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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6:48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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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近几个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围绕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些粮食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初步扭转了大量亏损的局面;制止了粮食收购资金的挤占挪用,实现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加快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
改革步伐。但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少干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扎实,贯彻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不够得力;有些地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到位;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私商粮贩违法收购粮食屡禁不止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不出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没有得到切实扭转,不少企业仍在发生亏损。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刻,要把改革进
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贯彻落实,必须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形成秩序井然的粮食收购市场,确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此,必
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
这一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
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本地区情况并和邻近地区协调后制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
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不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
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监督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规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区之间存在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省级政府可通过
调整定购粮任务比例,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的制度,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改革的实践表明,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政府要逐级落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把它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
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国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
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各省级政府要按国务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
实省级储备粮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搞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区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
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
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
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区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
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
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
结算价。
(四)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
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
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分离附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继续协调各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解决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的划转问题,为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搞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促进附营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及时合理确定1998年秋粮的收购价格。
(一)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年价格水平制定。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的情况下,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保护价应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保证农民获得适当的收益。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购价格,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和衔接。
(二)各地区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三)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要针对玉米上市初期水分大的特点,适当拉开收购前中后期的季节差价,并提前向农民公布,以鼓励农民做好田间和庭院降水,增加农民收入,减轻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过于集中和安全储粮的压力。玉米收购的季节价差水平,由有关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培训。各地区都要选拨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省级粮食厅(局)长,有些可由中央安排进行省际间交流;地(市)、县级粮食局长,也要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必要的交流。各地区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上来,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199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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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八、经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民政和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及军队医院开办戒毒医疗工作亦应按照本文所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它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5、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7、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1、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病房。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3、用于戒毒治疗的病床编制不少于20张,每间病房内设置病床不多于4张,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5、戒毒病区药房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四、管理与制度
戒毒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2、开展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吸毒危害教育,同时注意开展心理康复工作。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4、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6、戒毒病房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8、药物滥用登记报告制度(每季度将收治吸毒者情况登记表报送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中国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0、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它制度。



19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