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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9:29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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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是我市利用亚行贷款实施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帐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供水价格(包括引滦水和引黄水)增加的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增收的0.15元。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5元。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2元。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四)引黄济津工程天津境内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自来水公司,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实际售水量,在缴纳源水费的同时将每立方米0.15元收入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市水利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销售给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15元收入;销售给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的循环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5元收入;销售给菜田的用水,按照实际
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2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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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66号




《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下同)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含国家一、二类医疗器械设备,下同)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港口、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同城合一、资源共享”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市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七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县(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察;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派驻监察室。
第十条 市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审查、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四)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分类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十八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人事部 审计署
审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
)、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1999〕20号、〔2000〕1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和有效保证,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县(含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从2001年开始,要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当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重点对拟提拔晋升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开展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开展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面,并逐步加以规范;没有开展的,从2001年开始,积极试点,逐步推开。审计署要选择一二个省或国务院部门,每个省级审计机关选择一二个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市(地),每个市(地)级审计机关选择二三个同级政府部门和一个县,分别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二、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从2001年开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一般不低于当年应审计离任领导人员的30%。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确有困难的地区或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半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三、认真抓好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对本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开展审计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扩大审计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目前尚未开展审计的,要组织力量,积极试点,逐步推开。
四、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建设。审计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从2001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计方法,建立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等工作规范,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保障审计经费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中办发〔2000〕16号文件的要求,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和人员,要于2001年底前基本到位,以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本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每年年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建议,五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予以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并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
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对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不断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新的台阶。
七、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要采取分级、分层次培训的方式,加强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探讨,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理论和业务指导。
八、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或督促限期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指导检查,切实发挥作用。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正确运用审计成果;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积极开展审计工作,突出重点,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