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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现状与未来/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21:47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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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现状与未来

于 朝

目 录

一、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与应用

二、我国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四、我国司法会计专业发展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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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与应用
1-1 司法会计一词中,"司法"二字是指诉讼,用来界定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二字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用于明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
1-2 司法会计,是对司法机关在法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等诉讼活动的总称。
1-2-1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的司法检查。是一种司法勘验检查的手段。其检查的对象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财产物资(数量)。诉讼主体主要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诉讼目的是发现、收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1-2-1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的司法鉴定。其鉴定的对象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诉讼主体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及其他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由于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往往也通过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收集证据)。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以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3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无论对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还是就具体案件而讲,都是产生于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所谓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和案件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事实但需要通过检查财务会计业务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
1-3-1 从司法会计专业而言,目前已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特别是在侦查审理贪污案件中,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会计专业人员协助查帐,或将案卷交与会计鉴定人进行审查,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其中,鉴定人确认贪污数额的做法对后来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产生过重大的不利影响。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目前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在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0年代后期,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去年(97年)以来,为了便于开展司法会计活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
1-3-2 从具体案件讲,凡是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都有进行相关司法会计活动需要。在刑事案件中,仅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案件就有110多种。如资敌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非法出租枪支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走私案,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扰乱市场秩序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藏品案,倒卖文物案,擅自进口固体废料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制造、贩卖淫秽物品案;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单位受贿案,对单位行贿案,单位行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等。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经营单位的,也都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
1-4 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我国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50年代在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分支学科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当时的政法院系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将其列为法律专业课。但由于受司法实践需要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的研究。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因课程开设的需要,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个别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发表出版物达到一个鼎盛时期。
1-4-1 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借鉴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直观的归纳司法实践可行的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不仅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且对立法、司法实践也造成的极为不利的影响;二是,受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误导,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造成司法实践出现鉴定人超出技术范围出具鉴定结论、相当一部分鉴定结论本应当是有罪证据但出具为无罪证据。例如:我国法学词书中最早对司法会计的词义进行解释的是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直接将财务会计行为是否系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问题。
1-4-2 我个人认为,建立司法会计学科体系应当考虑科学性、合法性和可发展性三个方面。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采用了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立科方法,先进行基本原理的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的研究路线。通过十一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论"理论模式,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别进行研究的理论研究思路。在理论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科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
1-4-3 从近几年的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看,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别进行研究的理论研究思路已日趋于成熟,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技术的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二、我国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2.从我国司法机关诉讼技术专业整体看,司法会计专业目前与法医专业、物证专业已形成鼎立之势,并在诉讼中分别提供着相关技术证据。但从发展角度讲,司法会计专业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仅在94年和97年培养出两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其中一位的硕士论文主要是在我指导完成)。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位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许多政法院系无法开设司法会计课。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一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问题,不仅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带来被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建立司法会计专业地方,司法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有些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司法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2-2 现有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
2-3 司法会计专业技术活动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基础。由于大多数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缺乏对司法会计专业一无所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或不会收集检材至使鉴定无法进行等情形。第二,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从我们集中查阅的一百多份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视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便作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2-4 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目前国内唯检察专业刊物和其他少数报刊可接受和发表一些专业性不强的司法会计文章。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三、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3.我个人认为,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重视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
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基本理论还是技术对策等方面的研究都与司法实践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明显已受到技术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首先,应当加强注意基本理论的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其次,具体技术理论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进行开发性研究方面,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
3-2 改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培训方式
应当改进目前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培训模式。一方面,根据培训目的的不同,将培训分为上岗培训、技术资格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档次;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培训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不同类型。为了适应各类培训的需要,建议中央司法机关与有关机构协调,筹建专门的司法会计培训机构,使司法会计专业培训逐步走上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3-3 开展司法会计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
司法会计技术包括帐物检查技术、帐务验证技术、鉴别判定技术和证据审查技术等。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和司法机关、律师机构推广司法会计技术是诉讼改革和司法会计专业发展的需要。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的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才能适应办案。其次,通过司法会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可以为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的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政法院系、司法机关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司法会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活动。按照实际应用司法会计技术层次不同,可以将推广对象分为三级:①专业级:即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和司法会计方向的在校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业务级:即主管、办理涉及经济案件司法人员和侦查专业的在校生;③普及级:即主管、办理其他诉讼业务的司法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
3-4 积极推进司法会计标准化的进程
司法会计标准化,是指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组织,针对司法会计活动中具有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和技术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社会活动。我们认为,为了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研究与操作的需要,当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第一,尽快建立司法会计标准化组织,这是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前提条件。第二,组织人力、物力尽快编纂司法会计引用技术标准,以解燃眉之急。
3-5 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广度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个人认为,在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的过程中可考虑采用两条路并行方式进行: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学会、协会联络,直接筹建司法会计学会和协会;另一方面,也可先成立司法会计学研究会之类的相对独立学术组织,待时机成熟后再成立学会或协会。

四、我国司法会计专业发展前景展望

4.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活动将会越来越多,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专业的建立与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
4-1 从刑事诉讼看,97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并对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查明有犯罪事实方可进行预审。
4-2 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原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根据修改后的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在犯罪手段、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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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01年3月16日 财库[2001]24号发布)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
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
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
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
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 “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
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
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
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
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
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发行、偿还和余额情况。通过上述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改变目前我国全国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适当充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构人员主要从预算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
  (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2001年由国务院确定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率先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改革试点时间和步骤。在总结经 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暂未全面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一些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在率先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同时,相应规范收入收缴程序。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91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一、担保基金的来源
  1、由市财政局安排一定数额担保基金,分次注入。
  2、申请省财政厅下拨部分担保基金,并争取给予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一定比例反担保。3、年末依据兰州市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贷款总额的比例,申请省财政对担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
  1、由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2、由兰州市经委临时借调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到担保中心帮助开展此项工作,并解决相应办公条件。
  三、担保业务的开展
  1、各商业银行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按协议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2、担保贷款风险责任原则上主要由担保中心承担,具体合作条款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订立。
  3、各商业银行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此项业务,待采取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此项业务。
  四、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有兰州地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担保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1、由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推荐。
  2、贷款申请由其所在地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查后,报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复审。
  3、按贷款项目的所属行业,由市经委和市商委审核其可行性。其中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审核,商业项目由市商委审核。
  4、担保中心负责审核。
  5、银行核贷。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决定发放与否。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为简化手续,申请、推荐、审查、审核、担保、核贷实行一表制,但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按规定由当事人与经办行、担保中心另行订立。
  六、担保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担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1、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2、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八、担保贷款的服务
   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担保中心对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无偿服务。
  九、担保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的使用及担保业务的开展,由兰州市经委监督指导。担保中心应定期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组织人员,定期对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附件:1、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略)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