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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0:27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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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扫城市冬季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促进全市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冰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道路和公共场所为城市清扫冰雪的重点地段: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经四路、经五路、经六路、经七路、泺源大街、经八路、经十路、纬一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纬六路、纬七路、纬八路、纬九路、纬十一路、纬十二路、建国小经三路、泉城路、解放路、历山路、山大路、文化东路、文化西路、黑虎泉北路、黑虎泉西路、趵突泉北路、趵突泉南路、东关大街、明湖路。师范路、舜耕路、马鞍山路、宾馆路、玉涵路、共青团路、大桥路、北园路、辛西路、顺河街、青年东路、天成路、济洛路、堤口路、无影山路、无影山中路、少年路、花洪路、闵子骞路、英雄山路、段店路、建设路、工业北路、工业南路、遥墙机场路、张庄路、辛庄高架桥、八一立交桥、全福立交桥、天桥、黄河大桥、济南火车站广场、火车东站广场、火车南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广场。
  第四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居民委员会应将清扫冰雪任务分配到本辖区内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附近没有相应单位和住户的,应当落实到邻近单位,不得留有空白地段。
  第五条 每次降雪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清扫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冰雪,并对清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都有清扫冰雪的义务,应当按照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居民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及时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冰雪。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清扫冰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遇白天降雪时,必须做到边降雪边清扫,停雪后两个时内全部完成清扫冰雪任务。
  (二)遇夜间降雪时,必须于次日上午10时前全部完成清扫冰雪任务。
  (三)清积的冰雪要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堆积冰雪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民办保洁人员,在降雪时应坚守岗位,带头清扫冰雪,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对单位和居民的清扫冰雪责任地段(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出色完成清扫冰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冰雪清扫任务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力量代为清扫,按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取代清扫费,并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时,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扫冰雪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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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中秘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6年11月4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协定,就1997年-1999年度两国文化交流签订如下计划:

              文化、艺术

  第一条 中方派一个京剧团访问秘鲁。

  第二条 秘方促进一乐团指挥访华,指挥北京某一交响乐团演出。

  第三条 秘鲁在中国举办一个曾在华学习美术的画家绘画展。

  第四条 中国将在秘鲁举办一个工艺品展。

  第五条 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六条 双方将在1997-1999年度计划期间促进博物馆专家互访。

  第七条 双方将为组织一个关于中秘关系史的文化、人类学研讨会提供特殊方便。

  第八条 双方同意为文化及传播性质的展览相互提供场地。

  第九条 双方互派民间音乐家互访,组织有关两国不同音乐方式的讲座及报告会,以便进行该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教育

  第十条 中国政府每年向秘鲁提供四个进修生或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秘鲁政府向中方提供便利,以便中国学生在秘鲁的国立和私立大学里学习和进修获得年度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方继续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派遣一名教师到秘鲁天主教大学开展中国语言、文化和文学的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大学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校际联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秘鲁太平洋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根据已签定的协议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 双方将派教育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互访,以便相互了解对方教育现代化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大学教师的互访,通过国立农业大学、国立工程大学和特鲁希略国立大学与相应的中国大学实施研究项目。

               友好往来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和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七条 双方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双方负责全国青年事务的机构建立定期交往关系。

               报刊出版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一个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对方的电影电视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间的专业合作、节目互换和人员互访。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界专业人员的互访和交流经验。

               财务规定

  除有关互派奖学金生及派往对方国家任教的教师或进行研究工作的专家等项目外,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的派出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方支付食宿、当地交通以及确保访问、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必要费用。

                其它

  对本计划各项条款的落实将事先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调。
  本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利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鲁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适时督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