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关于审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6:29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审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审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部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已在全国正式施行。现将审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除VSAT业务外均属于地区性通信业务,原则上不得各自组建跨省(区、市)或跨城市的通信网,确有必要者,应报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并使用国家公用通信网或租用公用网电路组网。
国务院国发〔1990〕54号文已经明确规定,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邮电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规定,向社会放开经营的部分电信业务均不属于长途通信业务。因此,在审批管理中
应明确,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不应再自行组建与国家通信网相重复的长途通信网,以免造成长途通信网的重复建设和公用电信网管理上的混乱。
二、经营国内VSAT通信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VSAT终端用户应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允许VSAT终端用户再使用卫星信道延伸向社会上其它单位提供通信业务,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二)获准从事经营国内VSAT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允许向任何单位提供信道在境外设立VSAT终端小站。
(三)为了保证国家通信安全和通信质量,对VSAT通信系统终端用户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部要加强对卫星转发器租用权的控制和对VSAT通信空间段资源的管理。重申要求组建国内VSAT通信系统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邮电部1991年发布的《国内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
管理暂行规定》,申请组建国内VSAT通信系统的单位,必须通过邮电部指定的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租用卫星转发器,不得擅自向境外卫星拥有者租用卫星转发器。部授权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负责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的具体管理事务,并根据邮电部颁发的国内VSAT通信经营许可
证或批准文件为申请者办理卫星转发器的租用手续。
(四)原来以专用网名义组建的国内VSAT通信系统的单位,如果需向外单位出租卫星通信信道设立VSAT终端小站的,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邮电部发布的《审批管理办法》申请办理从事国内VSAT通信经营许可证。原来已经向外单位出租卫星通信信道设立VSAT终端小站
的,也应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证。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国内VSAT通信系统的通信信道出租业务。
三、关于党政机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部队所属单位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部队所属单位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因此申请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均应与原单位脱钩,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另外,股份制企业申请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在审查申办单位资格时,应审查审批部门的批件和企业章程等文件,以便确认其申办单位是否符合《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审查属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或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由这两种公有
资产股份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其它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不得从事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1994年1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4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第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城镇户籍家庭: (一)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我市农村户籍家庭。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其中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 《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六条 办理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当年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的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八条 办理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就业援助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情况。 第十一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一)家庭中有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已有一人以上(含一人)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三)农村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第十二条 对与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或2002-2005年度毕业的新成长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居(村)委会,可采取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负责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采取这一方式,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拨付到组织劳务派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设置的后勤、保安、卫生清洁、绿化等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个人不愿意应聘的除外),可享受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享受一次全免费的定向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不挑拣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成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市、镇两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按省下达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区。 农村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到各镇区。 各镇区促进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省、市下达的任务逐级下达到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月、季度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月度通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督办机构按季度与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一并通报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成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补助等资金,从市促进城乡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从镇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对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各镇区要给予保障。结合当地财力制定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
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
案决议。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中,对职工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进
入破产程序的意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附件: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
工作的通知》([2003]4号)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