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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4:26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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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筹备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行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50元、0.60元、0.80元和1.00元四级计费统一调整为一级计费,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为每6秒钟0.07元。(详见附表一)。

  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种,国际电话不再区分被叫地点,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80元,港澳台电话不再区分广东省和内地呼叫,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20元。(详见附表二)。

  三、降低出租电路资费

  (一)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简化计费档次

  将国内出租电路的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和省际800公里以上5档资费合并为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长途3档资费,同时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以鼓励用户使用高速率电路,提高传输效率,降低电路租用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

  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下调72.8%(详见附表四)。

  为进一步破除垄断、鼓励竞争,除中国电信外的其他允许经营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出租电路业务的运营企业,其资费标准可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提出资费方案,每年一次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结构,改革计费单元

  (一)改革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

  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不再按交换机容量(本地网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划分级次,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均衡,为避免全国“一刀切”,各级次中分别划分几个不同档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内用户中继线也不再划分级次及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基本月租费统一调整为每月100元(详见附表五)。

  (二)调整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改革计费单元

  结合社会各界对计费单元改革的意见,在进行计费单元改革的同时,调整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划分范围及通话费标准。

  1、在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实行城乡通话费同价,降低农村用户通话费用

  将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下同),在同一行政县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

  由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中,约40%为县内区间通话。营业区扩大到县后,农村用户的通话费支出将大幅度减少,将有效地减轻农村用户负担,促进城乡交流。

  2、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市话)资费

  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3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18元、0.20元、0.22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09元、0.10元和0.11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营业区内资费调整后,对不同通话时长用户的支出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将减少城市用户与农村用户话费支出差别过大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五、降低互联网业务资费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将用于互联网业务的数字中继线月租费由4500元调整到2000元。

  为鼓励互联网用户的发展,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一律由现行按市话资费减半收取(每3分钟1次0.08至0.11元),统一调整为每分钟1次0.02元;并鼓励运营企业试行包月制的通信费用,试行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ISP与电信企业之间资费结算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为促进竞争,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跨省经营互联网业务提供商,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互联网业务的运营商,资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由于拥有接入网的优势,其网络使用费需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取消电信业务附加费

  为规范电信资费,确实减轻用户负担,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

  七、放开部分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前提下,对以下四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寻呼机服务费

  放开寻呼机服务费,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拥有各类接入网络的企业不得依托网络优势,进行主叫付费等不正当竞争。

  (二)IP电话业务资费

  各IP电话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结构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资费标准,但IP电话国际来话结算,涉及国家利益,必须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统一规定。

  (三)服务器托管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服务器托管业务越来越普及,很多经营者都在提供这项业务,为进一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各运营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器托管业务的网络使用费、场地租费和代维费等费用标准。

  (四)其他增值业务

  对过户费、呼叫转移、来电显示、短消息等增值业务资费,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具体项目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另行公布。对于明令不得收费的项目,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收费。

  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一律实行申报备案制。经营全国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对企业上报的各项业务资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审议后,如认为存在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价格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否决其资费方案;对低于成本竞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试行光纤、管道和其他网络元素等出租业务

  为进一步繁荣通信市场、减少重复建设、实现通信资源共享,试行光纤、管道及其他网络元素出租业务。试行资费由运营企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提出,报信息产业部审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试行情况颁布正式资费标准。

  九、本次资费调整后,与之相关的长市话网间结算标准等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上述电信资费的调整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由于本次资费调整涉及面广,准备工作量大,计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各运营企业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3月1日零时前执行。

  由于中国电信此次资费调整改动量最大,少量资费调整项目确难在3月1日前完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比其它运营公司再向后延长一段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前执行。

  做好电信资费调整的组织工作。电信资费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国民经济高度相关,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次资费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费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加强监测,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在执行新资费当日,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贴出调价通告,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资费调整的有关规定,严禁借资费调整之机搭车涨价,并确保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

附件:资费调整表(附表一、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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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两年到三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
  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补贴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2008年市财政安排6亿元,五区财政各安排1亿元;2009年起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安排。
  五、房源保障
  由市房产部门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今后,根据市场房价的情况公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房的标准。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移交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发证。
  1、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4、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棚户区、片区拆迁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凭拆迁协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单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四)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设部规定的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五)发放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商凭证结算支付。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棚户区、片区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实行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重处。具体细则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市各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二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保障:
  (一)对城市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六、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房源来源
  (一)已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
  (二)制定收购二手住房,租赁二手住房等办法筹集。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核。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六)补贴发放。申请家庭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签定租赁合同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实物配租。配租对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的房源指标,在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可采取摇号或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由各区确定,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监督。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指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措施,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保障计划确定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入预算。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管理费用,街道、社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特别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减免等均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支。
  (四)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种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可按不同树种的不同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两级,具体标准,由市园林局会同市林业局、市文物局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园林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农村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坛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
基层园林管理单位管护;在居民院内的,由街道办事处责成专人管护;在乡村的,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第六条 市、区、县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市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文物部门鉴定后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和管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园林局、林业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园林局、林业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园林、林业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乱刻乱划和钉钉或缠绕绳索。
(二)禁止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
(三)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三米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非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和种籽。
(五)禁止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林业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保护或处理方案报园林、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古树名木自然死亡擅自处理的,对管护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古树名木未遭损伤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遭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的,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偿费15至20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1至2倍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护责任单位对违章行为不加制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处管护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按本条规定处理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市级主管机关处理的,上交市财政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处理的,上交区、县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城郊地区的分工,分别由市园林局、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