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7:49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1979年3月27日,财政部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广播事业局《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以下简称教学班)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举办的教学班需要的校舍、电视机及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本着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精神,尽量利用现有条件,挖掘内部潜力,修旧利废,调剂解决,不要新建和购置。必须新建或购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教学班辅导教师在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可适当给予酬金,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酬金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含北京地区),按地方规定执行。
三、教学班辅导教师所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市内交通费用,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工具书、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文具纸张和视听、面授路费等,一律由学生本人自理。
四、教学班所需经费,分别按下列资金渠道解决。
(一)属于脱产、半脱产的,行政单位办的在行政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开支;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电视教学班经费”项目中列支。零星土建单项工程和购置单位设备超过2万元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厂矿企业由更新改造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属于业余的,凡有工会组织的,按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在工会经费“职工业余教育支出”项开支;没有工会组织的,按上述(一)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其经费按(一)(二)两项原则,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
五、广播电视大学对举办教学班的单位和学生本人不应收取学杂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7号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水平,现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司和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加强对联营企业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对其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营企业所在地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分得利润一方缴税的征收管理。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在其分配利润时,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分得利润通知单”,通知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督促分得利润一方按期缴税。
二、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为了防止逃税避税,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按规定汇回原地完税的,经查实后,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入库。同时,开具“完税证明通知单”寄送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资方税务机关据此不再征收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就地征收的所得税款,按照我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和联营企业工商登记所确定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当
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分得利润通知单(略)
完税证明通知单(略)



198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