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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1:35:13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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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3] 46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48号令和《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法》、省政府第148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控制等。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30日前,县区政府应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60分,安全效果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单位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一)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考核单位,同时抄报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县区当年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永州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依据《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市政府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部门责任落实(20分)
各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不同,《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时按职责条数平均计分。凡未履行的职责,逐条扣分。
(二)安全基础工作(40分)
1、综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订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并有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定期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或专项检查,标准分5分。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扣2分。
(2)无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字记录,扣2分。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少一次扣0.5分。
(4)每年至少组织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并有完整的整改工作记录,每少1次扣1分,检查无记录,发现一起扣1分。
2、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标准分5分。
(1)未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发现一例扣2分。
(2)年终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的,发现一例扣2分。
(3)考核无标准的,发现一例扣1分。
3、隐患管理。对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备案;对经确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定人、定责任、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标准分10分。
(1)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未进行排查和备案的,发现一例扣3分。
(2)对重特大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发现一起扣3分。
(3)对重特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例扣3分。
(4)重特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无档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例扣1分。
(5)重大危险源监控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专项整治。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领域、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标准分5分。
(1)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必须关闭、取缔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小作坊、娱乐场所,未予以关闭和取缔,发现一例扣2分。
(2)省级、市级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3)整治工作受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字批评的,每发生一例扣3分。
5、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率达9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5%。标准分5分。
(1)对"安全生产月"活动不重视,未开展活动的,扣1分;未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并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扣1分。
(2)所属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专干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个扣1分。
(3)所属行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达到100%,发现一家扣1分。
(4)所属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例扣1分
6、信息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健全事故信息报送网络。有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干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统计、报告等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事故信息和报表。标准分5分。
(1)无分管领导和专干负责,发现一起,扣1分。
(2)瞒报、谎报、不及时报告伤亡事故或重大隐患,每发现一例,扣3分。
(3)不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每次扣1分。
7、"三同时"管理。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标准分5分。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审查与验收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事故的控制与管理(40分)
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下立即投入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扣5分。
2、重大事故发生后,部门领导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调查处理的,发现一起扣3分。
3、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4、各类事故受伤人数总数、直接经济损失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5%各扣1分。
5、各类事故发生起数总数、死亡人数总数分别比上年度每上升1%各扣1分。
6、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扣20分。
7、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扣40分。
二、考核办法
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采取平时登记考核与年终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采用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奖惩措施
(一)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经考核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返回全部保证金;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除返回全部保证金外,超出1分奖励100元;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从保证金中扣减100元,直到保证金被扣完为止。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所交保证金全部扣除。
1、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三)凡返回的保证金,作为各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出年度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市政府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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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七山区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山区工作会计精神,逐步确立山区农民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和投资者主体地位,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各项开发资金,经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研究决定,现将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山区工作会计精神,逐步确立山区农民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和投资主体地位,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各项开发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七个山区县(区)成立由主管县(区)长、山区办财政局、信用社联社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小康资金协调小组,负责对所辖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54个边远山区乡镇成立小康资金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财政所、信用社及有关站(所)等领导任成员,负责小康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审批,乡镇财政所是小康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
二、资金来源
1.市定专项扶持资金、县(区)按规定匹配的资金作为国家投资注入乡镇小康资金。乡镇也要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部分投资注入小康资金。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注入的资金是小康资金的固定渠道。
2.借助社会力量,多方争取资金支援,是小康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使用方式
1.农村信用社受托于小康资金领导小组,办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手续及协助贷款的催收工作,信用社暂不收取手续费。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信用社照章收取手续费。
2.小康资金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有借有还,滚动使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小康资金使用专用凭证,使用方针及较大项目要由小康资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时承担盈利和风险;由乡镇长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并对此负全部领导责任。
4.小康资金使用对象是北京市54个边远山区乡镇的农户。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大农业项目和其它优势明显、效益显著的开发项目,要重点用于贫困村队,优先用于符合上述条件又相对贫困农户。
四、监督管理
1.54个乡镇财政所对小康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乡镇信用社按人民银行合作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乡镇要用好小康资金。
2.区县协调小组要定期检查54个乡镇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底要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市山区办及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地抽查各乡镇资金使用情况,并组织全市的经验交流。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