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5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808号)及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现公告如下: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目录》序号1)
解放牌 CA1140P1K2L2RA8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原目录型号:CA1140P1K2L2RA80)
解放牌 CA1140P1K2L6T1A7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2、东风汽车公司(《目录》序号3)
东风牌 EQ9160TCL1型车辆运输车
东风牌 EQ9161TCL型车辆运输车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目录》序号64)
解放牌CA9200L2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50TJZP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50TJZPL3A80)
解放牌CA9260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60L3A80)
解放牌CA9270L4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0L5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3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5A80型半挂车
4、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76)
十通牌STQ5030XXY1型厢式运输车
5、湖南重型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81)
湖南牌HN3152自卸车
6、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91)
乘龙牌LZ5291MTYA型运材车
7、北京市威腾挂车厂(《目录》序号(一)24)
威腾牌BWG9750型低平板半挂车
8、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二)13)
LOHR牌LR9150TCL1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5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0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600TD低平板半挂车
9、唐山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三)03)
天长达牌TZ9150BG型半挂车
10、内蒙古汽车修造厂(《目录》序号(五)02)
环风牌NQX9260型半挂车
11、沈阳新阳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23)
新阳牌XY9180TCL型车辆运输车
12、沈阳市万事达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34)
万事达牌WSD9151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13、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营口东林软篷车厢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六)40)
东林牌YDP9200XXYRP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1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七)10)
雄风牌SP9140-1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140-2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21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6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5、东风四平改装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七)14)
吉平牌SPC9263型半挂平板车
16、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八)01)
农牧牌QNM9160JY型轿车运输车
17、大庆井田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八)21)
井田牌DQJ9130TYC型纵伸式运材车
18、淮阴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16)
永旋牌 HYG9223型半挂车
永旋牌 HYG9224JL型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目录》序号(十)18)
凤凰牌FXC9170型半挂车
凤凰牌FXC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0、江苏东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31)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东堡牌LY9730TDP型低平板半挂车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21、江苏通运集团江阳汽车厂(《目录》序号(十)40)
江阳牌JQ9260型半挂车
江阳牌JQ9330型半挂车
22、无锡市交通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56)
二泉牌XQX9220型半挂车
23、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原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车辆厂)(《目录》序号(十)57)
金鸽牌YZT9230TJZL型半挂车
24、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扬州通华半挂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十)65)
通华牌THT9152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通华牌THT9121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74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96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25、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一)04)
陆氏牌LSX91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陆氏牌LSX920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6、温州专用汽车总厂 (《目录》序号(十一)11)
宝鹿牌WZ917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宝鹿牌WZ917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7、扬子汽车总厂(《目录》序号(十二)12)
扬子牌YZK9280型半挂车
28、滁州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二)22)
扬天牌CXQ9220TJZG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220TJZP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0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94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8型半挂车
29、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14)
通亚达牌 STY9150TJZ型集装箱半挂车
通亚达牌STY9380型半挂车
30、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28)
圣岳牌 SDZ9270半挂车
31、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十五)33)
五岳牌TAZ5031XXY型厢式运输车
五岳牌TAZ9620型半挂车
五岳牌TAZ9740型半挂车
32、漯河车辆总厂 (《目录》序号(十六)23)
飞轮牌LHC9260TJZP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3、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七)19)
楚光牌 LTG9160型半挂车
34、湖北神鹰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28)
神鹰牌YG916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35、武汉江岸车辆厂(《目录》序号(十七)41)
神骏牌JA9272型半挂车
36、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H型半挂车
科联牌 KLC9270TJZH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7、广东省顺德挂车厂(《目录》序号(十九)07)
银道牌 SDC9160P型半挂车
38、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目录》序号(十九)12)
广正牌GJC9940TD低平板半挂车
3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02)
柳特神力牌LZT9170TJS型驾驶室运输半挂车
40、重庆红岩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二十一)04)
红岩牌CQZ9170A半挂车(原CQZ9170A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B半挂车(原CQZ9170B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C半挂车(原CQZ9170C半挂车)
4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二)01)
远达牌SCZ915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远达牌SCZ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42、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四、01)
汉阳牌HY9620型半挂车(原:HY9620型50吨半挂车)
43、山东泰安交通车辆厂(《目录》序号四、10)
鲁峰牌ST9760型半挂车
44、承德陆上先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序号四、20)
太极牌CDG9640DC型半挂车
45、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21)
HYE牌HYE9640TDP低平板半挂车
46、青岛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四、32)
青特牌QDT9170XXY(原目录型号QDT917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71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8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230型半挂车
青特牌QDT9240XXY(原目录型号QDT924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47、威海开发区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44)
三威牌WQY917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70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半挂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
(一)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2、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2、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3、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
4、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
5、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申请
(一)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由作为委托放款人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其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资格条件无误后,如接受其申请,应以受托银行身份与委托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放款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对“债权人”的各项要求对该项委托放款业务履行相应的操作、监管及报备等各项责任。
(二)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操作
(一)跨国公司委托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借款的境内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后,受托银行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为借款人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办理放款资金划转及还本付息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委托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受托银行应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附件1至附件4的格式和内容(在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最后一列补充“委托放款人”列,在附件4“贷款情况” 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跨国公司境内委托外汇贷款的变动情况。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放款期限届满还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也应按照三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完成上述还款手续。
(三)跨国公司申请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开户核准件,银行凭以为放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限于经外汇局批准从放款人或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
(四)跨国公司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五)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放款的境内成员企业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八)跨国公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境内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根据辖内银行定期上报的报表,在《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国内外汇贷款”各科目下增列“其中境内委托放款”子科目,按月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从事集团内部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境内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审。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
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
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发现该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资格条件,或境外放款权益达不到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有权取消该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该境内成员公司应在资格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本金及收益调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资跨国公司资金回收达不到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出具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的境外控股母公司还应当在该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保证责任。
跨国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未在境外设立成员企业的中资企业集团,其境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2、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及境外放款权益变动表(参考格式)
3、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以自有外汇资金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从事境外放款(或境外委托放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介绍
关于放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境外借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股权关联的介绍。
二、关于境外放款资格的说明
对于各参与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是否符合《通知》要求的各项境内委托放款和境外放款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说明(依据《通知》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申请书一并报送)。
三、关于境外放款业务的说明
公司申请境外放款的资金数额、来源、去向如下(可采取文字表述):
金额 资金来源 资金去向 利率 期限 用途 备注
折算为美元表示 计划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境内外汇资金来源(注明公司名称)、账户种类、各账户计划划出金额 注明境外收款公司名称、国别(地区)、汇出计划 …… …… 如为委托投资,注明受托投资机构、投资品种、投资计划 如为委托放款,注明受托金融机构名称
拟用于境外放款的上述资金未被用于质押或抵押,我公司对上述资金的所有权无任何权利瑕疵。
我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一旦获得批准从事境外放款,我公司将履行《通知》规定的各项职责,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若由于出现《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情况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境外放款资格,我公司将在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4、在遇到严重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放款人所在地及其他参与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
附件2:
表1: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参考格式 )
月份 月初额 境内划入 境外放款汇出 境外放款收回 应计利息 月末额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境内划入是指经核准当期从境内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划入的金额,以划入日为确认日;
2、境外放款汇出是指经核准当期进行境外放款的金额,以汇出日为确认日;
3、境外放款收回是指当期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以汇回日为确认日;
4、应计利息是指账户当期产生的利息;
5、月初额+境内划入-境外放款汇出+境外放款收回+应计利息=月末额;
6、备注栏说明划入日、汇出日、划转及汇出核准件编号、收回境外放款日。
表2: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
月份 月初货币资金 境外放款增加 境外放款汇出 投资增加 投资变现 应计利息 月末货币资金 投资权益 投资收益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境内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境外放款增加是指经核准当期进行境外放款的金额,以汇出日为确认日;
2、境外放款收回是指当期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以汇回日为确认日;
3、投资增加是指当期增加境外金融投资支付的金额;
4、投资变现是指当期减少境外金融投资收回的金额;
5、应计利息是指境外放款当期现金存量按约定利率产生的利息;
6、月初货币资金+境外放款增加-境外放款汇回-投资增加+投资变现+应计利息=月末货币资金;
7、投资权益是指当期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权、票据等金融工具)按月末市场价值确认的金额;
8、投资收益是指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投资净收益,如为亏损,以负数表示;
9、境外放款权益=月末现金+投资权益;
10、备注栏记入税项调整、当期新增境外放款的日期及本期收回境外放款的日期、新增金融资产日期与种类、金融资产变现日期与种类。
注:年报表参照月报表格式填写,将“月初额”“月末额”改为“年初额”“年末额”
货币单位:美元 填报人: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3:
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截止 年5月末,本公司经 号文件批准共境外(委托)放款外汇资金 美元,过去一年,收回境外放款资金 美元。目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余额 美元,境外放款权益额 美元,所从事的金融投资按本年5月末市场价值计算的收益率为 %。目前,各笔境外放款资金均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批准的用途正常使用。
本年度,放款人及参与企业均参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按规定无须参加上述年检不必作此表述),对是否发生重大外汇违规事件、是否继续符合境外放款和境内委托放款各项资格条件进行说明(依据《通知》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通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报告一并报送)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忠实履行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各项职责,没有发生任何与《通知》相抵触的操作违规事项,现将指定的年审材料报上,请予审核。
报告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成员公司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