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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8:39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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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民电[1989] 149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 126号)精神,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各地除继续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外,从即日起,要建立按时报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二、三月份:一季度一报,于四月五日前上报。
二、四、五、六、九、十月份:每月一报,于下月五日前上报。
三、七、八月份:每旬一报,于下一旬五日前上报。
四、十一、十二月份:两月一报。于次年一月五日前上报。
五、突发性大灾,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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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2 号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业经200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
  第八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防盲工作是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防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致盲率已明显降低。目前,我国致盲病因正在改变,盲目及低视力重要原因是:白内障、角膜病、沙眼、青光眼、眼外伤、职业或遗传性眼病。全国盲率约为0.35—0.4%,
全国约有400万左右盲人,白内障盲人约有100万人,人口的增长及老龄也将成为影响盲率的重要因素。若不积极开展防盲治盲工作,盲人总数还将迅速增加。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订规划措施,迅速全面的开展防盲工作。
一、防盲工作的指导方针
防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医院为中心,开展横向联合,支援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地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使眼保健和防盲水平不断提高,降低致盲率,使可以医治的盲人重见光明。
二、防盲工作的主要任务
1.积极防治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和沙眼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眼病,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开展白内障的治疗工作。
2.防盲工作重点面向基层,加强初级眼保健组织的建设。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以眼科防盲手册为教材,培训初级眼科医务人员,宣传普及初级眼卫生保健知识,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地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达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3.加速防盲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加强防盲应用技术和必要的基础研究,重点解决好防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把白内障发病机制的研究放在首位,并把国内研究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结合起来,加强科技人员培养,不断提
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防盲奋斗目标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争取“七五期间至少有1个以上的市、县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城乡三级医疗卫生防治网,并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建立防盲先进县。
2.在全国普遍开展初级眼卫生保健工作,到本世纪末使全国70%的白内障盲人得到治疗,基本控制本地区主要致盲的眼病,将我国致盲率降到0.3%以下,力争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眼卫生保健的目标。
四、防治措施
1.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防盲工作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对防盲工作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合理安排防盲经费,共同促进防盲事业的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防盲工作的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盲工作纳入卫生
事业发展规划中。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防盲指导组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开展有效的业务指导,同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2.大力开展防盲的群防群治工作。要继续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逐步掌握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各地要充分利用三级医疗预防网开展眼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要建立眼病防治中心,使其成为防盲工作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心,有计划地举
办各类学习班,培训人员,组织力量,以防治白内障手术为重点,降低致盲率。
3.各地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防盲重要性和防治知识,使全社会重视防盲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经验交流,建立健全登记报告,调查监测系统,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防盲工作要有计划地发展,计划每5年1期,分阶段进行,在相继5年计划中提出不同目标,逐步提高质量,扩大范围。计划包括:眼初级卫生保健计划、防盲人力、物力、资源开发,防盲各级机构和组织措施的建设,在5年计划结束时进行评价,使防盲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4.各地要认真检查评比,树立典型,注意及时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支持和鼓励建设防盲先进县,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98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