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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10:25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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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行濂及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行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行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行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6号袁惠等四人诉袁行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励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共有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行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
经查:被继承人袁励准娶妻汪静、妾路舜芬(分别于1960年、1982年死亡)共生有七个子女即袁行宽(男,1942年去世,生有四个子女),袁惠(女,79岁,家庭妇女住西城区),袁日方(女,1974年去世,生有一女),袁行健(男,72岁,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总设计师),袁薇(女,70岁,上海糖业烟酒公司退休干部),袁行■(男,已故,生有五个子女,均在台湾),袁行濂(男,64岁,在台湾)。据原、被告诉称:袁行濂于一九四八年去台湾现在台北任律师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且袁行濂在来信中已明确提出继承房产之意见。原、被告之庶母,即袁行濂生母路舜芬于一九七九年去台湾与袁行濂共同生活,一九八二年死于台北。袁行■亦于解放前去台湾(已故)其所生五个子女系代位继承人亦在台湾。我院认为:目前由于大陆与台湾之间没有公开对话和通讯往来,法院无法通知在台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又不能长期搁置,我们意见可否按份留出他们应继承的财产由房管局代管,否则只能不定期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对这类问题在审理程序上究竟应如何掌握,请予指示。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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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内贸[1998]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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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贸易(商业)厅(局):

  1998年1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市场肉品质量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各地在县以上(含县,下同)国有屠宰厂、肉联厂是否实行自行检疫问题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的自检问题,应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同时与政府定点及条件审查结合起来。目前,我委正与农业部协商确定屠宰厂、肉联厂自检范围。在此之前,各地经政府定点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应按原来的检疫办法继续实行自检,并依法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浙江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浙江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定2003年度浙江省企业工
资调控目标的报告》(浙劳社劳薪[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
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
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
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
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
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
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