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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49:08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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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
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2)1号《关于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而起诉是否为行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时,对财产损失作了调解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事后反悔,依法就有关财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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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系金融系统人员,认识一些欲高息对外进行民间放贷人员,便私下帮其寻找高息借款人员,每笔款项向借款人虚报二分之一利息,从中受惠。对于虚报的利息,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不知情,每介绍成一笔贷款,李某还向双方索要500元中介费用。一年来,李某以虚报利息的手段获利20万元,其中有一笔25万元的借款因借款人躲债无法追回。

  分歧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系一种居间介绍行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李某严格按照出借人要求的利息出借款项,未损害出借人利益;借款人明知利息数额,自愿借款出息,也未损害借款人利益。同时,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出借人、借款人也大多通晓中间人会从中抽利,已成为交易惯例,属正当的交易行为。有笔款项未追回,并非李某的原因。李某的行为没有扰乱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金融秩序,故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是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当前,民间居间介绍借贷并从中抽利的现象较为常见,但行为人如果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而是向当事人双方讲明了自己的获利途径,并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且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行为并无不当。如果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从中抽利,但获利不大,未导致严重后果,未扰乱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则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若行为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利息从中获得较大利益,导致了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扰乱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金融秩序,则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不仅虚报利息获得巨利,而且还另外收取中介费用,已经超出正常的居间介绍范畴,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民间借贷秩序和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恶劣影响,故应构成犯罪。

  二是从刑法法益的角度来看。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的民事欺诈范畴,其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双方当事人蒙受巨大利息损失,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了25万元欠款无法追回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构成犯罪。

  三是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李某明知自己采用隐瞒真相、虚报利息的手段,会使双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遭受利息损失,仍主动予以继续实施,且诈骗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是从主观上来看。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识,并希望产生犯罪结果,主观上系直接故意且有特定的目的,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


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的要求,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就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方针,加快我国
软件产业发展,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优化经济结构,缩小与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的差距,具
有重大意义。促进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关键是人才。
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就要努力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前沿、掌握关键技术、擅长
顶层设计的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具备不同专业背景、有市场观念的开发管理、工程管理和
软件经营等复合型软件人才;形成一支有相当规模和质量、从事软件开发与应用的专业技术
人员队伍。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基本适应国
家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我国软件产业的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到2005年,基本
实现软件专业技术人才达到80万,人才结构得到优化的发展目标。
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结构,不断提高软件人才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水平,充分
挖掘我国软件人才资源潜力。要加强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积极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和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软件人才培养与培训,初步形成功能齐全的培养培训体系;要探索
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提高我国软件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创
造良好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软件人才和智力资源;要鼓励和促进各类软件人才以多种
形式创办软件企业。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形成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发展的新机制。
  二、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构建功能配套的软件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这一体系有两条主线:一条是高等学校和中
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计算机教育,是软件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要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加快对现有计算机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非计算机专业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适
应社会需要的各类软件人才。另一条是为了适应当前对软件人才的大规模急需,加快软件教
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加紧建设和发展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为
依托建立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软件人才培训中心,同时大力推进软件企业的继续教
育等。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加强培养以软件工程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为主
体的软件人才;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在培养面向软件生产、信息服务第一线所需的具
有良好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国家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主要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国际
化的软件人才;软件人才培训中心是面向社会培训软件实用新技术的机构;软件企业继续教
育是以所任岗位工作为起点的职业教育,要强调实用性、先进性和连续性。上述多层次、多
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有机地衔接起来,努力形成功能配套、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软件人
才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种教育资源的作用。
2.实施全球化软件人才战略。软件产业是国际化的产业。新一轮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
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更好地利用全球人才资源、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软件人才
全球化战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要不断改善和规范产业发展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从
事软件行业的基础、应用研究和开发活动;鼓励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软件企业举办国
际交流活动,与境外开展多方位的合作,提高软件研究开发、应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吸
引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软件开发中心,联合培养高级软件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在国
外设立软件研发机构,吸引优秀人才参与软件开发工作。建立国家重要软件人才安全管理工
作体制,加强软件人才保护。
3.加快建立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逐步建立软件专
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体系,编制软件专业技术岗位目录。人事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在软件研究开发、
应用和管理的重点关键技术岗位进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并逐步建立软件教育培训机构
认证制度。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适应软件产业特点的、分类的人才管理制度,鼓励和引
导更多有才能的人员投身软件专业技术工作,不断促进和提高软件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软件产业技能岗位的需要,研究建立软件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软件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鼓励全社会符合条件的
软件人才和软件企业员工、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软件学
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学生参加对应级别的国家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积极开展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大
力推进国际间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互认。逐步规范境外各类软件人才职业性考试在
我国的代理活动。
4.推进软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结合。软件企业既是人才需求的始点,又是人才应用的重
点,高等学校培养的软件人才、科研单位的软件成果,最终要通过企业转化为生产力。要加
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软件企业的紧密合作,努力促进软件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软
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含软件园)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建立软件教育实习
基地或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软件教育和服务工作。鼓励软件企业通过重大科研项目,与
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培养优秀软件人才。高等学校和软件
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并加强针对国产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
5.鼓励全社会支持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软件作为信息化的枢纽,是加快我国工业
化建设的带动型产业,全社会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推
动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逐步将计算机应用
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软件行
业协会等要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从行业的角度,综合分析软件行业发
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结构和数量,为各级各类软件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必要
的决策咨询意见。
  三、为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拓宽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投入渠道,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增加投入,用于制订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支持国家软件
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加快高等学校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建立软件人才数据库等。每年从国家用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软件人
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软件专业技术
人员出国参与国际合作、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企业,聘
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教育或培训课程。
2.进一步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示范性软件
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用地、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其中对相关
建设用地按现行政策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现行政策免征契
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内企业、
个人按规定程序捐赠给教育部门直接举办的学校并用于软件人才培养的软硬件产品和资金,
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示范性
软件学院、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参与认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设计与开发,企业因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的科
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
外和国内的企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投资与合作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按《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
3.不断完善吸引人才政策。在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软件企业设立软件专业博士后流动
站和企业工作站,逐步扩大在站人数和规模,构建我国软件人才的高地。大力吸引国内外软
件人才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信贷扶持,在注册登记、
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
件企业的,在人员流动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为其
进行人事档案保管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
应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调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工作的系统分析员和软件
工程师,有关部门应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服
务。对高中级软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限,方便我
国软件人才参加国际交流。
  四、加强对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列入
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同时,还要规范软件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国家和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批准或备案工作。软件人才培
养和队伍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
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软件
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软件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的配套建
设,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要重视软件教育培训专家组织的建设,以加强对软件人才培
养和队伍建设的研究和指导。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