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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17:24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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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中发[1962]666号

1962-12-09中共中央


  1961年,中央曾决定将全国农业税的征收任务由1958年的×××亿斤(细粮,下同),调减为×××亿斤,并且确定稳定三年不变。农业税负担虽然减轻了很多,但是由于没有集中掌握一笔应付灾歉减免的机动数,1961年的农业税未能完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2年3月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的报告中,确定各地区一律增加7%的特大灾歉减免机动数,由中央统一掌握,作为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的减免之用。因为各地布置较晚,有些省和自治区未能把机动数加上去,1962年农业税又完成得不好。为了确保1963年能完成×××亿斤的征收任务,凡是没有增加7%机动数的地区,1963年都必须加上去。要向农民解释,增加了这个机动数以后,在遇有特大灾歉的情况下,既可以对重灾地区给予减免照顾,又不致影响国家收入。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措施,同当前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是一致的。

中共中央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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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3)102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过程中经营资金征收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0]11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1]242号)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运作土地经营资金,组织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土地经营成本核算和内部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土地经营资金是指实施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和上市出让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资金。
土地经营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未征足收齐之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经营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经营运作,市土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配合运作,为我市城市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经营的业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储备中心要按宗地核算出让收入和成本支出。储备土地的收回、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收购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土地收购价高于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储备土地一般不得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相关补偿费。土地相关补偿费包括收回(购)、储备和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储备中心在收到土地开发补偿费以后,冲减储备成本。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由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于上年四季度编制,包括出让收入预算、储备资金来源预算、成本支出预算等。预算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于每年1月编制用当年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设项目基金支出预算。对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城建项目必须附详细的招投标计划文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城建项目需求和当年城市土地出让入库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特殊情况另定),由储备中心编制宗地收支预(决)算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报表决算制度,储备中心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出让收入季报表,反映当年土地出让收入计划预算执行进度。年末,储备中心编制土地经营资金决算,市建设局编制土地出让金城建支出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
  (一)征收范围:泰州市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公开竞价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
(二)征收方式: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代征机关,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由国土部门扎口代征的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包括:
  ㈠列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㈡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包括预缴竞买保证金,违约没收的定金、融资等;
  ㈢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所得。
  储备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合同约定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成本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前应列支项目包括:土地经营成本、契税、缴省规费。土地经营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招商费用、融资成本支出等。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用于:
  ㈠收购费:指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或征用协议支付的款项。收购旧城改造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市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与拆迁实施单位签定委托拆迁合同支付。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
  ㈡相关服务费:调查服务费、估价费、土地测绘费、公证费等支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或不超过规定标准下限的协议支付;详细规划设计费按市政府确定的7.5元/M2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费主要用于:
  ㈠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性支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暂无标准的,由储备中心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补偿费用。积极推进拆迁项目市场化工作,在拆迁招标中,要将提高拆迁建筑物残值利用率作为拆迁评标的计分内容,将拆迁残值冲减实施费用,并在拆迁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确认的中标额为准。
  ㈡出让土地前期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第十七条 土地招商费用。指经市领导批准的土地招商专项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实行事前预算审核制度,未进行事前预算审核不得在宗地成本列支。
  第十八条 融资成本支出。指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经市政府批准,为储备中心收购、征用、前期开发土地而发生的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按宗地核算各项成本和支出。按出让宗地进行清算,填报土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宗地收购费用、征地费用、开发费用、融资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明细项目以及土地净收益。由市财政专户按规定程序清算成本支出。
各项支出由储备中心申请,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性支出直接从财政专户拨付到乡镇,开发性支出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返还企业的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开发区用地项目,扣除应缴省市相关支出后,按财政体制从财政专户返还开发区。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管理。在出让清算期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宗地清算结束后的出让净收益实行国库管理。储备中心在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过程所取得的各类资金都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银行支出帐户,用于支付收购费用、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为储备中心融资储备土地款,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预缴竞买保证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公告期间,预缴竞买保证金在财政专户核算,签定正式出让合同后,中标单位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收入,并转入“土地出让金专户”核算,按宗地清算,进行明细核算。未中标单位预缴竞买保证金由国土、财政审核后按规定期限退还。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净收益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在剔除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其它支出后的净收益,由财政专户按宗地清算入库,年末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清算结束宗地帐户无余额。
  第二十四条 净收益应按如下程序分配:(一)出让业务费;(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三)根据市政府意见,拨付破产、“三置换一保障”、“退二进三”企业和旧城改造支出;(四)城市防洪切块;(五)根据预算拨付城市建设、储备土地开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 提取业务费。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国土部门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局编制相关部门预算,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拨付相关经费,结余仍保留在“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专户中。上缴省集中业务费在此专户中列支,如果不足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对主城区存量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后,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按1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开设“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主城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改制支出。对破产、“退二进三”、“三置换一保障”企业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市级国库按以下类型确定净收益留库比例:破产企业按10%留库、“退二进三”企业按20%(特困企业按10%)留库(区属企业均按10%留库)、“三置换一保障”企业按5%留库。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30%拨付给相关企业。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配城市防洪切块。根据出让供地类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安排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市建设局为城市土地经营配套的水、电、路等公共支出,在上缴市级国库的净收益中分配。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城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和相关城建项目招投标合同,核拨市建设局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弥补历年城建资金缺口。按规定补充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

第七章  奖惩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征收奖励和处罚。储备中心要按照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组织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督促储备中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期催收土地价款。
  为了促进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目标,对出让收入征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分年度和半年两次进行。年终主要考核其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如果完成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从净收益中给予国土局当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奖励;超额完成土地经营收入预算的,按超收额的5‰奖励;当年出让收入征收率达9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半年考核主要考核每宗地收入完成情况,凡中标单位价款超过合同规定履约期15天(含15天)以上的,相应扣除一定的奖励资金。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经营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局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日常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土地经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政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城市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过程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提高储备土地补偿费标准,虚列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经营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议出让宗地清算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
理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情况严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
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
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20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