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0:11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农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全面覆盖、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及管理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经办机构;乡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残联、药监、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下列途径筹集: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并根据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缴费标准;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每年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农民医疗保险的农场职工配偶、子女及破产农场职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城镇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根据参保者自愿并签约承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并于每年11月底前交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下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于当年3月底前拨付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有选择地存入商业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运作周期应当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统筹账户和家庭账户管理: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划入家庭账户;
  (二)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统筹账户。
  第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家庭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者个人所有,实行挂账管理,用于支付统筹账户起付线以下的医药费用。不足部分由参保者个人负担;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医疗保险资金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账户资金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支付,用于参保者统筹账户起付线以上、3万元以下(城镇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年度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下)医药费用的补偿。统筹账户起付线及补偿比例由县区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补偿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参保者应当持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项目包括:
  (一)门诊:药费、手术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以及3岁以下儿童系统化管理和孕产妇系统化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二)住院:药费、手术费、住院费、输氧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四)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费等;
  (五)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费;
  (八)受雇佣伤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由政府负责解决的医药费用;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按照规定不能报销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参保者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诊的,须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急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转)诊的,应当在住(转)院后15日内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城镇居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并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投诉者。
  第二十一条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情况、医药费用支付标准、补偿对象及数额,保障参保人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考核。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安排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虚开发票,出具假证明,以及违规调整医疗保险补偿项目的,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医疗保险有关票证,或者将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骗取补偿的,应当依法将补偿费用追回,并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5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建设。

一、充分认识严肃纪律的必要性。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强化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惩戒的规定,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约束和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基本法,广大法官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法院要根据新形势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强教育,健全机制,严格依法依纪管好队伍,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始终如一地抓紧抓好。

二、全体法官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以严明的法纪约束和规范职务行为。法官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和司法权威,来源于严明的纪律约束塑造的高尚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每一位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戒律,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官应当以此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自警,倍加珍惜崇高的法官职业,正确行使审判权。

三、健全检查督促机制,狠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宪法类法律,具有崇高地位,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上级法院要加强检查督促,把执行纪律情况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题研究,经常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拿出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务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在法院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强化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抓好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是法院领导的重要职责,各地法院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健全“一岗双责”制。要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作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法院领导切实承担起廉政建设的责任。

五、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地法院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既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又要通过坚决查处已发案件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决不姑息迁就,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严格的法纪追究,纯洁法官队伍,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

六、本通知适用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以上通知,望切实执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条款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物资部化肥接储工作办法(试行)

物资部


物资部化肥接储工作办法(试行)

1989年8月17日,物资部

为搞好化肥港口接转和仓库接储工作,现根据国家储备局港口接转工作细则和综合管理制度规定,并针对化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港口接转
一、港口接转单位接到船期预告后,立即填制海运到货通知书,寄送有关省局和接收单位,并适时申请车皮,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运抵接收单位。
二、船靠港口,会同理货公司参与理货,实地了解,掌握品名、规格、配舱及有无受潮、污染等情况,以便分清责任,办理索赔。
三、根据化肥法定在港口进行商检的规定,接转单位收到外运公司有关资料后,应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商检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商检情况转告有关接收单位。
四、在装袋期间,接转单位每天应对港口灌包重量抽查2~3次,以保证每袋短溢数不超过0.1公斤。如发现有超出公差实际重量情况,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予以解决。对抽验结果,应详细作好记录,并将验单寄送有关接收单位。
五、为便于仓库御车入库,应尽可能做到均衡装车发运,尤其是火工库接收单位。
六、为确保物资安全,应做到尽可能以棚车装载运输。如确有困难,而以敞车发运时,蓬布必须苫盖严密,捆扎牢固。对储备局自备蓬布,应在运单备注栏内加盖“自备蓬布,及时回送”字样。
七、装车前,车箱必须进行打扫,以保证物资质量,装车时,应严格把关,认真清点件数,并及时填制“发货通知单”寄送接收单位。
八、每次装车后,均以电报将发运日期、车数,通知有关接收单位。
九、供接收单位更换备用包装袋,按接收件数的2%,于第一次发运时,即随同化肥装车发出。
仓库接收
一、仓库卸车
1.卸车前,仓库要认真检查车体,铅封、蓬布苫盖情况及物资状况,如有异状,必须会同车站作出有关记录。
2.要坚持按车分卸、点件,分别堆码。
3.卸车中发理包装破损,化肥被雨淋、受潮,要单独堆放,并作好详细记录。
4.对散落在车箱内的化肥,要进行清扫、收集,单独堆码。
5.要坚持文明作业,自破损率不得超过1%。
6.如遇雨天,影响物资安全,则应停止作业。
7.卸车后,对储备局自备蓬布要在五日内交车站回送,以保证接转单位顺利发运。
二、仓库运输
1.从专用线到库内,如需用板车,汽车转运时,要求板车及汽车车箱板清洁、平滑、无毛刺、无露钉,以免损坏包装,用铲车转运时,两叉上应加托盘。
2.因专用线站台距站台库房较远,而用汽车转运时,一是要坚持按车定量,接运员与保管员按车办理清点交接手续;二是要坚持苫盖蓬布,三是要坚持有专人随车押运,要求押运员坐在车箱上,面向后方。
3.因集中到货,化肥不能当天入库,而需在站台临时存放时,除作好苫盖外,要加强夜间值班工作。
三、仓库验收
1.合同规定索赔期从港口卸毕为60天,为此,仓库应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验收,尽可能做到边卸车、边入库、边码垛。
2.按车逐件点清件数,并于三日内签退发货通知单回联,每车实收件数如与运单数不符,应取得车站记录,并随发货通知单回联一并寄送接转单位。
3.按2~3%抽取样包进行检斤过磅,如发现有超磅差情况应立即将检斤磅单寄送接转单位。
4.对包装破损的化肥应单独逐件过磅,短重部分及发现有水渍,污染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办理人保索赔手续。
5.对短件情况,应查明责任,分别向有关责任方办理索赔。
四、仓库堆码
1.储存化肥仓库,库围排水沟必须畅通,仓库干燥,地坪无返潮现象,而且地势高,在暴雨情况下,能保证仓库绝对不进水。
2.垛底垫码
考虑化肥的特性,垛底一般不垫枕木,但地坪必须铺垫,一般可采取;垫塑料薄膜或油毡。
3.垛形大小及高度
(1)垛形拟用大垛,为便于出库清点,可采取小垛拼大垛的方法,建议采取一车皮为一小垛较好。
(2)垛形不宜过高,以免低层压实变硬,加之安全因素,堆码作业方式,一般:地下、半地下库以码15层为宜,即垛2米高,负荷约为2.4吨/平方米,综合库以码20-25层为宜,即垛2.5米-3.2米,负荷约为3-4吨/平方米。
具体垛高各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仓库管理
1.入库码垛前,对受雨淋,包装潮湿的,必须待晾干后再码垛,对包装破损者,必须重新更换包装。
2.在入库码垛过程中,对包装破损散落在地坪上的化肥,必须及时清扫,集中存放,以免污染地坪。
3.要加强通风晾库和库房密封工作,要求相对湿度不超过80%。
六、安全管理
1.化肥要专库专用,不得与其它物资混码在同一个库内。
2.化肥要有专人管理。
3.火工库储存化肥的仓库原则上要做到相对集中,以便于管理。
4.汽车运输务必有专人随车押运,并苫盖蓬布。
5.要加强进库检查,看库围排水沟是否畅通,垛形有无歪倒,化肥有无受潮、水解,被盗情况,除日常性检查外,如遇暴雨等情况,要及时进库检查。
6.要注意保密,接收单位对外一律称化工原料严禁用化肥名称。
七、合理损耗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保管期间合理损耗为2‰(半年)物资出库后,在其范围内的损耗,基层处填制短溢报告表报国家储备局核销,超过上述范围时,除填制短溢报告表外,还应查明原因,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储备局审批。
八、填报入库报告表
品名:氯化钾
规格:标准级
数量:应注明件数和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