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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7:08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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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增产技术,充分发挥物质投入效益,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粮食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的奋斗目标,努力攀登粮食生产的新台阶,“七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拨专款30至40万元,奖励推
广农业增产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一、奖励的对象
(一)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取得显著成绩的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在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任务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技术承包,最低要包一个村,成绩显著。粮豆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20%以上(“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为一等,增长15%以上为二等,增长10%以上为三等。
(二)高产系列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组织推广,要求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推广面积分别占其种植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15%以上为一等,增长10%以上为二等,增长5%以上为三等。
(三)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推广面积,平均单产比对照地块增产60%以上为一等,增产50%以上为二等,增产40%以上为三等。
(四)建立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种子标准化乡,实现单一作物种子标准化县,达到验收标准,成绩显著,粮食平均增产5-10%以上。
(五)积造有机农肥,以乡为单位,平均每亩积造优质农肥3立方米以上,其中秸棵肥占30%以上。
(六)推广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乡为单位,单产增长10%以上者,推广面积占粮豆面积70%以上为一等,60%以上为二等,50%以上为三等。
(七)改造低产田,以乡为单位,改造面积占低产田面积的10%以上,粮豆平均亩产达800斤以上。
(八)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县为单位,做到测报准确,病虫害发生后,及时组织防治,效果显著,没有造成危害的。
(九)推广微量元素,以乡为单位,施用面积占全乡粮豆总面积70%以上,平均单产比对照田增产5%以上。
(十)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对一个贫困村或屯(三年平均人均收入200元以下),通过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单位面积产量比当地历史最高年份增长40%以上为一等,30%以上为二等,20%以上为三等。
(十一)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改进创新,增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
三、评定、表彰奖励办法
(一)按项目管理和奖励。年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制定技术承包或推广项目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上一级农业部门审定,以市、地、州为单位,将当年农业技术承包,推广项目计划于一月末前(一九八七年于四月末前,以邮戳日期为准)上报省农业厅。平时按项目检查
,年终按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面积、主持人(或承包人)、参加承包人数、推广手段、指标等,并附技术措施方案。
年终评报成果时,一个地块只准报一项,不设重复奖;每个科技人员只能报两项,不得超过。
(二)评定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审定、落实、检查、年终评审和推荐等项工作。年终,由承担人或单位做好推广农业技术工作总结,提出报奖申请,县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市、地农业局负责汇总,各级政府把关。凡符合得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
总结材料和乡、村证实材料一式三份,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省农业厅,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属集体的发给奖状,属联合协作的项目,其中成绩突出的发给证书。凡参加人员均可获得奖金。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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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函)

交公便字[2004]112号



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在道路货运和物流领域的有关合作协议,今年7月联邦德国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将派人到我国选拔2005—2006年度赴德物流研修人员。为做好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候选人员条件

1、在道路运输及物流领域(包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工作满5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事业心较强,在道路货运和物流管理方面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

2、大专以上学历,外语(德语、英语)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能够离开现工作岗位2年。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候选人,名额不限。根据德方的要求,女性优先。

二、 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于今年6月25日以前确定推荐人员,填写《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派人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报到我司,添表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三、我司将从推荐人员中选择20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员于7月7—9日参加德方的考核和选拔。德方将从我司选择的20名候选人员中挑选10名。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作为今后年度赴德研修的主要候选人员。

四、有关进修安排

按照德方的要求,经德国专家考核并被选中的人员,将于今年9月到北京外经贸大学德语培训中心接受一年的德语强化培训,考核合格后,于2005年至2006年赴德国研修一年。在德国研修期间的费用由德国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研修人员在国内培训德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和住宿费大约在1.8万元人民币左右,赴德手续费、往返机票等费用大约在1.2万元人民币左右,上述费用需由派人单位负担。

联系人:交通部公路司 许宝利 电话 010—65292758/9

传真:010—65292742

交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宋春春 电话 010—65292247

附件: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