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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0:11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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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规[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决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以有效预防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加强监管,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中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

  2.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1.各地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3.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查清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有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4月)。本通知下发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组织举办专项治理骨干学习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5月至12月)。各省(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开展清理检查。7月底,各地要完成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的自查自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类汇总统计表;10月底,各省(区、市)完成对各地(市)的抽查,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类汇总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10至11月,两部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地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年底前,两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查结的典型案例。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巩固、深化前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思路、措施;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组织修订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对于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遏制房地产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深化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此都作出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专项治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监察部共同组织开展,两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实施工作和政策指导。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提高工作实效。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本地房地产开发中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在专项治理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完善制度、清理检查、查处案件这三项任务。在完善制度上,重点要尽快对本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在清理检查上,重点是要对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深入检查;在查处案件上,重点要查处利用审批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专项治理对象上,要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健全制度不及时、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地区,要重点检查,督促落实。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对违规审批的要及时纠正;对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制止;对利用审批权索贿受贿的要予以严惩;对清理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加强社会监督,注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中搞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中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清理检查统计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csgh/200904/P020090429536435788773.doc
    2.房地产项目中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自查自纠登记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csgh/200904/P020090429536435939440.doc
    3.专项治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csgh/200904/P02009042953643593265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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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 4月份开始施行。
  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是加强政务信息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切实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实行数量和质量“双挂钩”刚性考核,鼓励多报信息、报好信息,着力提高信息质量,更好地为政府首脑机关科学决策、部署指导工作服务,为实现铜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率先跨越发展服务。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政务信息工作,推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宣传铜川提供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依据《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市政府各驻外机构;
  (四)中、省驻铜有关部门。
  二、报送任务
  (一)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IO条:
  (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不少于6条;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中、省驻铜有关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8条,各直属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中、省驻铜有关企业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
  (四)市政府各驻外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
  三、评分标准
  (一)信息采用计分。
  1.《铜川信息》单独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
  2.《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
  3.调研信息被采用后每条计6分。
  4.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每条计6分。
  5.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每条再计10分。
  (二)领导批示加分。
  1.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20分;
  2.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10分;
  3.同一条信息多名领导分别批示的累计加分,最高加35分。
  (三)工作过失扣分。
  1.未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少报1条扣1分;
  2.未按要求时限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一次扣3分;
  3.对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0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年度为当年的1月份至12月份,主要考核报送信息数量、采用率和批示率。考核单位年度总分=全年信息采用分十领导批示加分一累计扣分。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信息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实行采用情况零通报制度。
  五、通报和评比表彰
  (一)市政府办公室实行日登记、月考核、季通报制度。专人负责按日登记,按月考核,每季度依据考核情况通报一次。
  (二)市政府办公室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同时考虑政务信息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员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全年过失扣分累计超过 30分以上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4月 l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行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重点项目(具体以每年市政府下达计划为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联合督办范围: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的;

(二)时间紧迫、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联合督办事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市监察局是重点项目联合督办与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应将联合督办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项目市政府挂钩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是联合督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重点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解决职能范围内存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责任主体的沟通,积极开展工作,力促存在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会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需要,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主体需在办结时限内向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延期只能一次,但市级权限内事项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项目业主单位因经营状况或重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而无法完成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市发改局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确需实施联合督办的事项,应及时与市监察局会商,并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责任单位、存在问题、造成后果等。必要时,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可对重点项目存在问题联合开展现场勘察。

第八条 联合督办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下达《重点项目联合督办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进展、存在问题、解决时限、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接到联合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在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和市监察局。

(三)检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就督办事项对责任主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责任单位通报,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四)报告。责任主体每月月底前应将督办事项的解决进展书面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及时汇总报市政府。

(五)验收。督办问题解决后,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组织实施,从接到验收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将在行风评议时扣减分配给重点项目工作的相应分值,每次各扣1分,扣完为止;取消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该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市级权限内事项未完成的,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