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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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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4]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支持部队完成野外驻训、军事演习和应急维稳等任务。配合部队搞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善部队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活动。支持驻青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对驻青部队的科研立项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安全。配合部队做好军事交通、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管护工作。对毁坏军事设施者,要依法查处。
第九条 积极做好预防军(警)民纠纷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原则,对发生的问题,地方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着眼稳定大局,及时化解矛盾,稳妥解决纠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的收费公路和桥梁、渡口、隧道及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二条 民航、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要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对随军随调的军人家属,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计划妥善安置,其子女转学、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十七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退役土兵的工资分配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退役士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第十八条 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保障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同等待遇。军供站、光荣院、优抚医院、烈土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兑现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不计人其家庭收入,保障烈军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结合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特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
第二十条 城镇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用廉价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农村优抚对象需要修建住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农村牧区义务兵优待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乡镇政府优待标准按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和支持部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下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抚恤优待经费,要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岗位要保持稳定,并确保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要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应因其残疾而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省内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时免购门票;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飞机和长途汽车时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证享受免费优待。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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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发(2001)20号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中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载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的,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自然失效。
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职责及编制方法,促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即: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的公用支出,视财力可能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六)刚性约束原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五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6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一)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
(二)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内部有关机构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
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全面负责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市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市级年度预算财力,测算确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负责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审核部门(单位)人员经费,按确定的定额标准核定部门基本公用支出;汇总各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的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建立项目库,提出部门项目支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市级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主管科:负责初步审核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负责审核主管部门非税收入建议计划以及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建议计划;审核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
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拟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配合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收费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汇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计划。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配合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核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建议计划。
市财政局成立预算审核委员会,由分管预算编制工作的局长兼任主任,局机关内有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型人才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论证,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部门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乌海市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部门概况文本,主要阐明部门的职责、基本概况等总体情况,并重点阐述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和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作为预算审核、批复的基础资料。
(二)一下。市财政局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结合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核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应将“一上”时的部门概况文本修改后一并报送。
(四)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在十五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非税收入预算和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等。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一)财政拨款(补助)预算不以以前年度基数为依据,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限额进行编制。
(二)非税收入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和乌海市政府《研究财政资金安排等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1号)的精神,考虑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测算,分别按预算内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方式编制。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年度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预算按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预计编报。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等基本支出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的安排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方针。
(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首先保证中央、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然后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乌海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修缮支出和专项资金类项目中的基本建设、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其他资本性支出以及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部门支出预算中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进行编制。
支出预算中凡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乌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支出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凡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重大收支预算的调整,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增减经费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追加(或减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或减少)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特殊支出事项等,应报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应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超收增加的财力,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支出预算,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安排支出。
预算外收入超收的70%部分政府统筹,30%部分作为奖励由市财政局在次年一次性安排,列入下年度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来源。
预算外超收收入中成本性开支较大的,由超收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收费成本预算,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予以追加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由部门在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相应调减当年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擅自相互调剂、挤占,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由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按时向市人大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和资料。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重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预算编制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规范性和效率性;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工作的考核评比。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