二)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

(四)负责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

(六)组织编制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州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实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四)依法参与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依法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设施审查或竣工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指导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编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州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州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组织检测防雷设施。

(三)负责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州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管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的污染和纠纷。

(二)履行全州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和进口危险化学品、放射药品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环保系统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隐患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负责全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安全检查,健全报告制度,并参与调查处理,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坚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履行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州劳动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事故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加强对技工学校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第二十四条 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禁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严禁给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利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大坝、重要河堤、水渠以及农村骨干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州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森林火灾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森工企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州畜牧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畜牧水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协助做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核发、年审工作。

(四)履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参与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州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州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成品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州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三)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州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六)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州煤炭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做好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负责组织监督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三)配合做好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四)负责煤矿安全技术项目的设计审批,做好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电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重特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石油、中石化自治州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安全条件。

(三)负责制定本系统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文化局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州广电局主要职责

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类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团结报社、湘西人民广播电台、湘西电视台主要职责

(一)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制作和播放安全生产题材宣传节目,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做好铁路沿线、道口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辖道口安全监控措施。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境内重特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州其它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取得证照,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及时撤销原审批。

第四十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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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6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保留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市建设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建材业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白蚁防治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3.将物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建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期具体评估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市建委各行业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的预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3.将市建委管理的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评优评先的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5)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7)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8)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丙级);(9)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3)现场混凝土搅拌;(4)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6)非市属建筑业企业注册;(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项目或大、中型市政工程);(10)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成果推广许可证;(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12)非市属企业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登记和年度注册;(13)建筑业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等资格性岗位证;(1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立项;(16)新型墙体材料;(17)广州市建设工程类别;(18)建设工程竣工结算;(19)建设工程招标标底;(20)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立项;(2)商品房外销;(3)监理、建筑、结构、造价、估价、规划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审;(5)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4.合并的事项:(1)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企业资质”;(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合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3)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年检,合并到“广州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4)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合并到“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5.下放的事项:(1)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下放到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2)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下放到区建设局批准;(3)使用锤击桩,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4)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6.转移的事项: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转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

7.取消的事项:(1)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2)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4)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5)赶工工程;(6)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8)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二级以下);(9)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10)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11)建材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12)新建、扩建建材工业项目的工艺、投资;(13)建材工业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14)水泥企业变更生产许可证;(15)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合格证;(16)建材(建设工业)产品使用认证;(17)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施工安全与施工评价书;(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改为备案);(19)散装水泥中转站申办试验室资质(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协调、受理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2.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建设系统行业的体制改革及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

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和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竞赛活动。

14.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协调指导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建设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市建设工委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协调实施,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委机关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协调编制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综合建设行业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和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组织起草委机关的综合性文稿、工作总结以及月、季、年工作形势分析;负责《广州市城建情况反映》和《广州建设年鉴》的编辑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协调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拟订工作,负责本委有关建设法规的组织起草、协调、报批、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本委管辖的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和市普法办布置的普法工作。

(四)计划资金处

负责协调市政设计、城市园林、供水供气、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城市维护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核准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指导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日常工作;协办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工作。

(五)工程督办处   参与审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承担广东省广州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实施年度城建计划,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的“三防”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和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监理等建筑行业从业单位资质,建设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执业注册人员资格的呈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地各类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进穗经营的呈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全市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承包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七)科技设计处

拟订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呈批;负责外地进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和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负责建设科技基金的管理和科研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利申报与计量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合作处

组织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关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委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呈批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计划;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落实友好城市政府以及国际组织间交流项目,安排接待重要外宾;受理外商有关投诉。

(九)城市管理处

参与协调起草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工作规划与计划;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市属各区、县级市及建设系统各有关专业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运用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的综合治理,协调查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建设系统“110”社会联动工作。

(十)村镇建设管理处(挂房地产开发建设处牌子)

负责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协调村镇规划,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有关管理工作;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参与协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用地年度计划、城市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工作。

(十一)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协助工委管理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管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统一战线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呈办直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编制建设系统党员、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的有关政审工作及侨务、宗教工作。

(十二)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建设系统有关单位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建设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建设系统评先、评模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三)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行政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委和市建设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主任(兼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交易(含商品房预售、转让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教财[2004]4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结论与权责

  我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直属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

  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我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直属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学校财务风险。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六、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我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