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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9:59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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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京科管字[19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属科研院所在实行"三保一挂"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系统优化组合的基础上,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条 全员聘任制是院所与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院所与个人间聘任与被聘任关系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范围包括试点院所的国家固定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也包括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统包分配人员。不包括由上级任命的现职院所党政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试行全员聘任制的科研院所继续实行人员计划管理。试点院所必须在上级批准的编制、人员计划、职数内聘任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院所聘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党的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二)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三) 具有拟聘职务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 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 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二) 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 经集体讨论,确定聘任人选,公布结果;
(四) 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有试用期的签定试用和同,办理有关手续);
(五) 聘任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第八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 工作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 聘任期限;
(三)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四) 共同条款;
(五) 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新招收或外单位调入职工试用期一年,院所与本人签订试用合同,合同内容可参照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签订聘任合同的基础上,必要时双方可签订专项合同,如人才培养合同等。
第十一条 聘任期限最少两年,一般为三至五年,必要时可签订较长期的合同。接近退休年龄的,可以按退休时间签订合同。对少数不宜签订两年聘任期合同的,可签定临时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院所与本人终止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院所由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期满前一个季度内,经过考核,双方愿意续订合同的,可续签合同。
合同期满前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未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市内应用的,或取得成效不满一年的,院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职工至少续订一年合同,职工应续订合同。
第十四条 由于情况有重大变化,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合同手续。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院所可以在聘期内或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发现本人不符和条件的;
(二) 较长时间内完不成本职任务,又不服从分配做其他工作的;
(三) 违法乱纪或失职情况严重的;
(四) 未经领导同意自费考入学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
(五) 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十六条 院所解除聘任合同,由聘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院所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十五条规定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与院所解除合同:
(一) 经有关部门确认,院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 经院所同意,自费考入学校脱产学习的;
(三) 经院所同意,调动工作的;
(四) 符合国家规定,不损害单位利益,院所同意办理辞职的;
(五) 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解除聘任合同后,其待遇由院所依照国家关于应征入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一) 承担国家、部、市项目及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或脱离该项目两年之内的职工;
(二) 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职工;
(三) 在掌握院所重要经营销售渠道等关键岗位工作,脱离岗位两年之内的职工;
(四) 毕业五年之内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
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应在签订或变更合同时在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第二十条 如果不属第十八条情况,职工强行解除合同自动离职,院所有权采取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
(一) 要求赔偿因本人强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措失,承担违约责任;
(二) 收回所有技术资料;
(三) 收回院所分配的住房;
(四) 收回培训费用;
(五)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三年内不得使用原单位的成果和技术资料;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 院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但属于第十五条(五)项的,院所不需提前通知对方。
职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解除合同的,院所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予答复,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五章 登记待业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解除合同后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待业的人员,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试行全员聘任制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实行全员聘任制的科研院所待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保存档案和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二十三条 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登记,院所办理如下手续:
(一) 填写《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院所、职工本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各一份;
(二) 填写《科研院所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一份;
(三) 开具《副食补贴转移证明》交职工本人。
职工收到《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后3天内,院所将以上手续和市科委批准院所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批复影印件及职工档案,送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部审核同意接收后,职工本人应在7天内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签证和争议调解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须由市科委委托的合同仲裁机构进行签证,院所按每份合同2.5元交纳签证费,职工个人不交纳签证费。
第二十五条 院所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聘任制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签订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签订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从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院所聘任制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七章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条件和步骤
第二十六条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院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 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精神;
(二) 基础管理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做得较好;
(三) 科研、开发等任务饱满,经济效益好;
(四) 已经进行系统优化组合;
(五) 能按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
(六) 大多数职工赞同试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试行全员聘任制的单位,必须持试点工作方案、院所规章制度、标准合同文本、聘任委员会和工作班子名单等向上级主管部门、市科委和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科委上市人事局批准后方可试行。
第二十八条 院所试行全员聘任制的步骤:
(一) 建立组织。成立以院所为首由党政主要领导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及其班子;
(二) 制订执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 广泛进行宣传;
(四) 组织职工认真讨论;
(五) 签订合同;
(六) 经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以新机制运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第二期"三保一挂"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单位,试行全员聘任制后,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增加工资总额4%的工资性补贴。此项补贴的一半经市人事局核准后计入工资总额,联系贡献大小和效益高低进行分配。
另一半作为职工个人待业时的补充待业保险金,由院所代职工存入银行。在职工终止、解除聘任合同或退(离)休时一次或分次发给职工(属于第十五条第(一)、(五)项的不发补充待业保险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商市人事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2年1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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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 窦希铭 ——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博士、北京大学访问学者)









二??八年七月








【摘要】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一一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


【关键字】 国际法 概念 体系构成 

目录
引言 1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1
(一)国际法的概念 1
(二)国际法的内涵 1
(三)国际法的外延 1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2
1.国内法优先说 2
2.国际法优先说 2
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2
4.我国学界通说 3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 3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3

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2002年3月1日)

教体艺厅〔2002〕1号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师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现就"十五"期间推进我国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潮流,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积极推进国家信息化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提高国民的信息素养,培养信息化人才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根本,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教师教育信息化既是教育信息化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当前,信息化已经引起中小学的教育思想、观念、内容、方法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要实现信息技术在中小学逐步普及和应用,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具有较高信息素养的中小学师资队伍是关键。目前,我国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教师教育机构,存在着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设薄弱,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尚未普及,在教师教育中还不能广泛应用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手段等方面的问题,难以适应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化进程,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发展目标和措施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坚持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注重应用,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中小学师资,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信息素养。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原则:以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为根本。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加快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教师教育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设,逐步构建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网络教育体系。
  --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在教师教育中的普及和应用,显著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
  --积极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管理体制和办学方式的改革创新,探索并初步构建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的有效模式。  

  "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加快教师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推进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每所师范院校都要能够与中国教育科研网联接,并结合自身条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广大中小学教师提供丰富的教育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师范大学数字化学习环境的示范性建设。重点支持西部若干所师范大学校园网建设与升级改造工程。依托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建设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
--配合中小学"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其为中小学教师开展校本培训和日常教学提供支持与服务的能力。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东西部地区师范院校之间广泛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对口支援和相互协作,实现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协同发展。
--继续在师范院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捐赠电脑助学行动",支持广大农村和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和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加快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建设
--加强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师教育优质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建立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库,开展教师教育远程教育试点,大力发展远程教师教育。
--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教师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积极整合各类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加强区域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教师教育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
--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信息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建设本区域的教师教育网络资源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与当地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园网连通,以多种方式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服务。
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培养、培训适应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
--有条件的师范院校要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等专业,逐步扩大招生名额。探索通过双学位、主辅修及加强选修课等形式,培养能基本胜任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师资。引导高师院校信息技术、教育技术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教育水平,增加硕士点和博士点数量。扩大教育技术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模。
--师范院校要开设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公共必修课。加强师范院校信息技术相关公共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不断提高师范院校教师的信息素养。5年内,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中青年教师,要接受不同程度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技术的相关培训,学会利用教学软件和通过网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教材和教师指导用书。
--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培训。要特别加强对骨干教师的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的培训。
--加强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职教师的培训,争取用2至3年时间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轮训一遍,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探索和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新模式
--以科学研究为先导,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应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改革教师教育,重视教师教育相关技术及标准的研究,鼓励师范院校积极参与教师教育信息化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初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远程教师教育模式。
--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师教育各个专业和学科课程的整合,引导和支持广大教师在教学中广泛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教育技术等先进手段,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研究在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研究各类师范院校信息化教育管理的评价标准,推进教师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组织和发动广大师范院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教师教育信息化以及师范院校和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内容、方法、途径和教学模式以及一系列重要课题的研究。
加强领导、管理和评估
--教育部将加强对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切实保证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扎实、稳步地实施。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加强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研究,在引入市场机制、东西部联合与合作、教育资源开发、学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制定有关信息化建设的评估标准,通过有效的评估手段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师范院校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确保教育信息源的内容健康、可靠和安全,防范不良信息的扩散。在吸引外部资金的同时,要把质量和效益放在第一位,淡化商业色彩,坚持教育在信息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避免商业运作中产生失控的现象。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评估标准对各地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推进"十五"教师教育信息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充满创新和挑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师范院校既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又要实事求是,扎实稳妥,因地制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师教育信息化的总体部署,与本地教育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本地区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实施计划和政策,并具体指导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根据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立足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教师教育信息化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国家将重点支持对教师教育信息化起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项目,带动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水平提高。国家对东部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教师教育信息化,主要给予政策支持与宏观指导。
坚持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要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各类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已有的建设条件,重视卫星数字广播在教师教育信息化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教师教育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当地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与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校校通" 工程的实施,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应用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突破传统教师教育的时空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在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教学的理论、观念、内容、模式和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和教师教育质量的显著提高。
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
--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应采取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结合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国家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将主要用于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支持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地在逐渐加大对本地教师教育信息化的投入之外,要适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依托自身优势,积极探索争取国内外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合作,引进技术、管理和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实施滚动开发,在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的同时,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信息产业。保证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发展。

  请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工作,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