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0:09 浏览: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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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特此批复。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1990年8月28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一万余元存款(包括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8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