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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46:30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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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国际登山交流,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
(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开放山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公布。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并根据国家体委的要求落实保护山区自然环境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外国人登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不得攀登其他山峰,不得越过批准的路线;外国登山团队之间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和路线;
(二)外国登山团队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队员;
(三)如要求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应当经中国国家体委同意,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四)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五)保持登山路线和营区的环境卫生,不得自行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品和其他物品;
(六)将登山活动的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体委和中方签约单位。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登山活动结束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书。
登山活动总结报告书以及在登山期间摄录的音像资料,应当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供。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顶成功,由国家体委确认后,发给其登顶证明书。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
(一)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供服务,由我国联络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绘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应当纳税。
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应当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通过国家体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登山,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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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开展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方针任务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须根据我省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考试,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壮年奋发自学,系统提高马列主义和专业理论水平,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以加速科学技术人才的造就和选拔,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
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试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
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
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主考高等学校由省考试委员会指定。其任务是:提出有关专业的考试计划,负责考试命题,评定成绩;拟定各门课程的自学大纲,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选定和编写各种教材和自学指导书;在省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各主考高等学
校应根据需要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教育局负责接纳报名、主持考试、承办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考试事宜。各地、市教育局应有相应的机构,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办理这项工作。
三、考试对象
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公民,除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脱产学习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外,不受年龄、学历限制,均可申请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某些专业,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对这类专业人才的需要情况,只限在职职工或专业对口的人员报考。
病残人员报考,要根据身体条件选择适宜的专业。
四、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市教育局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
报名费、报考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由本人自理。
考生报名和考试的当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包括往返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高等学校的办考能力,确定自学考试专业。各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经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后,于考期半年前在报纸上公布。考试计划包括必考和选考的科目、实践环节的考试办法、学习要求和书目、各科考试时间等。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学历分别为大学本科、专科。
为适应知识更新的要求,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学习要求和书目,经过几年,可进行适当变动。有变动的,要在变动一年以前公布变动内容。变动后,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考试已合格的科目,仍予承认。
六、考试方法
考试由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主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具体考试日程提前半年公布。
为了统一标准,减少工作量,各开考专业的某些公共课和共同基础课,作为统考科目,由省考试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其他科目按专业分别组织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考试分学科进行,各门课程实行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考试。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经过政治思想鉴定,发给专科或本科的大学毕业证书。
凡规定应考的课程,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过去在各类院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顶替自学考试的成绩。
为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七、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的成绩、登记表及试卷,由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八、社会助学
为四化培养人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可以根据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为考生开办各种形式的业余辅导班,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批准,也可以根据开考专业举办自修大学。各地新华书店要积极为考生供应教材和自学参考书。


九、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
作。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经 费
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所需经费,从省级教育事业费开支;各地市自学考试机构所需经费,由各地市解决。
考生缴纳的报考费,要用于考试,不得挪作他用。
命题、监考、阅卷人员的补助,参照高考的标准执行。



1983年8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

(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