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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0:47:50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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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8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处理行为,维护重组企业、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部分中央企业反映,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现就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关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一)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二)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三)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方案。审核时,应当统筹考虑所监管范围内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分配差距等因素。重复和雷同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应当要求企业予以整合或者调整。

  企业集团三级(孙公司)及以下企业,重组涉及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可以规定由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

  四、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向退休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量力而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具备发放统筹外费用的政策条件,不要与其他企业盲目攀比。

  (二)公平合理。统筹外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丧葬费用项目,企业不得重复设置,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间,统筹外费用项目及标准不搞“一刀切”。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此之外再为其预提用于养老的统筹外费用。领取统筹外费用的退休人员,企业不得再将其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三)制度规范。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外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其授权的企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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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服务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服务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2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与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大局意识,统筹安排节假日期间银行服务。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纪念日,党和国家将举办一系列庆典活动。国庆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假期时间长,群众出行频繁,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金融服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以良好的风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节假日期间有足够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应采取轮休方式,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居民集中程度适当调整营业时间,必须满足节假日期间的公众需求;针对休业网点,要提前发布告示,明确标注附近开门营业网点的交通图、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存取款等基础金融业务。二是注意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保证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落实风险监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安全保障到位,满足客户需求。三是注意做好节假日金融服务应急预案,特别要针对系统故障、停电以及水、电、气、电话、物业等缴费高峰等具体情况,根据需要保证服务供给。四是注意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基础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在有效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各类服务资源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确保节假日期间银行服务工作的良好开展。

二、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银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真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突发事件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防范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网点营业场所、自助营业场所、网上银行等区域的监控和安全管理,增强系统抗攻击、防病毒能力,防范犯罪人员窃取信息。二是要警示员工确保节日出行安全,避免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是要规范公车管理,不得利用公务外出之便,携带个人亲朋随行,或将公务用车随意转交非专职驾驶员。要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三、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值班工作。一是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政务和安全保卫值班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值班,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要加强值班、加强一线力量,要及时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动态,切实保障各类信息畅通无阻。各银监局要提前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将节日期间值班安排和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的情况报告银监会办公厅值班室。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二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制定节假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明确突发事件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准备足够的应急工作力量,遇有紧急、重要或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并迅速上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切实落实好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的各项服务和安全管理要求,认真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杜绝有损银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9〕10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我盟自2005年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以来,在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扶助困难群众子女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项政策深受全盟人民的大力拥护,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得民心、顺民意的“惠民政策”。为了进一步增强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的实际可操作性,提高助学效果,行署对《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锡署发〔2007〕105号)进行了调整修改,形成了《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突出发展职业教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分类、分等次助学,并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全员助学政策。
第二章 助学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享受助学政策的学生,须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具有我盟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包括具有农村、牧区户籍但已转移到城镇自谋职业的农牧户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生态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生活俭朴,行为规范,学习努力。但每年雇工时间超过五个月的农牧民家庭学生(不包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享受此助学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他有关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助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类型
(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分三个类型。民政部门在册的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的学生及孤儿享受一类助学金;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户的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尚未达到扶贫部门规定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三类助学金。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不分类,按统一标准享受助学金。
第六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标准
(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一类: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1000元。二类:免全年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500元。
三类:免全年学费的50% ,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300元。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
第七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类型(一)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享受一类助学金。(二)未纳入一类助学范围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
第八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
一类: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生活费1500元);三年级学生补助生活费1000元。
二类: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生活费 1500元);三年级学生补助生活费1000元。第九条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贯彻实施,对蒙语授课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民族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第十条 各类助学金标准仅指下限,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或增加补助内容。
第四章 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第十一条 盟、旗县市(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
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农牧业、审计、监察、生态办等部门参加的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各项助学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助学对象的审核及助学经费的拨付工作。同时,在盟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设立相应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实施助学政策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助学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助学对象的审核、评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要通过校园网、教育局网站等途径公布。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者每年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或就读学校领取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基本情况,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分别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和孤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扶贫办审核是否属于其在册的贫困户学生;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并经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在每年6月底前报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批。(二)旗县市(区)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要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申请表,在每年7月底前报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查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报请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核发由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统一设计和印制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旗县市(区)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9月新学年入学后,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学籍,由就读学校组织学生填写《锡林郭勒盟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并附学生户籍地助学管理中心审查认定的居民户口簿和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城镇低保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学校将申请者名单在班级内、学校内公示 5日,如无异议,于 9月 20日前将本校学生申请表、花名册、统计表一并上报就读地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二)就读地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材料及时汇总、审核后,于9月底前上报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再次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第五章 助学金来源与管理第十五条 符合助学条件的高中阶段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均由盟行署和户籍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的助学任务。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助学资金根据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和承受能力,分类确定助学经费承担比例: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按盟、旗县市两级财政4:6的比例承担;太仆寺旗、正镶白旗按盟、旗两级财政 6:4的比例承担,其它旗(区)按盟、旗两级财政5:5的比例承担。所需资金年初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按国家、自治区、盟(旗)8:1: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盟、旗承担部分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按学期下达各类助学金指标。旗县市(区)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助学金原则上只发到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现金。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减免相应费用;伙食费(生活费)补助部分,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的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助学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十九条 助学金的结算
(一)普通高中助学金的结算。就读学校根据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确认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及时汇总实际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和助学金额,在开学后十日内通过旗县市(区)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上报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分旗县市(区)和各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在学校开学后二十日内转报盟财政局。(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结算。盟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确认的中等职业受助学生人数,分旗县市(区)和各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及时转报盟财政局。(三)由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来源不同,应分别核算下达。盟财政局复核各地、各学校助学金总额后,在学校开学后三十日内先行下达普通高中助学金;待中央、自治区助学经费下达后,再行下达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盟财政局将上述两项助学经费按学期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所承担的助学经费后一并拨付旗县市(区)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专户,由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及时拨付学生就读的各学校。盟直院校的盟级及以上助学金匹配经费,由盟财政局直接拨付学校。
第二十条 盟内跨旗县市(区)助学资金的划转工作,由盟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财政局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在盟旗两级教育局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同时,盟旗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助学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按照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加强学生管理,防止学生无序流动。要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锡署发〔2007〕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