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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7:51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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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国家出版局


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1980年10月7日,国家出版局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用纸的计划管理,进一步做到计划用纸、合理用纸和节约用纸,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范围
(一)统一分配的新闻出版用纸品种为新闻纸、凸版纸、字典纸(包括薄凸版纸)、双面胶版纸(包括相纸、画报纸、凹版纸)、单面胶版纸、铜版纸、书皮纸、花纹封面纸以及封面板纸等9种。
(二)下列出版物用纸,属于统一分配范围:
1.经中央宣传部批准出版的报纸。
2.经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批准出版并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行政机关登记的杂志。
3.经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核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课本(不包括学校讲义用纸)和图片。
(三)凡出版上述出版物并在银行开户的报社、出版社、杂志出版单位(简称出版单位),均为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单位。
(四)军队系统以及对外宣传机构出版的报纸、杂志、图书用纸,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分配范围。
二、申请手续和程序
(五)申请用纸时,应填写《新闻出版用纸申请表》(格式另定)。申请的用纸只限于本单位承担的出版任务,即报社申请报纸用纸,出版社申请图书、杂志用纸,杂志出版单位申请杂志用纸。
(六)中央级出版单位用纸,向国家出版局申请;在地方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包括分社)、中央各部委批准在地方出版的全国性杂志的出版单位和地方出版单位用纸,向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申请,由省、市、自治区出版局汇总平衡后,报送国家出版局。
(七)中央级报纸、杂志分区造货用纸以及中央级出版社委托地方代印的图书用纸,由中央级出版单位申请;地方出版社承担统一安排的分印图书(盈亏归地方出版社)用纸,则由地方出版社申请。
三、计划的编制和核定
(八)申请用纸的出版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六)规定的程序,向出版行政机关报送出版计划和用纸计划。
报纸、杂志的刊期、开张(开本)页数、出版单位等如有变动,应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报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报国家出版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局)。
(九)新闻出版用纸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中央级出版单位用纸和经中央各部委批准在地方出版的全国性杂志用纸,由国家出版局核定;地方出版单位的用纸,由省、市、自治区出版局核定。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用纸汇总计划,由国家出版局核定。
(十)新闻出版用纸,每年分配一次。由国家出版局根据核准的印张指标加上损耗定额,核定年度用纸计划,分别下达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单位。核定下达的用纸指标,当年有效,逾期作废。
(十一)损耗定额包括装卸、运输和印制过程中的全部损耗在内,新闻纸、凸版纸、字典纸、封面板纸为5%,双面胶版纸、单面胶版纸、铜版纸、书皮纸、花纹封面纸为10%。
(十二)为保证报纸、杂志、图书的正常出版,在核定年度用纸计划时,除正常用纸外,另核给一定数量的周转纸。中央单位按照下列定额核定:报纸、杂志有分区造货的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12—17%,没有分区造货的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8—14%。图书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15—20%。高级纸的定额暂不作统一规定。各级纸张供应部门和地方出版单位的周转纸定额,由各地出版局核定。
各出版单位的周转用纸,只供周转使用,不能因增大出版计划而用掉,以保证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用纸管理和计划变更
(十三)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分配各省、市、自治区的新闻出版用纸,由轻工业部下达各地轻工(物资)局安排供应;分配给中央级出版单位的用纸,由国家出版局纸张供应公司安排供应。
(十四)中央出版单位年度用纸计划下达后,由于情况变化要求调整用纸计划时,应向国家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出版局应尽量协助调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整时,必须按原计划执行。要求调整用纸计划的时间,报纸、杂志用纸应在每年3月10日前,课本、书籍、图片及配套用高级纸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逾期要求增加或减少用纸时,用纸单位应按增减用纸数量总金额的3%向供纸单位缴付损失费。
在地方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和全国性杂志用纸计划的调整,亦按上述原则办理。增、减的纸张,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统一调剂使用。
地方出版单位用纸计划的调整办法,由各地出版局规定。
(十五)核定分配的新闻出版用纸,各出版单位应严格用于核准的正式出版物,结余的纸张应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或移作非出版使用,本单位不宜使用的零头纸和不能使用的残次纸需要处理时,须事先征得纸张供应部门同意。
各出版单位自行裁切或委托其他单位裁切卷筒纸时,卷面纸筒芯纸,应充分加工整理。凡出版印刷可利用者,不得处理。
各印刷厂承印书刊节余的纸张,凡出版单位可使用者,应按新闻出版用纸统一调拨价交有关出版单位作价收回,不得售给非出版单位。
(十六)核定分配的用纸,如不敷使用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筹解决。
(十七)各新闻出版用纸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出版行政机关报送出版统计报表和用纸报表。中央级出版单位报国家出版局;地方出版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由省、市、自治区汇总后报国家出版局。
(十八)各新闻出版用纸单位及纸张供应部门均应配备称职干部,加强纸张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纸张利用率和降低纸张损耗率,使国家有限的纸张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十九)本办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文化部出版局1958年1月3日颁发的“中央出版单位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储备的几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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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局


哈建发〔2003〕6号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总发包给建筑业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分为工程总承发包、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作业承发包。
  工程总承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建筑业企业施工或者委托给建设监理企业监理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内进行:
  1、总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
  3、专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
  4、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
  第七条 建交中心是我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其主要功能应有:
  1、信息发布功能。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在哈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咨询等企业的相关信息;发布工程造价、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信息;发布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
  2、工程承发包交易载体功能。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搭设操作平台,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3、建筑市场管理集中服务功能。设置市建筑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服务窗口,为工程交易活动以及工程竣工集中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总承发包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工程项目报建、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资金证明以及建设单位资质审查等工程项目手续和有关证明资料,到招投标管理部门驻建交中心服务窗口提出招标申请,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招标人资格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2、确定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3、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的招标公告在建交中心信息大厅发布招标信息;应当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4、投标报名以及资格预审。由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申领招标文件。
  5、投标书送达。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6、抽取评标专家。工程项目开标当天(特殊情况可提前半天),由招标人在建交中心,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7、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在建交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中标公示。经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在建交中心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异议,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9、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全部招标相关资料,到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经核准后由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交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二至七款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
  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第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交易可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不准再行分包。
  第十一条 专业工程承包和劳务作业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任务。
  外地进哈的承包企业必须在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
  承包企业,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企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工程交易,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交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建交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
  督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进驻建交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建交中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市)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市建交中心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案杨中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滑力加 杨月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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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中和苗生都是宁夏固原市三营镇农民。2003年,二人在内蒙呼和浩特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在呼市做小生意的马军。今年4月6日10时,杨中骑摩托车接马军。马军对摩托车十分好奇,遂向杨中借上这辆摩托车开着玩。不料撞上一录像厅老板,将其裤子挂破。录像厅老板向马军索要260元赔偿金。由于二人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录像厅老板就将摩托车扣下。杨中遂给苗生打电话求助。苗生赶来,借给马军100元钱,了结了此事。

  事后,苗生提出以该摩托车为抵押,从马军父母在呼经营的粮油门市部赊购7袋面粉,再借500元现金。马母同意后,马军和杨中按苗生的要求拿上500元现金,又雇车将七袋面粉运到呼市新城区红旗街交给王平(同案在逃)。

  苗生和王平在此过程中感到马军家中可能有钱,就预谋绑架马军,然后向马家索取钱财。苗生打电话给马军和杨中,让二人到呼市火车站一旅店来见他。当日14时许,当马军和杨中来到该旅店时,看到店门口有两个陌生人。二人一进屋,两个陌生人就守住门口。接着苗生将房门关上后,先一脚将马军踹倒,随后就问马军:家里有钱没有。马军说没有。苗生就从杨中腰中抽出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用刀尖逼在马军的大腿上,问马军到底有钱没?马军说有也只是一两千元。此时王平进来,又从苗生手里拿过匕首,再次逼问马军家中有没有三万元?马军仍说有也是几千元。王、苗二人不信,继续殴打马军。后又让马军给家里打电话,要2万元人民币。期间,杨中看到这种场面,就劝阻苗生不要这样干,结果遭到苗生殴打。

  马军在苗、王二人的逼迫下,被迫给家里打电话,说有个人要“借”两万元钱买汽车,自己现在不能回家。马母在电话中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苗生只好改为先拿2000元,马母表示同意。

  于是苗生就让杨中到马军家去取钱。苗生和王平与另二人则将马军转移到呼市公安厅东面一家招待所等候。

  马军家接到电话后,立即意识到儿子出事了,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所以当杨中一到马军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杨中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后在杨中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将前来取钱的苗生抓获。马军也乘机逃出。

  [分歧]

  在对此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苗生涉嫌构成绑架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杨中的行为性质是否涉嫌犯罪产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杨中在这起绑架案中,事先没有预谋,事发时又竭力劝阻,还因此遭到苗生的殴打,这说明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杨中有去马军家取钱的行为,但这是被胁迫的。况且杨中被抓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使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苗生,解救了人质。故认为杨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杨中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中虽然在这起绑架案中事先没有参与预谋,事发时又曾加以劝阻,但其最终还是服从苗生的命令,去马军家取款。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参与到绑架行为之中了。但其地位应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可起诉到法院,建议法院根据《刑法》中关于胁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司法实践,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有事先预谋的,也有事先没有预谋的而临时参加的。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本案中,杨中的行为应当属于胁从犯。

  所谓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就拿本案来看,杨中一开始并不知道苗生等人要绑架马军。当苗生等人开始实施绑架行为时,杨中首先持反对态度,进行劝阻。杨中为此还遭到苗生的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当中的胁迫行为。

  在绑架案件中,绑架人质只是一种手段,索要钱财才是真正目的。苗生等人绑架了马军,并由杨中去拿钱,这是一种行为的两个阶段,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而杨中就是由一个开始不同意,后来在他人胁迫之下参加到绑架行为之中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后一阶段参加进去的行为人。

  胁从犯不同于身体完全受到强制或者精神处于不知状态的人。如本案中的杨中,一开始他受到胁迫,在现场他既无法反抗,也无法离开。虽然受到胁迫,但他也没有对马军实施任何行为。这时的杨中虽在现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但当苗生指令他去马家取钱时,此时的杨中因为已经恢复了行动的自由,在这时有三种方式可供杨中选择:一是离开犯罪现场后,一躲了之;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绑架人,解救出人质;三是听从苗生之言,去马家取款。这是关系到杨中罪与非罪的重大选择。如果杨中选择了前两种方式,那他就不可能被抓捕。遗憾的是杨中是一个智力健全,能够辨别是非的正常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他还是选择了第三种方式,从而使其不但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实际上加入到这场犯罪行为之中。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要注意分清免除处罚和无罪的区别。免除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其情节或法律规定不予处罚;不构成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

  由此不难看出,杨中的行为已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行为的性质不是是否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如何处罚的问题。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月厚 滑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