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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48:00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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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196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3日(63)黑法办字第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社社员被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劳动报酬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过去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公社社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他们的劳动付给报酬。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不要再行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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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5]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牧业厅是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保护站;市、县、区农牧业局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植保植检)站。
第三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检疫员,专职检疫员可到当地车站、机场、公路、港口、邮局、仓库等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有关设置兼职检疫员的具体办法,由省农牧业厅制定。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农牧渔业部规定的全国统一名单和省农牧业厅规定的补充名单作为执行检疫的依据。
第六条 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分布,划定疫区、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农牧业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必要时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疫区、保护区边缘交通要道与当地运输检查站一起设置检疫哨卡,执行检疫任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助。
第七条 凡农作物种子(含牧草种子)、果树苗木(下称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之前,都要进行检疫。以商品粮、薯类改做种子用时,要严格检疫。由国外进口的原粮,一律不准做种子使用。
第八条 调运检疫分级负责。
(一)由外省调入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由省植物保护站进行检疫手续审批。调入单位凭此批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有关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 证书后,方准调入。必要时,我省有关植物检疫机构要查证或复检。
(二)调给外省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根据调入省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按业务分工,由省、市及省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植保植检)站检疫发证;调往海南岛繁育的种子、苗木、经市植物保护(植保植检)站检疫审核,由省植物保护站签发检疫证书。
(三)省内市、县(区)间调运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按业务分工由省、市及省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植保植检)站检疫发证。
第九条 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结果的凭证,必须由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非植物检疫机构的信函、证明一律无效。植物检疫证书统一由省植物保护站印制。
第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一律凭有效期间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收寄。植物检疫证书随货物运寄单交收货人。对自备运输工具、不经检疫擅自调运种子、苗木等,各检疫哨卡要负责查扣,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凡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提供种子、苗木的科研、院校、农场以及各级种子部门特约繁育种子基地和乡村繁育种苗的单位,都要执行农牧渔业部制定的《产地植物检疫操作规程》,成为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建设上述基地,为生产提供无检疫对象的优良种子、苗木做贡献。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各种农作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含中央驻我省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向省植物保护站提出检疫申请,填写《引进种苗责任书》,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并把审批单上的检疫要求载入引进种苗合同或协议,同时要求出口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货物到达口岸后,口岸检疫机构应将检疫结果、意见及时用书面通知省植物保护站,以便安排隔离试种。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要严格履行《引进种苗责任书》上的各项规定。 国际友人赠送或我省出国人员带回而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及时送交省植物保护站检疫,补办《引进种苗责任书》,或做相应检疫处理。 由产地直接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由省植物保护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有下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改进奖;
(二)对植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改进(推广项目)奖;
(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犯法规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可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四)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可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第十四条 对违犯植物检疫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一)凡不经检疫,私自引进或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植物检疫机构查明未发现检疫对象的,要补罚五倍检疫费;发现检疫对象的,除补罚检疫费外,如不能消毒处理,将种子、苗木等没收销毁。
(二)对骗取、伪造检疫证书调运应检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对检疫人员、办理托运、办理邮寄的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对无理干涉、妨碍检疫人员开展正常工作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一)、(二)款,种植后发现检疫对象的,还要承担消灭检疫对象的全部费用;对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6]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国发[2005]31号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市安置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要着眼于部队建设发展的形势任务,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抓紧抓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中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和指示上来,自觉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问题,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不断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通知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承担国防义务,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内各类机关,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市安置办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和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四)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2005年我市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办法,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就业安置为辅的多元化安置新格局。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第二条第四点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服役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五)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自治区《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我市与珠三角近邻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四、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