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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16:14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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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整顿卷烟交易市场打击走私贩私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卷烟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违法经营活动,切断走私烟的销售渠道,打掉走私烟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烟猖獗的势头。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卷烟交易市场秩序混乱、摆卖走私烟
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深入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发出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活动,务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卷烟走私贩私的严重问题、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整治对象:
1.未按《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综合集贸市场内无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活动;
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整治目标:
1.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经营卷烟业务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
3.严格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
4.市场上无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
六、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定为1998年9月至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19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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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闭路电视的管理,保证闭路电视充分发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
第三条 凡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将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先报主管部门初审;再经地、市广播电视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并发放闭路电视许可证。
第四条 在闭路电视中播放广告节目,应再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安排在转播中央、省电视台《新闻联播》和当地电视台新闻节目之前或之后,保证群众按时收看新闻节目。
第六条 闭路电视播放的文艺性录像,应用中央、省电视台播放过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或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
第七条 文艺节目录像带由各级广播电视局音像机构和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租借录像带。不准私自从外省引进录像带。
第八条 不准播放未经省广播电视厅音像管理处核发“准放证”的录像带;严禁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带。
第九条 利用闭路电视进行电化教学的单位,只能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不准以任何借口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无关的内容。收看范围应限制在专业人员之内。
第十条 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不准接转和收录外国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当地音像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和其他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宾馆,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的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对闭路电视的管理和监督。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限期申报审批。
(二)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带,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复制录像带或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广播电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录像带、录像设备、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闭路电视的使用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0日
反自我劫持谈判中的几个问题

徐崇文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6级一班)


【内容提要】:中国是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每年的自杀未遂人数应该在100~120万左右。与此同时,自我劫持的发生率也在不断攀升。本文主要论述了有关自我劫持与反自我劫持谈判的含义,自我劫持者的心理,以及在进行反自我劫持谈判时所需要注意的一些忌语。
【关键词】:自我劫持者心理 反自我劫持谈判的忌语

一、反自我劫持谈判的含义
中国是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自杀率是国际平均数的2.3倍。据北京心理危机与干预中心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自杀已经成为中国全部人口第5位、15至34岁人口第一位的死因。另外,WHO(世界卫生组织)预计自杀未遂者是既遂者人数的10~20倍。近几年中国每年自杀死亡的人数一直都保持在二十五万左右,那么按照这样的推算中国每年的自杀未遂人数应该在100~120万左右。
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统计,也是一个警告:对自杀问题的救援刻不容缓。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自杀危机干预中心,在对自杀这个社会问题的控制上做出了很多成绩,但是这些干预中心往往只能在当事人自杀之前或者自杀未遂之后才能进行干预,而在当事人自杀过程中,这些干预中心往往是爱莫能助。
在自杀问题日益严重的同时,有一个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自我劫持。自我劫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等同于自杀,但是它与真正的自杀有明显的区别。
自我劫持分为纯粹的自我劫持和自杀转化的自我劫持。纯粹的自我劫持是指行为人并没有真正的自杀意图,而是将自杀作为一种手段来达到自己想要到达到的目的。自杀转化而来的自我劫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自杀这个行为之时被动的被他人发现,他人在阻止行为人自杀的时候,自杀就在这个时候转化为自我劫持。
反自我劫持谈判,是反劫持谈判中的一类。是指谈判者对实施了自杀行为但暂时没有成功的人进行的心理辅导,其目的是劝说当事人放弃自杀的念头。

二、自我劫持者的心理
美国著名的精神病医生、精神分析学家和心理学家卡尔•门林格尔(Karl Augustus Menninger)认为:人性中固有破坏冲动总是要竭力寻求宣泄,如果这种破坏冲动不能施之于外界,其必然结果就是转而施之于自己。这就是各种形式自杀的根源。
当前流行的自杀观念可以总结为以下公式:“自杀是对不可忍受的生活境遇的一种逃避。如果这种境遇是外在的,看得见的则自杀是勇敢的;如果冲突是内在的,看不见的,则自杀是疯狂的。”这是把自杀归结为一种逃避行为的公式,但在逃避行为和自杀行为之间却有一个根本的不同:所有这些逃避行为都是暂时的替换品,而自杀却不是在暂时的。
在现今中国乃至世界,引起自杀的原因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以前曾经企图自杀、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生活处境困难、长期承受压力、和亲友之间的矛盾激烈,这些因素都给自杀者带来紧张和压力,涉及这些因素越多,自杀的可能性就越大。
想自杀的人共同的心理特征是孤独,认为谁也不理解自己,谁也帮不了自己。但是事实上,没有人能够百分之百坚持自杀的想法。所有自杀患者到了最后关头都会在“一死了之”和“结束痛苦,重新生活”两种情感之间激烈地摇摆不定。
自杀高危人群都有以下共同的心理:
(1)已经达到绝望程度的孤独感
这种孤独感也许只是由于最近患上了抑郁症而产生的。但也有很多人从小到老都被这种强烈的孤立感所困扰。
(2)无价值感
“我的人生没有任何价值”、“所有的一切都不让我活下去”、“我死掉了队别人也是一种幸运”、“没有我的容身之地”等等这样的感情,
(3)极度愤怒
自杀的人除了绝望感还常常伴随着愤怒感。这种愤怒有时是针对给自己造成麻烦的那些人,也有些时候却是行为人因为发觉了自己这种抱怨反而生自己的气。
(4)相信困境会永远继续下去
行为人永远不会忘记别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是,如今自己遇到了一些绝望的事情却想不出任何解决之策,无论怎么努力也不会有回报,确信目前的困境将会永远继续下去。
(5)心理上的视野狭窄
有些精神医疗专家作过这样的比喻,说被自杀所威胁的人的思考方法就像置于深深的隧道之中,周围净是黑暗。远处有一道光线射了进来,那是从这片黑暗中走出去的唯一方法。可行为人却会把自杀当作这束光,完全不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法。从而陷进了一种独特的心理视野狭窄的状态之中。
(6)放弃
自杀危险系数高的人会被各种各样的感情所压垮。逐个与每种消极感情拼死搏斗之后,最后却会产生一种特别的“放弃”。这种情感说是心平气和的放弃,倒不如说更像暴风雨来临之前的那段宁静。
(7)万能的幻象
不论是处在什么样的环境也不论拥有怎样的能力,如果想自己立刻就改变所处的环境都是不可能的。想要改变困境除了时间、努力,还需要别人的帮助。可是,自杀危险性高的人会不顾这些客观因素,认为凭借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就能很快走出困境。
另外,企图自杀的人往往对死亡的概念比较模糊,部分甚至认为死亡是可逆的,暂时的,因此对自杀的后果没有充分的估计。并且,死亡对自杀者是既可怕又有吸引力的事。现实生活中许多有形无形的困难可以在死亡的幻想中得以解决和满足。
无论自杀是因何而起的,但所有行为自杀之前都会被这些复杂的感情所左右。而后,当内心的压抑到达忍耐的极点而无法向外界宣泄的时候,就会转而对自我进行毁灭。

三、反自我劫持谈判中的忌语
但是,我们在看到自杀者的死亡本能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看到同时存在的生存意愿。在进行谈判之时,其实就等同于在对当事人做一次突击性的心理治疗,以期达到让当事人放弃马上自杀的念头,和平解决问题的效果。这和在自杀者未遂之后,许多危机干预机构会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是一个道理。
所谓反自我劫持谈判中的忌语,是指会使谈判现场情况恶化甚至是使谈判失败的一类语言。
在谈判开始之前,都会有一些准备工作,在这些准备工作当中,就会去了解自杀者自杀的原因,不同的原因会导致自杀者的心理状态各不相同。
自我劫持分为纯粹的自我劫持与自杀转化的自我劫持。在第一种情况中,当事人往往并不想自杀,而只是以自杀为要挟而实现自己的某个目的。相比之下,第二种情况要更加危险一些。
在第一种自我劫持中,行为人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比如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常常以自杀为由去要挟其老板,另外一些因失恋、下岗、离婚等原因受到刺激的人也往往会实施这样的行为。
在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大多是真的产生了死的想法,他们的本意是并不想让人发现他们的行为,而使他们实施这个行为的原因往往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
一般谈判根据行为人的心理变化都会有三个阶段:
1.激动敏感阶段
2.清醒理智阶段
3.寻找解决问题方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