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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07:39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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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前言
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
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在经过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须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后才可承认其任职资格。

三、聘任和任命
1.卫生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3.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期限,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四、关于任职基本条件的掌握
1.根据卫生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拨和使用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对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及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现场工作为主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可适当放宽对外文、论文的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工作2年(含见习期),具有《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可以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五、其 它
关于“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离休、退休问题”等,请遵照国发(19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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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外,一律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汽车保管站、汽车临时停放点,必须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撤销。否则,除责令撤销外,并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十元。
为解决生产、生活之必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临时停放点,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管理。汽车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和收费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任意停放机动车辆。凡没有停车场(库)的单位,其机动车辆应停放在经批准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库)或汽车保管站。
第四条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机团、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大院内开设对外服务的汽车保管站,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五条 根据市区道路条件、功能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分为一、二、三类实施管理。
(一)一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北京时间(以下同)七时至二十二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在指定位置上落搭乘人员;
(二)二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七时至十时、十六时至十九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上落搭乘员;
(三)三类管理道路:全天允许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和上落搭乘人员,但驾驶员在装卸货物时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 机团公务车、出租车在一类道路上停车,必须停在划有车辆准予临时停放的标线以内,每次停车不得超过二分钟,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或设有分车道护栏、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必须紧靠站台停车上落乘客;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或没有设分车道护栏、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必须紧靠人行道停车上落乘客。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须按指定
地点停车。停车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持有“特许证”的车辆,应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注意安全,尽可能做到不堵塞交通。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章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26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市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一级企业核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使用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