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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0:38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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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抚政发155号文]
[1992-01-01]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内部改革,增强科研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科研单位及承包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使科研单位逐步形成自主研究、开发和经营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科研单位、职工和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在确保为社会提供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不断增强科研后续发展能力的同时,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四保一挂”,即:一保科研单位经济效益指标,主要指本单位经济效益的纯利润完成数;二保科技成果指标,主要指科技成果完成计划内鉴定数、优秀成果率(优秀成果指获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技术专利等);三保人才培训投入指标;四保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主要指科研单位用自有资金增加科研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用于课题研究的经费投入额,其固定资产增值及科研经费投入指标不低于上一年利润的40%。一挂是本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五条 科研单位“四保一挂”指标,一般采取以前三年各项指标完成平均值为基数,每年再以5%-10%递增比例确定,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视具体情况商定。

第六条 核定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个半月奖金及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

第七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挂钩系数为0.75:1。在全面完成上述“四保”指标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比上年每增长1%,允许按职工总数的4%晋升一级内部效益工资,但本年度内实际使用的晋级指标最高不得突破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

第八条 未完成“四保”指标,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相应扣减:

(一)经济效益指标(纯利润)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4%。

(二)年度科技成果比计划指标每减10%,工资总额扣减0.2%。

(三)人才培训投入指标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05%。

(四)科技后续发展能力,固定资产增值或科研投入额比计划每减5%,工资总额扣减0.1%。

第九条 承包期间晋升的效益工资,在本单位有效,调出本单位其工资应按国家规定,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将效益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一条 在享受效益工资期间,遇有国家统一调资,河在原固定工资基础上晋级,晋级后可新增工资和效益工资合并计发。

第十二条 在保证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从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20%,作为工资基金储备金,以丰补欠。

第十三条 实行“四保一挂”单位,职工收入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后,超过个人收入纳税起征点的,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单位,不受编制限制。具体招工手续,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须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单位,发包方为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征得市科委同意。

承包指标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使用市科委印制的科研单位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不可抗拒力量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征得市科委同意后可协商变更或中止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者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产生,也可以通过选聘或其他方式确定。

承包经营者可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组成承包集团。

承包经营者的聘任期应与承包经营合同期限相一致。在承包经营期间,如确需要调整承包经营者,必须征得发包方和市科委的同意。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者为科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承包经营合同和上级规定的科研生产经营与人、财、物管理的自主权。

承包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义务,按年度向发包方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经营者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承包集团的所有成员都要交纳风险金。抵押期限应与承包经营期限一致。风险抵押金额为承包经营者全年标准工资的50%,其他副职为全年标准工资的30%,分年度交纳。抵押金由科研单位主管部门收缴,设专帐管理,待年终结算、审计后返回。抵押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如完成“四保”各项承包指标,抵押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计发利息。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的收入,与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四保”完成情况挂钩浮动。浮动的比例可分下列三个档次:

(一)全面完成“四保”指标,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倍;

(二)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10%以上,科研管理较好,承包经营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5倍;

(三)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20%以上,科研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

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应适当加奖。

对“四保一挂”指标定的比较低的,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应比上述比例相应减少0.5倍。

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以市规定的现职干部职数为准)的责任奖金最高为承包经营者责任资金的80%。

第二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和承包集团其他成员的责任奖金进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完不成“四保”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没有全面完成当年“四保”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当年风险抵押金;

(二)连续二年没有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第二年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也同时扣罚当年和第二年全部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和兑现。

每年初,科研单位按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年度承包指标填写《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执行。

每年终(或下年初),科研单位应将承包经营工作总结报告和《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审批表》报主管局,由主管局会同市科委、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等部门共同考核验收和审批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承包经营者的年度承包收入的兑现,视其“四保”完成情况,先由主管局提出兑现方案,报市科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在承包经营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各项指标数字不实,取消承包经营资格,扣掉已获得的增资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全部抵拨事业费的公益型科研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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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在遵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到受资助单位出差,不准接受该单位或个人超过当地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来委办事的受资助单位人员的宴请,凡接待来委办事的外单位人员,可以由接待部门提供工作餐。

  二、不准收取公务活动的报酬

  参加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考察调研以及到受资助单位介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等,均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收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参加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举办任何名义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职务

  凡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除外)一律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五、不准接受评审会议期间的访问邀请

  在评审会议期间,一律谢绝单位或个人与项目评审有关的邀请和来访。

  六、不准接受礼品或馈赠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馈赠。

  七、不准设立“小金库”

  不准在委内外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八、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不准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或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12个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

  以上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并且接受科学基金资助单位及科技工作者的监督。对有关违背“八不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者,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举报电话 010-62327088。


小额诉讼审理过程简便、成本低廉;司法鉴定,却费时费钱。当小额诉讼遇上司法鉴定,效率和成本的价值取向可能背道而弛。试看以下案例:


张某装修房屋,水管不慎爆裂致楼下李某房屋被淹。李某向张某索赔2000元,张某只同意赔付1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几乎拳脚相向。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双方怨气较深,均坚决不同意调解。因房屋漏水损失难以确定,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也表示同意。后鉴定损失为1200元,鉴定费用为2000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200元,承担鉴定费用1200元,原告承担鉴定费用800元。原、被告均不愿承担鉴定费用,四处上访,造成法院工作被动。


本案诉讼标的为2000元,实际损失1200元,鉴定费用高达2000元,显然鉴定成本过高。对于成本过高的鉴定,法院能否行使否决权呢?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以看出,鉴定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法院具有否决权。可法院否决了启动鉴定,专门性问题又如何查清呢?笔者认为,法院可采用替代性解决方法,具体包括:


1.向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执行部门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咨询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司法技术人员提出。咨询一般采用首问负责制,接受有关技术咨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解答问题,不得推诿或者做出不负责任的解答。”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应把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咨询意见告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对咨询结果均无异议,法官可据咨询意见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可是据不完全统计,司法鉴定至少有28类、1000多个学科,人民法院不可能建设一支种类齐全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队伍。再者,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司法辅助人员不从事鉴定而专司司法鉴定的咨询及审查,其鉴定能力必受质疑。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在萎缩。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就没有一名具有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能力的司法辅助人员。这一方法理论上可行,实际条件差强人意,其作用有限。


2.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如果案件承办法官对鉴定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话,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甚至省去了鉴定的麻烦。《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64条规定,法院所判断的对象属于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或是否存在该交易习惯的案件中,法官自身的专门知识足以认定,认为不需要鉴定人,且双方当事人同意时,法院可不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就作出裁判。此条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法院在招录法官时,应有意识遴选一定比例的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3.遴选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适当遴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其协助承办法官解决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即使在小额诉讼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审判,也可协助承办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


4.委托司法鉴定人调解。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人调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法院可以参照此条规定,邀请司法鉴定人共同调解。司法鉴定人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和当事人对专业人员的信任,调解起来往往事半功倍。有这样一个案例:艾某浇水时疏于管理,致使大水漫过田埂,将邻居仇某的两亩玉米淹没,造成部分玉米倒伏。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前去现场鉴定,发现损失不大,约一百五十元左右,就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告诉他们诉讼成本远远高于损失,不如和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比较满意。该案损失仅为一百五十元左右,而鉴定费用为五百元,通过鉴定人的调解,案件圆满解决。当然,在委托司法鉴定人调解时,应兼顾鉴定人的利益,一般应允许鉴定人收取一定的鉴定费用。


5.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一般采用面谈的方式进行,也可灵活变通,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采用面谈方式进行的技术咨询,咨询法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由咨询法官和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士签名;采用电话、计算机网络及信函方式进行的咨询,电话记录、电子文稿和信函应留存。承办法官应把咨询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对咨询结果均无异议,法官可据咨询意见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对鉴定现场进行勘查、录像,然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专业人士,由专业人士对损失作出评估,法院计入笔录,以此为依据进行调解或判决。


6.以实际修复费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定损失。以本文提及的案例为例,法院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家装修公司(如双方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实际修复费用即为李某的损失。这样做省去了鉴定过程及费用,不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为使小额诉讼发挥其最大的功效,笔者建议在小额诉讼中一般不启动司法鉴定。但鉴定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当承办法官用尽替代性解决方法,仍不能解决争议,可将鉴定风险及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仍坚持鉴定的,启动司法鉴定。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