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第一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11:28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第一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2]19号


关于开展第一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组织开展第一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现将科技成果推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和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为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

二、各推荐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必须符合《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附后),提供有关材料。

三、各推荐单位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010)64463177

联系人:王端武  朱凤山

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环发[2005]13号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

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水利影响。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以此指导河流开发规划方案的选定的实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二、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要落实好低温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设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要根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引水式等水电开发方式,应避免电站运行造成局部河段脱水,落实泄水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定生态流量。对于下游有航运要求的大江大河,水电站运行要满足航运流量的要求;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