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1:23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兴办农村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是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为巩固和发展农村水利,给农业生产提供防洪安全和水源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积累制度,发展农村水利”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是国家规定每个农村劳力对农村水利整修和建设,必须投入的劳动工日。对于这种劳动积累,国家或集体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助,也不能抵顶水利水电工程的供水供电收费。
第三条 本着“谁受益,谁出工”和“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具体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但一般应控制在十至十五个劳动工日范围内。对军烈属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劳力,应予以减? 狻Kこ淌芤娣段诘某钦蚓用瘛⒒赝盘濉⒆ぞ慷印⑵笫乱档鹊ノ灰灿Τ械R欢ǖ囊逦瘢鞯乜煞直鸩煌榭龇峙湟欢ㄊ康睦投挝瘛? 第四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村现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河堤整修,以及水毁工程的恢复;也可用于县以下举办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农业灌溉工程、防洪除涝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和喷灌工程建设,但不能用于农
民承包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及水利工程整修,也不能用于国家举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行业用工。
各级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对用劳动积累工所做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劳动积累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哪级管理的工程,由哪级政府统筹安排,同级水利部门管理使用。跨行政区划的工程,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按水利年度 (即上年十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安排使用,原则上当年指标当年完成,当年结清;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结转使用。各用工单位都要进行结算,做到工完帐清。
第七条 水利任务较重的地方或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可本着“以工换工、互助互利”的原则,由上一级政府统筹调剂安排;也可采取有关乡、村签订合同,以工换工,轮流受益,逐年兑现的办法,严格防止出现新的平调。
第八条 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任务,可按劳力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积落实到户,劳动积累工可以出工,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折钱抵工,超投工的可以抵本人次年投工任务或领取超投工日的劳动报酬;因故完不成当年投工任务的,可以请人代劳或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交纳所欠工日
费。农户每年投劳情况必须填入水利劳动积累手册,该手册由乡 (镇)水管站统一制发。
第九条 县、区、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台帐。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要给予奖励表扬;对没有完成投劳任务的,要批评教育,责令其补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988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



近几年来,各地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势,乡镇非煤露天采石、采矿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我国采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许多矿场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伤亡事故多,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也影响了乡镇采
石、采矿业的发展。为了尽快改善安全状况,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采石、采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开办的矿场,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限期进行整顿改造。各级矿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技术指导,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非煤露天采矿业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个体经营、联营和以其他形式开办的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和检查。凡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矿场的安全工作。
各类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各矿场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乡镇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 开办矿场(包括已开办的矿场)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关于管理乡镇集体和个体经营采矿的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矿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矿场开采生产条件;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矿场设计的安全措施和
矿场长及特种作业人品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燃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矿场开采范围和资源条件合格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办矿单位凭“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
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国营矿山的矿田范围内;
(二)铁路、河滩、堤坝、公路、桥梁附近;
(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管道的附近地点;
(四)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七条 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一点八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二)类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体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 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矿场主管部门审查和专业训练,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禁止使用铁棍装药。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一)峒室、深孔、深孔药壶和穴蛇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二)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峒室爆破不小于三百米;深孔爆破不小于二百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不得小于五十米。
(三)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四)爆破结束十五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三条 对矿场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对接触粉尘和接触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十四条 矿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矿场负责人必须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矿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伤亡事故和尘肺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对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改造。各有关部门应进行服务、指导,帮助矿场达到规定要求。有重大事故隐患又不进行整顿改造的,应责令其停产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矿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日

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签署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9月24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总理弗拉德科夫签署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九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

  温家宝总理分别与普京总统、弗拉德科夫总理和联邦委员会主席米罗诺夫和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举行会见和会谈。



  在与普京总统的会见中,双方指出,今年是中俄建交55周年,也是两国元首确定的青年友谊年,这为全面发展中俄伙伴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双方本着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讨论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经贸、科技、人文及国际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认为,普京总统十月即将对中国进行访问,与胡锦涛主席举行会晤,是今年双边关系中的大事,对推动中俄关系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两国总理审议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2008年)》,并对制订这一纲要的工作予以肯定。双方商定将共同努力,尽快结束有关工作,以便将该文件提交十月元首会晤批准。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中俄经贸合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双边贸易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前八个月贸易额达128.7亿美元,增长35.4%,今年可望接近或达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投资合作续有发展,一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取得实际成果。人文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巩固了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

  双方宣布,正式开通两国总理直通保密电话,这有利于加强政治互信,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通过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两国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自第八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关于中国政府向俄罗斯政府提供车臣教育援助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支持开展机电产品贸易的换函》

  -《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合作协定》



  双方决心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合作,保持积极发展势头,力争在一系列重要方向上实现突破。为此,双方宣布:

  (一)中国重申,支持俄罗斯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俄方对中方的支持表示感谢。在本次总理会晤上,双方顺利结束关于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中俄双边谈判。两国总理宣布,俄罗斯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承认俄罗斯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二)为保持双边贸易持续发展,有必要制订促进和加强中俄全面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大幅提高双边经贸额。双方将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达到并超过600亿美元。

  (三)双方将采取共同措施,扩大机电产品贸易,提高机械、设备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改善双边贸易结构。中方支持本国企业引进俄能源设备、矿山机械、汽车和汽车发动机、机床和机械设备,俄方支持中国通信设备、家电、食品加工设备以及船舶产品进入俄市场。双方将积极扩大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活动,鼓励技术转让和相互投资。

  (四)双方将完善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减少现有贸易壁垒。

  (五)加大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采取共同措施,依照两国现行法律规范贸易秩序,不单方面采取有损对方利益的行动和限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对方经商人员在本国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拓展在投资领域的合作,根据两国有关部门达成的共识,今后每年将召开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以促进两国投资合作,特别是大项目的实施。双方将加快《中俄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商签工作。

  中方将扩大对俄资源和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俄方愿为此提供便利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在制订各自地区发展计划方面加强协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开发,鼓励俄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通过开展贸易、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全面提高两国地区间和边境地区合作水平。

  (八)两国总理指出,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取得现实进展是中俄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双方重申,愿继续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以及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两国总理责成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双方政府审议《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科维克金凝析气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韩国修建管道以及开发科维克金凝析气田的国际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科维克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前景进行评估。双方表示,愿在互利基础上支持通过铁路扩大从俄向中国运输原油。双方将研究有关签署支持扩大两国原油贸易的政府间协定。

  (九)扩大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在核电站建设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十)不断完善双边科技合作项目遴选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在航天、核能和其他能源、动力、新材料、化工、生物、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

  加强中国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俄国家级科研中心的协作,加大科技人才交流力度。支持建立和发展联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协助两国有关组织和公司解决好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问题。

  大力扶持中俄“友谊”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继续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法律方面的支持。

  (十一)在全面及时落实中俄2004—2006年及以后数年的航天领域合作纲要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深两国在航天领域的合作。

  从全面、深入发展中俄航天领域长期合作的利益出发,确定和进一步协商航天领域中一个或多个大型航天合作项目,以便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符合两国利益及两国国家航天计划中所确定的任务。

  (十二)在未来三年内,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项目,切实落实两国在研制、生产民用航材领域的合作计划,在民用航材制造领域交流新技术。

  (十三)巩固和扩大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包括产业合作、信息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双方将继续支持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水平,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入中国通信服务市场。俄方将尽快提出具体方案。

  (十四)扩大银行合作规模,将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署的《中俄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适用范围扩大至中俄所有边境地区,并确保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协定的所有条款;继续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开展合作。

  (十五)为满足发展贸易及公民往来的需要,扩大跨国汽车运输领域的合作,提高边境口岸的通关能力,调整通关时间。尽快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外贸货物通过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过境运输的合作互助协定》的问题。

  (十六)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和计划,抓紧落实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协定》,尽快制订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长期合作规划,为在俄境内建立木材深加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十七)继续开展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在现有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定框架内就动物和植物检疫及保护问题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认为,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应特别重视以下有关方面:

  (一)尽快签署相互支持俄语和汉语教学的政府间协议;制订2008年前中俄教育合作计划;发展和扩大两国高校合作,继续有关建立联合高校和研究生院以及落实远程教育合作项目的工作;在对等基础上,继续每年互派中小学生到对方境内开展夏、冬令营活动;促进毗邻地区的中小学校建立并开展直接交往。

  (二)积极支持两国互设文化中心,定期举办文化节、电影日、图书展;相互开通卫星电视频道。

  (三)扩大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医疗机构,特别是毗邻地区的医疗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制定有关中国中医专家在俄行医执照和中医药产品在俄注册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两国在体育、体育科学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合作,在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方面加强协作。

  (五)尽快启动中国公民组团赴俄旅游业务。

  (六)扩大在媒体、电影及档案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应集中精力在其他共同关心的领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警务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走私、贩毒、贩运武器、非法移民、经济领域犯罪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保证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有效机制,打击源自阿富汗的毒品走私和向阿境内(禁毒安全地带)偷运易制毒化学品,遏制合成毒品的不断泛滥。在禁毒斗争中坚决执行1961年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的《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预防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加强经验交流。

  (三)扩大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方面的合作,研究建立紧急情况联合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可能性,建立以预防自然灾害为目的的信息交流、联防和协同救灾工作机制,尽快制订相关的政府间协议。

  (四)双方将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并考虑制订保护跨界水的政府间协议。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作为有效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确信,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有助于在多边而不是单边的基础上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双方支持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当代挑战和威胁的全球体系。

  双方指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推动裁军与军控领域的多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扩散特别紧迫。双方将继续推动和落实两国关于签署全面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外空目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联合倡议。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威胁正在不断增长。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双方强调,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反恐委员会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继续促进所有国家参加全球反恐公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1373号决议。双方指出,必须继续致力于最终通过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的成果,重点是执行关于落实该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措施计划。

  双方将加强合作,落实二OO一年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双方将采取措施,尽早落实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双方指出,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是在中俄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举行的,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双方表示满意。

  双方宣布,将于二OO五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十次定期会晤。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拉德科夫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