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3:17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366项。其中,取消的272项(备案29项、核准132项、审核33项、审批78项),合并的72项,下放的10项,改变管理方式的12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这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认真落实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对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指导工作,确保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附件: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2项)
  (一)市财政局(20项)
   1.财务软件经销许可证(核准)
   2.财政票据印制和罚没款票据印制(核准)
   3.对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报告的核准(核准)
   4.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准)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核准)
   6.建账监管注册登记证(核准)
   7.清产核资(核准)
   8.审核上报投资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事项(核准)
   9.审核投资主体、重点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金事项(核准)
   10.世行农灌二期项目资金(核准)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核准)
   12.政府采购计划(核准)
   13.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审批)
   1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5.国债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审批)
   1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事项(审批)
   17.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审批)
   18.税务业务经费及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审批)
   19.需列入递延、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审批)
   20.预算内外经费审批(审批)
  (二)市城管局(1项)
   21.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从事车辆清洗业务(核准)
  (三)市档案局(2项)
   22.档案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核准)
   23.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核准)
  (四)市地税局(1项)
   24.延期纳税(审批)
  (五)市法制办(2项)
   25.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
   26.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备案)
  (六)市房管局(9项)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备案)
   2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9.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核准)
   30.房地产中介服务(经纪、咨询、置换)机构资质(核准)
   31.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核准)
   32.机关等单位购私房审批(核准)
   33.落实房屋政策(核准)
   3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上市审核(审核)
   3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七)连云港工商局(4项)
   36.核发店堂广告发布登记证(核准)
   37.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准)
   38.经纪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核准)
   39.核发、换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
  (八)市公安局(15项)
   40.外地技防产品销售(备案)
   41.消防工程安装、质量检测、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审批(备案)
   42.星级、涉外宾馆附属的娱乐服务场所(舞厅、餐厅、桑拿、美容美发)(备案)
   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核准)
   4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准)
   45.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核准)
   46.企事业单位成立兼职消防队(核准)
   47.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核准)
   48.外国人在本地就业,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本地就业(核准)
   49.《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单位登记表》(审核)
   50.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51.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审核)
   52.省内(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审批(审核)
   53.焰火晚会烟火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审核)
   54.组建经济民警队(审核)
  (九)市国税局(2项)
   55.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核准)
   56.核定定额(审批)
  (十)市国土局(5项)
   57.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供水资源的地下水取水申请(核准)
   58.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核准)
   59.矿产储量核减注销(核准)
   60.收回土地使用权(核准)
   6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核准上报审批(审批)
  (十一)市环保局(2项)
   62.环保产品登记(备案)
   63.排污申报登记(备案)
  (十二)市计生委(4项)
   64.符合条件再生一个孩子备案(备案)
   65.节育并发证医学鉴定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66.特殊情况再生一个孩子(审批)
   67.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十三)市发展计划委(6项)
   68.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限量登记商品的管理(核准)
   69.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70.农转非人口迁入(核准)
   71.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72.对新建市、县(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73.汽车延缓报废使用(审批)
  (十四)市建设局(45项)
   7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75.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备案)
   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备案)
   77.建设教育计划(备案)
   78.建设培训机构设立(备案)
   79.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80.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备案)
   8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核准)
   8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8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85.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核准)
   86.单位自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7.工程等级核验(核准)
   88.核准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草案审查(核准)
   89.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核准)
   90.建筑安全用品准用证(核准)
   91.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核准)
   92.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准)
   93.塔吊、施工电梯组装验收(核准)
   94.投标人资质复查(核准)
   95.挖掘、拆除、占用、占压、堵塞、掩埋、改造排水设施及影响其安全有效运行的行为(核准)
   96.招标单位资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标底审定(核准)
   97.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核准)
   98.桩基检测许可(核准)
   99.城市供水企业(包括生活饮用纯净水、建制镇供水、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10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
   10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业资质(审核)(该项目以后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取消过渡期)
   102.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审核)
   103.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核)
   104.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资格(审批)105.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审批)
   106.单位投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批)107.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108.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审批)
   109.公共绿地设商业摊点(审批)
   110.配套费减免(审批)
   111.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审批)
   112.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113.生活饮用纯(净)水供应设施建设(审批)
   114.新建、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115.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审批)
   116.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117.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18.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
  (十五)市交通局(4项)
   119.车辆养路费报停(核准)
   120.核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核准)
   121.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核准)
   122.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审批)
  (十六)市教育局(13项)
   123.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乡镇、县(区)初审(核准)
   124.市区学校基建及配套设施建设立项(核准)
   125.市直属学校一天以上停课和重大集体活动(核准)
   126.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新设专业(核准)
   127.高中段学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审批)
   128.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审批)
   129.民办中专、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审批)
   130.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审批)
   131.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审批)
   132.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审批)
   133.市级重点学校、示范实验初中和实验小学、一类幼儿园审定(审批)
   134.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验收(审批)
   135.校办企业资格(审批)
  (十七)市经贸委(16项)
   136.化工系统企业财产损失(备案)
   137.企业标准备案(备案)
   138.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备案)
   13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140.工伤事故结案(核准)
   141.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核准)
   142.江苏省新产品项目申报(核准)
   143.酒类批发资格(核准)
   144.企业的关、停、并、转、更改名称(核准)
   145.企业封闭贷款申请(核准)
   146.省级扭亏资金申报(核准)
   147.市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书(核准)
   148.报评高级经济师(审核)
   14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核)
   150.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
   151.新建旧货交易市场(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5项)
   15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核准)
   153.科技计划项目(核准)
   15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核准)
   155.科技进步奖(审核)
   156.科技成果鉴定(审批)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项)
   157.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控制下岗速度和总量(备案)
   158.技工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核准)
   159.技校招生录取(核准)
   160.就业训练资格证(核准)
   161.空岗信息申报制度(核准)
   162.劳动保障年检(核准)
   163.劳动力调配(核准)
   164.外籍(港、澳、台)人员在华就业(核准)
   165.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核准)
   166.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工计划(核准)
   167.招聘、招工信息申报(核准)
   168.职工工伤、因病或因公负伤伤残程度鉴定并核发证书(核准)
   169.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审批)
   170.困难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
  (二十)市粮食局(1项)
   171.农转非(核准)
  (二十一)市旅游局(6项)
   172.旅游意外保险理赔(备案)
   173.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发展规划(核准)
   174.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核准)
   175.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核准)
   176.旅行社旅游广告(国内、国际旅行社)(审核)
   177.国际旅游定点单位(审批)
  (二十二)市民政局(12项)
   178.老年优待证(60岁以上)(核准)
   179.老年优待证(70岁以上)(核准)
   180.老年优待证(百岁老人)(核准)
   181.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更名(核准)
   182.从事殡仪服务(审核)
   183.革命烈士追认(审核)
   18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审核)
   185.经营性公墓(审核)
   18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新建、迁建(审核)
   187.婚姻介绍所(审批)
   188.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审批)
   189.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审批)
  (二十三)市农开局(2项)
   190.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核准)
   191.沿海滩涂开发项目(核准)
  (二十四)市农业局(2项)
   19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准(核准)
   193.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核准(审批)
  (二十五)市人事局(7项)
   194.毕业生改签(核准)
   195.发布人员招聘信息(核准)
   19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核准)
   197.计划内自费生户口农转非(核准)
   198.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核准)
   199.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
   200.设立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点(审批)
  (二十六)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26项)
   201.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备案(备案)
   202.贷款卡变更核准(核准)
   203.贷款卡解停核准(核准)
   204.贷款证变更核准(核准)
   205.贷款证发放核准(核准)
   206.贷款证解停核准(核准)
   207.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核准)
   208.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核准)
   209.商业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认证(核准)210.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业务资格认证(核准)
   211.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审核)
   212.专用运钞车进口审核(审核)
   213.白银进口(境)审批(审批)
   214.白银收购及供应审批(审批)
   215.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许可证审批(审批)
   216.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审批)
   217.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审批)
   218.黄金供应审批(审批)
   219.黄金收购许可(审批)
   220.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审批)
   221.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审批)
   222.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审批)
   223.企业短期融资券审批(审批)
   2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审批)
   225.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226.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二十七)市司法局(2项)
   227.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核准)
   22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
  (二十八)市体改办(7项)
   229.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备案)
   230.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批(备案)
   231.江苏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备案)
   232.连云港市小城镇综合改革(核准)
   233.市级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4.市属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5.组建企业集团(核准)
  (二十九)市体育局(3项)
   236.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体育专业技术培训(核准)237.临时占用体育场所和设施(核准)
   238.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三十)市外办(2项)
   239.接待境外非经贸人士来访(审批)
   240.途经香港、澳门证明(审批)
  (三十一)市外经贸局(2项)
   241.外国、港澳台企业设立常驻机构(审核)
   242.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审批)
  (三十二)市卫生局(7项)
   243.STD健康证(核准)
   244.国产特殊化妆品初审(核准)
   245.进口化妆品初审(核准)
   246.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审核)
   24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审核)
   248.STD监测合格证(审批)
   249.眼镜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十三)市文化局(1项)
   250.市演出活动的宣传广告核准(核准)
  (三十四)市物价局(8项)
   251.企业、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备案)
   252.宾馆、饭店餐饮价格(核准)
   253.旅馆、宾馆客房价格等级(核准)
   254.农膜价格、农膜加工费(审核)
   255.24K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审批)
   256.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审批)
   257.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审批)
   258.农机销售价格(审批)
  (三十五)市烟草局(2项)
   259.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
   26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三十六)连云港药监局(10项)
   261.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备案)
   26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年检(核准)
   263.开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网点(核准)
   26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的年检(核准)
   265.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预审(核准)
   26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核准)
   267.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核准)
   26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269.制剂许可证(审批)
   27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核准)
  (三十七)市宗教局(2项)
   27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行陈列、展览活动或拍摄影视业(核准)
   272.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教职或主持宗教活动(核准)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
  (一)市地税局(1项)
   1.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审批)
  (二)市房管局(2项)
   2.房地产转让(核准)
   3.房屋置换公司资质(审批)
  (三)连云港工商局(7项)
   4.核发内资非企业法人(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5.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证(核准)
   6.企业法人异地增减分支机构(核准)
   7.核准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核准)
   8.内、外资企业年检(核准)
   9.市场登记年检(核准)
   10.核发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核准)
  (四)市公安局(2项)
   11.收养子女户口审批(审批)
   12.大型活动(审批)
  (五)市规划局(3项)
   13.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详规外)(审批)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15.居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六)市国土局(2项)
   16.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备案)
   1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理采矿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18.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核准)
  (八)市建设局(7项)
   19.建筑业企业设立(核准)
   2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21.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22.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3.施工或其它原因需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审批)
   24.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批)
   25.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九)市交通局(13项)
   26.从事内河港口、码头经营(核准)
   27.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核准)
   28.开办汽车维修企业(核准)
   29.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性经营许可(核准)
   31.从事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核准)
   3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3.设置零担货运站点及零担货物货运班线(审批)
   34.建设对五至七级等级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建设(审批)
   35.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审批)
   36.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审批)
   37.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
   38.从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
  (十)市旅游局(1项)
   39.国际旅行社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十一)市民政局(1项)
   40.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十二)市人防办(1项)
   4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十三)市司法局(15项)
   4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4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审核)
   45.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
   47.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48.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49.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0.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核)
   5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审核)
   5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审核)
   53.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4.公证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5.公证处办理涉外业务资格(审核)
   56.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十四)市外经贸局(1项)
   57.外商投资限额(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审核转报(审核)
  (十五)市卫生局(2项)
   58.蚊香、杀虫剂生产单位审查(核准)
   59.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审批)
  (十六)市文化局(6项)
   60.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准)
   61.市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审批)
   6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营业性音像制作服务许可证(审批)
   63.设立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核申报(审核)
   64.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审核)
   65.设立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附赠业务的单位审批(审批)
  (十七)市物价局(5项)
   66.国家、省立项确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准)
   67.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核)
   68.新增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69.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70.民办中小学收费(不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审批)
  (十八)市信息产业局(1项)
   7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十九)市宗教局(1项)
   72.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一)连云港工商局(4项)
   1.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核准)
   2.核发、换发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3.核发、换发个人合伙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4.核发、换发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二)市计生委(1项)
   5.终身无子女、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后加发退休金(审批)
  (三)民政局(1项)
   6.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核准)
  (四)市人事局(2项)
   7.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核定(核准)
   8.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审批)
  (五)市司法局(1项)
   9.公民代理辩护登记(核准)
  (六)市公安局(1项)
   10.户口准入审批(核准)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一)市房管局(2项)
   1.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登记(备案)
  (二)连云港工商局(2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证(核准)
   4.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准)
  (三)市国土局(3项)
   5.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准)
   6.土地使用权抵押(核准)
   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四)市科技局(1项)
   8.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五)市旅游局(1项)
   9.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审核)
  (六)市农业局(1项)
   10.动、植物检疫的核准(核准)
  (七)连云港质监局(2项)
   1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1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政办〔2008〕13号

邢台县、沙河市、内邱县、临城县、隆尧县、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的原则,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就石武铁路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安置补助费为不低于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具体综合补偿费用按市政府发布价格执行)
(二) 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3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四)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依据。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
(一) 青苗
1.地上有青苗,补偿标准以该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一年种植两季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0.5倍、一年种植一季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
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自土地被土地部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
除征地费用外,正在养殖的鱼塘每亩水面按附标准表进行补偿,不符合养鱼条件、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
(三)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其分类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具体划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墙体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空心板顶;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顶或水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但必须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至少有一层不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水渣或空心板,顶面为灰渣、水渣、空心板或瓦顶。
2.建筑物结构的拆迁补偿计算方法
(1)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远掾下方)计算。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按标准高度2.8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厘米。
(2)房屋墙体为37厘米时,补偿标准增加10%,部分墙体为37厘米时,不再计算。房屋墙体为50厘米里生外熟时,按标准房屋墙体(24厘米)计算。
(3)房屋按标准高度(2.8米)每增减10厘米,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4元,不足10厘米,不计算。
(4)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包括装修、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地证等相关费用。
(四)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拆迁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所有费用,新占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砍伐树木补助费等。
(五)农业水利设施拆迁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因客运专线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在拆迁登记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拆迁赔偿数量并详细说明。
(六)厂矿等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助费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如果其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以经济补偿。
2.客运专线拆迁补偿费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原则上不予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应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附表中房屋标准执行。
(2)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拆迁的,如果能够拆迁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移动的设施其补偿费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三、其他
1.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项目未包含在标准之列,应按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计算;如没有相似的项目,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经扣除相应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2.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附件:石武客运专线(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各级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一些地区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初步形成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和管教少年罪犯配套的工作体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应加强互相间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起来,以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看守所应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对于羁押的少年人犯应当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尽量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
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应加强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目前,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
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过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少年监所的监督,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同时注意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少年法庭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少年管教所。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教育少年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好工作。
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专人承担少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多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少年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罪犯实行分管分押。要设专职人员对少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与少年法庭的联系与协作,
为少年法庭提供少年罪犯改造的情况。
五、对于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少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少年罪犯改造与成年罪犯不同,可塑性大,变化快,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对于少管所转递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将办理结果尽快答复少管所。
六、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从不同方面对少年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发挥政法部门整体工作优势,以取得矫治、改造少年罪犯的最佳效果。必要时,政法四机关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应当为抓紧落实以上各项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遇有问题,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