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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2:01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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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八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符合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政府直线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

的事项;

(二)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下阶段工作部署;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解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到会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要进行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经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经统一核稿后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视情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健全市政府学习制度,通过定期举办讲座或干部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三、市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收到各部门、各单位直接送来的邀请函件,应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离台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台外出(除参加省会议外),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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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一条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二条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三条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1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鹤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鹤煤集团。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对市直委局和鹤煤集团只考核净增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
  二、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19957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我市共需安置15967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内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扣20分。
    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人员13211人,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3年内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各县区要制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的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认定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政府。
  四、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不得评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
  附件:1、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2、各县区和有关部门“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