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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45:47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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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检法〔1996〕18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口岸实施。现将《暂行规定》转发你们。深圳局要根据深圳口岸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其他直属局要按照《暂行规定》精神,积极配合深圳局做好深圳口岸检验、检疫及查验工作。

  附件: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

 

附件:

        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检疫检验工作分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把关,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圳卫检、动植检、商检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职责,严格分工、科学管理、有效监管、相互配合,确保货物进出安全、便捷。

  第三条 各检疫检验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简化进出口货物查验手续。

  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进口应检物品实行重点检验,对来自非疫区的物品实行必要的抽查。

  检验机构对质量稳定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实施质量认证的商品,可采取以监管为主的管理措施和实行免验制度。

  第四条 各检疫检验单位对业务分工不尽合理而交叉查验的进出口货物,通过授权,实行以一方为主进行查验或处理。

  实行以一方为主的查验工作可由相关的检疫检验单位协议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深圳市口岸委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上报国家口岸办会同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章 进口货物查验分工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检疫,依据货物传播疫情的可能性以及对动植物、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大小的原则,确定查验分工。

  传播的疫情对动植物健康直接危害大的应检物,由动植检机构为主进行查验或处理;对传播的疫情对人体健康直接危害性大的应检物,由卫检机构为主进行查验或处理。对来自疫区等特殊情况的,双方提供信息及相关的查验、处理要求,共同把好检疫关。

  第六条 卫检机构对下列进口货物实施卫生检疫:

  (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接受检疫,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行卫生处理。

  (二)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应监督、检验的物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第七条 动植检机构对下列进口货物实施检疫:

  (一)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应检疫的货物:

  1、进境的动物、植物及动植物繁殖材料。

  2、进境动物产品、植物产品。

  3、进境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和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以及按法律规定作防疫消毒处理的进境车辆。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下列进口货物实施检验:

  (一)根据《商检法》列入《种类表》的及法律、国际条约规定的须商检检验的物品。

  (二)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志、标签等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章 出口货物查验分工

 

  第九条 卫检机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卫生检疫,重点放在来自疫区或货主申请卫生检疫的物品上。

  第十条 动植检对下列出口货物实施检疫:

  (一)出口动植物、植物产品、非贸易性动物产品以及向缔约国(原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出口的贸易性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对装载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检疫物品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

  (三)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下列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一)商检根据《商检法》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的检验。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等。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的检验。

  (四)向非缔约国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五)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

  (六)输港新鲜蔬菜的检验。

  第十二条 对进口国不要求出具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和我国法律未规定检疫的出口货物,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查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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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石嘴山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石人口组发[2002]1号

2002-11-1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从根本上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特制定市计划生育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一、 实行《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一票否决权”制度。
  2、坚持晚婚晚育一起抓为重点抓晚育,维护育
龄群众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
  3、简化审批手续,尊重育龄群众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生育意愿,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4、取消一孩生育控制指标,重点抓二孩和多孩,按照生育政策,严把审批关,减少和杜绝超计划生育现象,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的增长。
  5、科学使用《优生优育服务证》管理与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以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进而向服务为主转变。
  二、《优生优育服务证》的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
  1、《优生优育服务证》使用于本市常住户的已婚育龄群众。凡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在新婚登门宣传服务时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并依据生育政策注明自由选择生育时间。
  2、《优生优育服务证》由县、区计生委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的逐级摸底和测算,每年年终发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及时发放到已婚育龄群众手中。若漏统漏发,出现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已经怀孕或生育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补发。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孩子时,接产医院凭《优生优育服务证》开具《婴儿出生证明》,持《优生优服务证》和《婴儿出生证明》到所在县、区计生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生育婴儿证明》,各县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据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婴儿证明》,方可办理婴儿入户手续。
  4、对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条件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要严格按照生育政策审批:本人持《结婚证》、《户口本》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单位>申请,由居委会<单位>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上级责任单位审核,上报县区计生部门批准。
  5、流动人口的生育,严格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三、《优生优育服务证》的管理
  1、《优生优育服务证》由市计生委统一印制和编号,内容有夫妇的基本情况、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育政策、生育意愿的选择注明、注意事项等。
  2、县区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优生优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并统一辖区内的编号,加盖计生委公章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专用章。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在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时,要摸清情况,仔细核对,登记造册,并建立有关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优生优育服务证》只收取工本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搭车收费等乱收费的现象,减轻育龄群众的负担。
四、工作职责
  1、各县、区计生委负责对《优生优育服务证》发
放管理及生育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保证出生人口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共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负责了解辖区
内或单位内育龄群众的结婚、怀孕情况、及时、准确地测算、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人员情况,做到及时登记,及时发放《优生优育服务证》。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优生优育服务证》发放和实用有关环节上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和杜绝出现转换管理机制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导致生育失控的现象。
  五、责任追究
  承办核发《优生优育服务证》的计生工作人员和承办《婴儿出生证明》、入户手续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政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生育政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超计划生育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3月28日
一、免去王弄笙(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袁祖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乐俊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弄笙(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