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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24:26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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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
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
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组织原则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院士、研究员和局机关司级以上干部(含不在职)中推荐,由国家海洋局聘任,人数一般在20—30名左右。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条件是: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熟悉海洋工作的某一方面,并在该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工作,并敢于负责者;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其中,担任院士、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其年龄可延长到70岁。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局科技司,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为更好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除由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外,可再从局内各单位聘请若干高级技术专家和局业务司司级公务员兼任。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的向局科技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是: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各种专题会议。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可作决议。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评议、审查的事项作出结论。
(四)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考察。
(五)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办理,主任委员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局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应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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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
1991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监字〔1991〕第4号《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惠州恒业公司与恩平县旅游实业公司在签订购销彩电合同时,虽然要求银行提供担保,但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担保,在其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恩平支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恩平支行在向恒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承诺对恒业公司预付给旅游实业公司的170万元人民币实行监督,专款专用,却未履行其监督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录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2011年计划招录39人,共33个职位,具体要求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填写报名资料的各项内容,凡要求填写的,不能空项。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因报名资料失实导致未被录用的,后果自负。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1、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及学位,均属于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范围,不属于此范围的将不予认可。

2、职位中明确要求学历为“本科”或“研究生(硕士)”的,高于或低于该学历的考生均不能报考。

3、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4、留学归国人员,在报名时,须持有我国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详细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报考。

2、兼职工作的经历,须注明“兼职”。

3、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三)关于英语考试等级要求

报考职位要求为英语国家六级的,报考人员应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

(四)关于大学生村官

办公厅信访处信访接待及处理岗位(职位代码0301001001)、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办公室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18001)、机关工会办公室工作岗位(职位代码0301020001)等3个职位只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大学生村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大学生村官在面试时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学习和工作的时间段应准确、连续,精确到月份。非工作经历,如待业等其他情况,在备注中说明。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应届生应填写齐全学科成绩。

(六)关于社会在职人员

社会在职人员报名须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七)关于奖惩情况

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八)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可先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全总指定邮箱(rsc2008@acftu.org),邮件发送成功将收到全总邮箱的自动回复。审查意见将在收到邮件次日起2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本人。

(九)关于个别职位说明

全总此次招录涉及到21个部门,其中办公厅等20个部门系全总内设机构,资产监督管理部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全总统一管理,办公地点在全总机关。

(十)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二、专业考试和面试

1、全总共有31个职位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5%,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职位,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2、考生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备查,具体要求详见届时公告。

三、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1、体检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组织实施。

2、体检合格的考生将进入考察程序。全总将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到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考察,并查阅档案。

3、全总将对考察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仅供用人部门参考。

四、其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凡在报名、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不予录用。

全总考录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8592049,010-68592044,电子邮箱为:rsc2008@acftu.org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全总组织部,邮政编码:100865。

附件:《2011年全总招考简章》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全国总工会2011年招考简章.xls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