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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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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市州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规委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共23—2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利州区政府区长、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所在城市、县城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重大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市委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元坝区、朝天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时具有与规委会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根据评审项目类型的不同设立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对涉及重大或社会关注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规委会或相关部门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或专业评审。
第十条 市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11—1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思路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建筑品味风格及特色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对城市发展规划中特别重大项目的选址等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7—11人组成。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历史街区、南河和嘉陵江两岸,重要的车站、码头、广场、城市交通出口等)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①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②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江大桥等;③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④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以及城市次、支路交叉口四角的临街建筑;
(四)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光亮工程等。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5—9人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三章 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市规委会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市规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主任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委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广元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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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设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财物,以及依法追回后应予没收或者上缴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本市范围内,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设置罚没项目。
第四条 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当事人执行罚没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五条 执法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另行设计罚没财物收据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的财物,应设立专项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登记、保管、清仓以及定期结算和对帐制度。
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罚没财物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财物收据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领用、缴销手续。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压价处理罚没财物。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金银(不包括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出土金银),由金银管理部门予以收购;
(二)外币、外汇兑换券、外币有价证券,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兑换;
(三)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
(四)古玩、文物,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后,属于应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五)珠宝、首饰,经有关部门估价,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六)烟、酒等专卖商品,经烟、酒专卖部门鉴定后,有利用价值的,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七)粮、油商品和鲜活商品,由所在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八)药品、药材、麻醉品,经医药管理部门鉴定后,有利用价值的,由指定的经营机构予以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九)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物,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假冒伪劣商品,经鉴定有利用价值的,由有关部门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十二)上述各项以外的罚没财物,均应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第九条 对尚未结案而暂时扣缴的不易保存的物品,执法机关可先送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变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第十条 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全部、及时上缴财政,禁止任何形式的提留和分成。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不得对执行罚没的单位和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一条 经复议、复审后应予纠正的案件,其原被错误罚没的财物,应予退还。原物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作变价处理的,则以变价款退还;已上缴国库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罚没财物及其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明令取消,其非法所得经审计部门查实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罚没收入提留、分成或者拒绝、拖延上缴的,以及不按规定开支办案费用补助的,财政、审计部门应按违反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和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6日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93〕中色人函字第0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障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1994年核定你公司直属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比例为23.5%。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