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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2:30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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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人民法院应否直接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3日〔57〕院办字第080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婚姻法实施后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的重婚,经群众检举揭发,人民法院是否直接受理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不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应将检举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法实施后的重婚案件时,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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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国家癌症协会提出的把11月12日作为“全美戒烟日”的议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全国戒烟日”的国家,现在美国吸烟人数每年以2%的速度下降。美国没有制定任何全国性的禁烟法规,禁烟的规定完全由各个州自由规定。全美有27个州实行严厉的公共场所禁烟令,禁止在任何公共场所,包括酒吧和餐馆吸烟。2009年6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的法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有权降低烟草制品尼古丁含量,有权禁止将香烟制成糖果口味来吸引年轻人,并有权禁止给烟草制品贴上“低焦油”或“轻度”等误导性标签。烟草公司也将被要求用“吸烟有害”等字样覆盖香烟盒上的广告画。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从1986年12月1日起,将不吸烟列为国民守则内容,1990年开始禁止所有的香烟广告宣传,违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美元或入狱6个月。学校不录取吸烟的学生,汽车司机吸烟要吊销驾驶执照等。新加坡禁烟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扔一个烟头者罚款500新加坡元或打4板子。

  英国:英国政府是通过立法禁烟的,从2007年7月1日起,英格兰地区的所有公共场合都实行禁烟。在禁烟区吸烟者将被罚款50英镑;没有贴出“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将被罚款200至1000英镑;禁烟场所的经营业主如不制止吸烟行为,将被处以最高2500英镑的罚款。

  法国:法国在各个地方都开辟“禁烟室”,规定室内必须安装密封的防烟设备,对违反规定的要罚款40至80法郎。禁止在报刊杂志刊登烟草广告,烟厂必须在烟盒上印上“吸烟致癌”的警告。从2008年1月1日起,法国公共场所开始全面禁烟。为落实禁烟令,法国有逾17万名“香烟警察”在公共场所巡逻。这些“香烟警察”由警察、宪兵和军队巡逻兵组成,一旦发现有人违反禁烟令,“香烟警察”有权对违令者处以68欧元的罚款,而违规的公共场所将被处以双倍罚款。

  日本:禁止中小学生吸烟,违者开除学籍。为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吸烟,日本烟草协会开发了一种智能IC卡。购买香烟时,只需将卡片放在自动贩卖机的特定位置,购买者的成年人身份就能得到识别和确认。从2008年7月开始,没有这种卡的人就无法再在自动贩卖机上购买香烟。

  意大利:198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严禁吸烟法》。规定在医院、学校、老人的家里、体育中心、剧院和电影院、电视台的工作间里完全禁止吸烟。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禁止吸烟,违者处以20万里拉(约合人民币856元)以上罚款;对向孩子出售香烟的人,要处以100万里拉的罚款(约合人民币4282元)。管理人员若不执行这项禁令,将被处以500里拉以上的罚款。

  韩国:禁止向19岁以下青少年售烟。否则将被罚款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9万元)或者入狱两年。

  泰国: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0铢。泰国规定,烟盒必须用一半的面积印上统一的警示性画面:一个被熏黑了的肺、一副黄黄的参差不齐的板牙、一个插满管子的病体,还有一个喷云吐雾的骷髅。包装上也不准印有轻量、柔和或焦油含量低等误导性词语。

  印度:实施“连坐”制度。2008年印度出台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需要对员工吸烟负责任。在公共场所,比如饭馆,老板或负责人要督促顾客不能吸烟。“如果一个人在饭馆吸烟被举报,他要被罚款100卢比,而饭馆老板同样要被罚100卢比。这样如果有三个人吸烟,他就要被罚300卢比。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 ),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 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 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200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 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