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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9:35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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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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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总结了2000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部署了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任务。会议提出,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三乱”,为国民经济发展、企业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认真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清理整顿向企业的经营性收费,从严整治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整章建制,切实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为了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治乱减负工作的自觉性。治乱减负工作是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朱总理都作出了一系列指示。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坚决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从严治理,认真清理。在治乱减负工作中,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认真解决。当前,税务机关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地方以“出书”、“办培训班”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借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有的随意提高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强行让企业代理等,在企业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住这些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认真清理检查,并采取坚决的态度,该纠正的要纠正,该退还的要退还,该道歉的要道歉,为税务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针对问题,整章建制,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各地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今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为企业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理。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如再发现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治乱减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一定要认真负责,抓好落实。要指定一位领导和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所属系统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防止走过场。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治乱减负工作。
五、认真做好治乱减负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各地对2001年的治乱减负工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组织人员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望各地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200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限,有的须加以完善,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
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规定,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