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律师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4)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一文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贴出,引起了论坛上网友们的关注与讨论,并被论坛电子版第八期在理论探索栏中刊出(见左图)。此时同时,这一命题以及相关命题在论坛提出,也同样引起了极大关注。
本篇将结合在论坛的回复贴以及这类问题、包括对论坛上部分观点、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汇集整理在一起,贴出供参考。本篇在标题上未作更改,仅增加“再谈”二字来做区别。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基本表述
客观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它是“存在于法外空间,是彼岸的自在之物”。[1]
在具体的个案中,首先是案件事实。观察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
① 当事人讲述事件经过与要求、提供证据→→当事人(或律师帮助)选择证据、组织事实、提出建议主张并将其与法律揉合→→起诉提出主张事实与诉请→→ ② 质证、辨论影响法官接受或采纳事实主张→→ ③ 法官采信证据→→司法人员“心证”事实→→法院认定法律事实→→裁判并作出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程序的规制下,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案件事实发生了,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先是存在于客观世界中,接着进入主观世界,被当事人发现并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最后,在审判中,裁判者眼光往返流转于诉讼两造之间,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经验常识对证据去伪存真,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逻辑顺序上,案件事实产生于证据之前;但在认识视野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却在证据之后。”[1]
根据陈卫东教授的上述精辟描述,显然案件事实也非客观事实,实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网友们表述: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是法律规范中引导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结构要件,所以也称为要件事实、(法律规范)假定。[2]
本文上篇作如下表述: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3]
二、诉讼中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表述:
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记载、反映与证明事件事实的载体或抽象体。
2、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材料。
3、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所提供各类材料。
法治论坛网友waage对诉讼中证据的表述“所谓证据,就是用来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事实”。
证据在发起诉讼前,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被发现、认识、掌握、筛选与组织,当事人为了实现在诉讼目的必然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利益的驱使下,除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外,甚至制造、变造或伪证。因此,保守的说,从诉讼证据这个狭窄的角度上看,应表述为“诉讼中的证据,是多数由诉讼当事人用来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的载体),而非一定是客观事实”。[4]
三、诉讼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
究其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在具体案件中,大致有三种情形:
1、两者之间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反映了自然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追求但不可能完全重合。
2、两者交叉(即部分重合)。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只是部分,在程度上最多是大部分,多数情形下是小部分重合,即反映事件的客观事实。
3、不重合。 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这里不讨论生产的原因)与事件的事实完全不一致。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讨论涉及了上述三种情形,而论坛高级成员网友jlg发起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如何认定?》,主要讨论的是后面两种情形。[5]
正如网友说“没必要考虑那么多吧,诉讼只能依据证据来进行确认事实,而客观事实仅存在于当事人心目之中。因此谈“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本身就存在问题。”[5] 即不是“冲突”而属于两者的“严重的不一致”,直接反映的是两者之间的不重合或较少部分重合。网友waage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其实表示证据及证明不足以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是这一现象的正向理解与表述,而反向情形就比较复杂些:
1、证据存在瑕疵、证据力不强、证据不足、根本没有证据或拿不出证据(正向);2、人民法院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部分或有选择的采信;3、违反程序法以及证据规则采信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材料;4、其它方面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冲突”,就要针对上述问题下功夫,运气好的话,其“冲突”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四、裁判文书中法律事实的有关问题
关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广泛讨论,无非是希望人民法院审判公正、裁判符合事实。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作出裁决非常简单,但法官要完成的另一重要任务是对裁判的正当性做出说明就比较难了。这是因为,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的作用,程序是否正当了解诉讼法基本常识的都可以辨别,而实体的正当性要阐明就不是易事,最有效的当然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准确的说明。发现真实,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已发生过的事实一致,实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目标,是诉讼制度存立的充分必要的基础之一。
首先,诉讼中那些事实属于是法律事实范畴,(1)、诉讼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这点前面已作讨论,其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希望获得裁判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支持以取得诉讼利益的事实是最主要的一点;(2)、合议庭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依据职权调查取证、采信证据或认定的事实,这部分事实完全是由证据认定的事实;以及(3)、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均属于法律事实。最终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有诉讼利益的,具有法律后果的,是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
其次,诉讼中的法律事实是由法官认定,还是当事人自认。法治论坛网友waage分析“诉讼上的所谓法律事实其实是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证明的作为诉讼请求表现的特定化的法律规范结果之要件,与法官对该主张的判断、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因为法官审判是司掌法律的司法,因而只负责判断和决定法律是不是该如当事人主张的那样实际地、现实性地发生。因此法官并不认定任何法律事实,而只是解释法律对法律规范的规定都是什么意思,有哪些适用方法的要求。这与法官作为认知活动的主体来发现现实事物的所谓客观真实完全是不相关的两码事。因此法官判断和决定法律是否该如当事人主张的那样发生的法律适用,即所谓司法的过程是审理,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 据此得出结论:“法律事实不是法官认定出来的”[4]
现实中诉讼结果最重要的是法院裁决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而不在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网友waage结论作狭义讨论:
1、诉讼中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是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载体反映出来的;
2、案件审理是法官,不是法官判决的,而是人民法院判决的;
假设没有法官、没有合议庭(即没有司法人员、没有其职权),你我能想象出前2条会发生什么?
“法律事实不是法官认定出来的”这类抽象的、钢性的理论,对活生生的、现实的、具体个案以及审判实践,非常“麻烦”。借以一个比较夸张的实际案例来说明,一个刑事诉讼案件,该案五名被告,公安机关以一个罪名报到检察院,而检察院审查后否定了,以另一罪名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最后人民法院以另一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司法只是审判“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为何三个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同样的证据、作出三种不同的“看法”的涉嫌罪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综[2003]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中宣电[2003]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切实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件: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1、什么是肺炎?
肺炎是指包括终末气道、肺泡腔及肺间质等在内的肺实质炎症。病因以感染为最常见,如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还可能由理化因素、免疫损伤、过敏及药物所致。
2、什么是非典型肺炎?
非典型肺炎是指近来世界部分国家和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原因不明,主要以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最近,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引起本次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科新种,称为SARS病毒,传染性较强,病情重,进展快,危害大。
3、非典型肺炎有哪些症状?与普通感冒有什么区别?
非典型肺炎临床表现为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乏力、腹泻等;一般没有上呼吸道其他症状;可有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会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化验检查,早期白细胞总数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普通感冒通常是在淋雨、受凉、过度疲劳后,因抵抗力下降,才容易得病。因此,普通感冒往往是个别出现,不会像非典型肺炎那样流行。普通感冒发病时,多数是低热,很少高热,病人鼻塞流涕、咽喉疼痛,头痛、全身酸痛、疲乏无力,症状较轻微,如果没有并发症,一般不会危及生命。
4,非典型肺炎潜伏期有多长?
一般约为2至12天,通常在4到5天。
5、非典型肺炎是怎样传播的?
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方式可能主要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以及与病人密切接触造成的。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病人、探视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
6,非典型肺炎有没有特别有效的治疗办法?
非典型肺炎目前还没有消灭病毒的特效药物和治疗办法,但经过及时的支持性治疗和对症治疗后,绝大多数病人可以痊愈康复,严重的病例通常是本人原来就有其他健康问题,或发现较晚,到患病后期才到医院治疗的病人。
7、有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
暂时还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正在抓紧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研制。
8、怎样做好社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加强科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具体方法包括:户内经常通风换气,经常清洗空调的隔尘网,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对出现病人的家庭,应进行医学监测,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出现病例较多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减少人流往来,不举行群众性集会;社区的商场、超市、影剧院要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进行消毒。
9、个人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主要是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餐具、茶具和毛巾:注意饮食均衡,定期运动,根据气候变化用时增减衣服,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疲劳,增强身体的抵抗力:尽量不到人口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公共场所。
10、当家人或朋友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患者家中或近期曾滞留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包括空气、家具、衣物等;为控制疫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隔离,一般为2周;避免探视病人,如必须探视时,一定要戴口罩,并穿防护服;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不适要马上到医院检查。
11、出现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时应该怎么办?
如果出现发热,体温达38℃以上,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和体征,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要马上去医院就诊,立即减少与家人、同事和周围人员的接触。
12、戴口罩对预防非典型肺炎有效果吗?
戴口罩有助于预防非典型肺炎,但戴口罩之前要先洗手,与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者,从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至少十天内要戴十二层棉纱口罩。
13、在公共场所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口鼻,之后要洗手;避免触摸眼、鼻、口,如需要触摸,应当先洗手;尽量不聚餐,如必须聚餐时,应当用公匙和公筷;采取措施确保空气流通;厕所内应备皂液及一次性纸巾,冲厕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公用设施如桌椅、电话、门窗把手应经常消毒。
14、如果与来自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接触后,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减少外出和到公共场所活动,同时注意休息、适当增加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并密切注意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咨询。
15、病人的常用物品,住所怎样进行消毒?
对病人使用过的衣服、床上用品、住过的房间以及使用过的电梯,电话及其它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很多,包括:衣服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床上用品、毛巾可用250mg/L一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家具、日常用品等物体的表面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清洗;便器,浴盆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房间可用15%过氧乙酸7ml(1g/m3)熏蒸2小时,或用2%过氧乙酸按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1小时;住过病人的楼层走道的墙壁、地面和公用电梯、楼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按100ml/m2喷雾2遍:会议室、娱乐室及大厅、走道等场所,应尽可能长时间地开窗通风换气,必要时可用过氧乙酸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