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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5:32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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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11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
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
2.对于各保险公司已上报但未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初审的,一律按照《暂行规定》重新直接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鉴于目前尚难做到《暂行规定》中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国保监会决定实行过渡性做法:
1.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和除中保产险、中保寿险公司外各保险公司的地市级分公司(或二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
2.中保产险、中保寿险公司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和其他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由各总公司定期集中上报保监会审批。各公司应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
3.关于各保险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平职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实行备案制度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将在收到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视同认可。
四、《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可以由各公司按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16开)自行印制。
五、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具体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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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

——专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唐时华


目前,一股“文化兴院”的热潮正在全国法院如火如荼地兴起。建设先进的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我们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革故鼎新、高屋建瓴地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显著成绩。什么是法院文化?它具有哪些丰富的内容?云南高院如何抓好法院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思路?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田成有。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关于法院文化的定义,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当前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您作为一名学者,又是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战线上都多有建树,首先我想请您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法院文化?


田成有:文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对文化概念的阐释就有160多种,真可谓见仁见智。在我看来,凡是在该社会的中所形成的人类共有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以及在物质上的体现,就是文化。凡是文明成果中那些历经社会变迁和历史沉浮而难以泯灭、稳定的、深层的、无形的东西,就属于文化。


说到法院文化,它应该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业文化,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法院文化有别于其他文化,首先应突出法官的主体性。法院文化主要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所以要突出法官职业的特征。可以说,法院文化是法官群体的灵魂,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其次 应突出法律文化的特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文化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司法的规律,就是要注意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围绕司法的公正性、高效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作文章。最后,法院文化应突出它的精神性。法院文化应是精神的文化。法院文化不是喊几句口号,贴几张标语,盖几栋大楼,重在发展内涵,营造氛围,培育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的根和脊梁,是法院的魂和神韵,法院文化应该成为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应当是增强法官职业的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
总之,法院文化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一方面,我们要在“文化”的视角下看待法院文化,不能忽视法院文化的文化属性,否则,法院文化建设就只能成为无源之水。另一方面,我们要站在法院的视角和法官的视角下进行文化建设,要强调法院文化在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独特品质和地位,否则就会使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混同,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记者:在很多人看来,法院工作就是审判,我们强调和重视法院文化建设,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说法院文化建设对法院各项工作起着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推进作用?
田成有:是的,在有些人看来,法院的任务就是案件审判,案件的质量上去了,其他工作自然就能搞好,还有的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是无用的、“务虚”的东西,还有的人没有从内心深处了解法院文化的重要性,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没有进行实实在在的规划和策划。把法院文化建设当成一项政治任务看待,没有与文化联系上,没有好准脉,没有找对路,没有下大力气,一些法院忽视文化的特质和内涵,停留在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简单的、庸俗的活动上。追求立竿见影的表面形式和短期效果,这都对法院的工作都是非常有害的。
当今世界,我们不仅看重一个国家的军事强大、政治前大,更重要的是要看文化强大,文化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可以提高竞争力、可以增强吸引力、可以形成凝聚力。先进的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血脉,已成为团结人民的精神纽带。我们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大格局的逐步形成,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快以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门槛逐渐提高,法官职业化进程逐渐加快,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较前此年有了飞跃的发展,大批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才进入到法院,充实了法官队伍,法官队伍的文化结构和文化生态有了整体的提高。所以,很多有眼见的法院都非常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由无到有,由冷到热,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物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必须尽快破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瓶颈”问题,注重软实力的竞争。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同志所言,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大楼、法袍来创造,而要靠法官自己去创造丰富的内涵,我认为,在目前人民法院硬件设施和外在条件逐步得到实现和好转的新形势下,必须注重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
第二,法院文化建设是完善法院形象,加快法院改革的客观要求,考察目前中国法院文化建设搞得比较好的单位,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规律。哪个法院的文化建设抓的好,那个法院的工作也往往做得好,无论是队伍建设、审判改革、执行工作、基础建设、廉政建设等样样都走在前列,受到当地党委、人大的称赞,爱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群众中有声誉、有地位。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反作用力,法院工作要做好,必须靠内在的群体认同,靠一种内在的文化理念支撑。徒法不足以自行,文化之于制度,就好比灵魂之于肉体,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协调、匹配,制度或者徒有其表,或者在实践中变形走样,优秀的法院文化有助于法院制度的贯彻,有助于改革的深化,它能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它能保证机构正常、高效运转,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从而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快法官职业发展进程的必然选择。法官职业代表和凝集着一个民族的未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成为法治社会的希望与理想。法院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还是一个教育和宣传法治的或者要窗口。法院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场所,而且还是张扬正义、宣传法律、培养法治传统的重要场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有助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有助于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也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 法院有文化,能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公正性的文化氛围。可以说,法官职业意识的唤醒,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法官职业品格的提升都需要在法院文化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记者:最近几年来,云南法院工作有取得临了很多新成就,在法院文化建设这方面,法院有些什么推动?
田成有:云南高院以党组书记、赵仕杰院长为首的院党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批示,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进步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系统工程来抓,多管齐下,大力推动法院文化建设,我们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概括一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云南高院党组率先在全国法院成立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董治良为组长的省高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出台了云南高院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了“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十字院风”;建立全省法院文化、艺术人才库,将人才的培养纳入长效机制;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提供信息发布新闻;积极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获得通过;制作完成了具有司法职业特色的格言警句牌匾;组织撰写了融法治历史、现实与未来于一体,充分展现法文化与建筑艺术完美结合的《新审判大楼赋》;省高院《审判与法治》杂志定期举办“法律沙龙”;开展了《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战略》课题的撰写;积极筹建并开通了《云南法院网》,开设了“法院文化”专栏;清理、完善并印制了《法院管理制度汇编》,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建设学习型法院,积极开展具有浓厚学术氛围的法治沙龙、司法论坛等活动;在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上,云南法院共有14篇论文获得二、三等奖;努力构建全省“大调研”格局,积极参加全国大型学术研讨使我省法院的调研水平上了新的台阶;2006年,云南高院、丽江中院、宁蒗法院共同协助拍摄了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该片讲述了云南边远地区一个基层法官感人的故事,男主角法官老冯由李保田扮演。影片拍摄完成后,被中宣部、文化部确定为向党的85周年献礼的优秀故事片,成为极为少见的国产主旋律电影入选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竞赛单元并获得大奖;自主创作拍摄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题片《以法律的名义》得到普遍的好评,这部专题片立足于云南高院实践,采用纪实的手法,艺术地再现云南法院人为维护公平、推进法治、实现和谐的发展历程和精神追求,达到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院文化、展示法官形象的目的。这些文化建设的有益探索,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大大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提高,取得了建设的实效。


记者:云南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这样的好成绩,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启示?
田成有: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不能急功近利,要有计划地营造“法院文化建设”的气候。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这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产生了璀璨多姿的古滇文化、青铜文化,产生了郑和航海的豪迈无畏以及滇西抗战爱国护家的精神,文化的积淀留给我们太多的财富。省会昆明审时度势提出的“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表述语,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整个云南人民的精神。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西部大开发和新昆明建设的提出,云南高院基于历史和人文的深厚积淀,审时度势,提出了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司法理性、人文精神与公正、文明的作风有机结合在一起。以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宗旨,以培育法院精神、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职业道德为核心;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为方向;以打造法官形象、营造和谐氛围为基础;以机制创新,提升管理水平为保障,努力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我们在推进云南法院文化建设中,注意处理好几个结合。一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提高人的素质发展结合。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把提升人的素质,提高人的境界作为第一要务。人的素质、境界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要坚持以人为本,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力求把实现法院的整体价值和实现人的价值统一起来。二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建设学习型法院相结合。法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真正使学习成为生活,人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院文化建设要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努力培养出一大批知识型、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三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法治包括着内在价值取向和人文精神,法院文化建设既是一个现实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理念更新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要培养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四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规范的制度建设相结合法院文化是以管理为目的的和以文化为载体的有机结合,法院文化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法官真正从灵魂深处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质、德化于社会。五是法院文化建设要与法院改革相结合。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文化的力量和文化的作用,确保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改革的预期效果。


记者:在推进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你认为难点是什么?要注意什么问题?


田成有:我认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实际,必须善于策划,找准着力点。一是要把握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法院文化具要突出法院的职业色彩。比如,在法院大楼的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法律属性与文化内涵,法院的建筑不是简单追求奢华、气派的一堆堆钢筋水泥,而应该是赋予了生命和灵魂。如果把法院盖成宾馆,无论怎么豪华,都很难显示法院的法律品位和文化特色,二是要注重培养法院的精神或传统,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法院的内在精气和独有魅力,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关键是增强法官依法办事的职业理念,根本是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重点是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方向是营造法官团结务实的职业氛围。 三是要注重理论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法院文化建设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再先进的理论也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必须能够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否则这种理论就只能是一种玄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重视外在的设施建设而忽视内在的素质教育、精神的培养,一是要避免抽象化,故弄玄虚,把法院文化与法院工作与建设实际相脱离,空谈理念、价值,缺乏可操作性。四是注重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法院文化建设不能见子打子,就事论事,就审判说审判。必须在战略发展上应有所超前,要有方向的带动,要管长久。要从高处着眼,从细节入手,只有站在时代的高处,远眺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才能找到由现实通向未来的桥梁。在建设途径上,要从实际出发,吃透院情,找设思路,既要考虑借鉴世界先进文化的问题,又要考虑社会文化背景、逐步推进。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东西要继承,对外来经验、做法要批判地吸收。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五是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 法院文化建设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抓住龙头,带动全身。对重点建设的方面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同时,也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先易后难。在这过程中,必须要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妥善运作,必须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营造内外合作发展的环境。


记者:云南高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进行了充分、周密的思考,请您谈谈下一步还有什么样打算?

田成有:荣誉永远属于过去,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下一步,云南高院将继续在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行为文化建设、在精神文化建设四个方面加强建设。我们将逐步实现从单一的平面媒体的宣传模式向多元化的立体化媒体的宣传模式转变。借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以电视媒体作为突破口和重点,整合全省法院的力量与资源,开办宣传法院、法官、审判的专栏,进一步增强法院宣传的效应。我们将逐步实现从小而多的单纯追求数量的宣传理念向大而精、以质量与影响力取胜的宣传理念转变。在办好现有的专栏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华社、人民日报以及有关刊物的联系与沟通,精心策划一些共同关注的新闻宣传报道,实现借力宣传,增强宣传的深度、力度、广度。继续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全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培训班,使新闻发布更加常规化,更有质量,加强法院院史陈列室、法院文化墙等文化工程,充分反映云南法院建设的历史和成就,展示人民法院的光荣与梦想。此外,我们还将组织法官撰写反映云南法院文化建设的专著,出版一系列的调研成果,在适当的时候策划召开一次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策划一次类似“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之类的法院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活动,同时组织一次全省法院的文艺汇演活动,通过出典型、出精神、出经验等方式,开创云南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提升云南全体法官的新境界, 展示云南法院的新形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并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州、市、县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当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者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经济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二蒸吨以上的锅炉,由锅炉建设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必须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并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与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并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能源审计的标准;对用能单位逐步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三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节能技术开发、实用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和应用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低耗能、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国家推广的各项节能技术、器材和产品,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全省开发、推广和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发布本省节能技术进步的导向目录;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引进、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引导全社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有利用节能先进技术、降耗增效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改造、淘汰耗能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逐步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能耗标准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能源建设,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这期不治理城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二)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加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际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作出以上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特定行业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