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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4:05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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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更好地为全民健身服务,提高市民的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王伟成  市长   
  主  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何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委  员:王艳红   金坛市副市长
       唐华新   溧阳市副市长
       张 美   武进区副区长
       胡秀芳   新北区副区长
       魏 敏   天宁区副区长
       许 峥   钟楼区副区长
       章卫忠   戚墅堰区副区长
       汪明光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克勤   市农工办副主任
       易明卿   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
       汪利宁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戴亚东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戴明水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徐 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周国伟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李 青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玲忠   市房管局副局长
       吴 捷   市园林局副局长
       孙 骏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任小玉  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
       蒋 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谈星辉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蒋志超  市总工会副主席
       夏 明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陈风珍  市妇联副主席
       冯子秋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任小玉同志兼任。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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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由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路政管理文书》(格式)业已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两国之间的互利关系,尤其是在贸易与商业上的互利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逐步减少和消除在货物交换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贸易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应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互访、包括组织和举办交易会和/或展览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货物交换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1、本协定自缔约一方履行完国内手续,通知另一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3、本协定可经缔约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莫尔斯比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基尔罗依·吉尼亚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