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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2:24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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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19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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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兴市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是吉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吉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经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的质量业绩综合评价。获奖单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吉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吉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四)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负责制作奖牌(奖杯)、证书,制订、发布市长质量奖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国家标准,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吉安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并可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下列损害市长质量奖标志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市长质量奖证书、标志;
  (二)市长质量奖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三)市长质量奖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违反前款任一项的,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冒用质量标志”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具有市长质量奖评定性质的活动,违者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正式确定、向市政府提出获奖者的建议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长奖提名,在自愿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务会议可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一)从表彰后到当年年底为推荐期,推荐期内各地各界人士、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推荐表格可从郑州市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zzrsrc.com)上下载;

(二)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三)将正式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简要事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市长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授奖。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追究初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