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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08:17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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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农村沼气原料来源,加快秸秆沼气技术推广,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今年我部在山西、内蒙、黑龙江、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贵州、广西和黑龙江农垦总局12个省、区(局)启动了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近年来我国农村沼气建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秸秆综合利用也取得显著成效。秸秆生物发酵生产沼气技术的研发和试点示范,丰富了沼气原料来源,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开辟了新途径。开展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有利于巩固发展沼气建设成果、发展循环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入探索不同地区、不同原料、不同工艺、不同规模的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模式和管理经验,为“十二五”期间大规模推广秸秆沼气技术、加快秸秆能源化利用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试点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管理、验收总结,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问题。

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试点项目建设方案,负责试点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工程建造质量监管、自筹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后续运行管理以及安全预案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技术支撑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包括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指导、工程启动调试、人员培训等),对因技术服务造成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所出现问题全部解决,并承担相应损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施工单位要对承建项目包质量、包进度、包建后服务,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建造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农业部成立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技术指导组(见附件)。技术指导组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技术指导,参与试点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审查,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跟踪解决;参加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的最终验收和评估。试点结束后,经过充分论证和遴选,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推荐可供推广的主推工艺。

二、强化监督,做好试点项目验收总结

试点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凡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或基本无进展,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由试点所在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批准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收回中央投资。

各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会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正常运行3个月后,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试点项目的验收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检。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评估不同地区、不同原料、不同工艺秸秆沼气工程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评估工艺路线和运行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建设内容的完整性,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工程运行的经济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推广价值和适用范围等。



附件:

农业部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技术指导组



组 长:赵立欣 研究员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组长:颜 丽 研究员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李秀金 教 授 北京化工大学

成 员:梅自力 研究员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韩 捷 研究员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林 聪 教 授 中国农业大学

董保成 工程师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惠斌 副站长 河北省新能源技术推广站

胡冀生 局 长 河北省青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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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
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
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2、财政补助开支的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包括财政负担的活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主要指中小学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其中教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教龄工资和津贴;
4、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5、其它补助人员的补助金。
第三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目标。从2000年7月起,各地要确保当月工资兑现,不得再出现新的欠发工资;并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
第四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乡(镇)要立足自身,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广开资金门路,千方百计保障工资正常发放。
(一)各县(市)、乡(镇)要认真清理自聘和超编人员,规范工资管理,严格工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特困乡(镇)要从财力上给予照顾。
(三)制定详细的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并根据工资支出规模,结合财政收入入库情况安排好资金。
(四)县(市)和乡(镇)财政都要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乡(镇)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零户管理”,各单位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五)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40%的比例用于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乡(镇)。
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保工资、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地财政要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为所辖县(市)财政保证工资发放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凡是从所辖县(市)集中财力的市、地,要从体制上返还一部分财力给县(市),返还数原则上不低于所集中财力的一半,重点用于工资发放。
(二)安排专门资金,配套用于特困乡(镇)的解困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对特困乡(镇)直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地,要扩大补助乡(镇)的范围,使更多的困难乡(镇)得到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激励机制,多方筹措资金,为各县(市)保障工资发放提供财力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特困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并尽早拨付到位。
(二)继续落实好中央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央对我省的增资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市)和乡(镇),县(市)要向乡(镇)倾斜。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县(市)欠省财政周转金确因财力不足无力偿还的,经批准可实行3年挂帐,其间只收利息(占用费),不再从预算资金中抵扣本金。市、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也要比照办理。各级财政借给企业的周转金,应依法组织回收,周转金利
息(占用费)作为财政收入,并相应用作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二)项当年得不到落实的,由省财政于次年初通过财政扣款予以落实。同时,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从财政体制之外平调、集中下级财政的财力。
第八条 奖惩与责任。各地要建立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时间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对各地保障工资发放工作的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凡是不能保证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出现新的欠发工资而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于次月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并取消其财政工作的评先、奖励资格。对能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全部消化历年欠发工资,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县(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地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工资正常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6月22日

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电子工业部、商业部


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16日,电子工业部、商业部

为促进彩电工业技术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消费者欢迎的新型国产彩电;同时为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对多功能彩电的管理定价,我们对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制定的“国产彩电附加功能加价规定”进行重新审定,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以下简称为加价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规定”只适用国产彩电,由国内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按进口整机对待不按本规定加价。
二、国产彩电价格管理权限不变。此次附加功能的加价,暂由企业向省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并与同级物价局、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批准后的价格要报电子部、商业部备案。
三、今后凡新增附加功能在生产定型时要报我们统一制定价格。
四、本“加价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颁发的“加价规定”同时废止。
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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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附加功能项目 | 加价 | 备 注 |
| | | (元)| |
|--------|--------------------------------|--------|----------------------------------------------|
| 1 | 遥控器(按功能多少加价) | | 频道预选按一个功能计算 |
| |3--5个功能 |100 | |
| |6--10个功能 |140 | |
| 2 | 无信号自动关机 | 15 | |
| 3 | 图象环境光自动控制(OPC)| 50 | 在彩电的机壳上装有光感应孔 |
| 4 | 视频、音频插孔 | | |
| | 视频、音频输入插孔 | 40 | |
| | 视频、音频输出插孔 | 25 | |
| | 视频、音频输入、输出插孔 | 65 | |
| 5 | 耳机插孔(含耳塞机) | 5 | 松下型热机芯的加价10元 |
| 6 | 录音插孔 | 5 | 松下型热机芯的加价10元 |
| 7 | 预选频道开关机械式(或半电 | 10 | 以8位频道开关为基础 |
| | 子式)10位预选器 | | |
| | 预选频道开关机械式(或半电 | 20 | |
| | 子式)12位预选器 | | |
| | 全电子记忆存贮式预选器 | 30 | |
| 8 | 电脑自动选台 | 30 | |
| 9 | 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 | 10 | |
| 10| 屏幕功能显示每增加一种功能 | 5 | (基本功能包括亮度、音量、 |
| | 加价(例:基本功能、节目号显 | |对比度、饱和度等按一种功能计 |
| | 示、静音显示、定时显示等)。 | |算 |
--------------------------------------------------------------------------------------------------------
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
--------------------------------------------------------------------------------------------------------
| 序号 | 附加功能项目 | 加价 | 备 注 |
| | | (元)| |
|--------|--------------------------------|--------|----------------------------------------------|
| 11| 双伴音接收 |100 | |
| 12| 静噪抑制 | 40 | 在无图象信号时具有抑制伴音 |
| | | |噪声 |
| 13| 防护玻璃屏 | | 指含铅的钢化玻璃 |
| | 14″屏幕 | 15 | |
| | 18″屏幕20″屏幕 | 25 | |
| | 22″屏幕 | 35 | |
| 14 | 拉杆天线 | | 18″彩色以上加价(不愿加价 |
| | 单根天线 | 8 |也可以) |
| | 2根天线 | 15 | |
| 15 | PAL--D/L制伴音接收转换 | 70 | 限在广东地区加价 |
| | (中国/香港双线路) | | |
| 16 | 双喇叭 | 20 | 指两只同类型喇叭(不含压电 |
| | | |式高音小喇叭) |
| 17 | 直流供电式 |140 | |
| 18 | 交直流两用供电式 |120 | 在直流供电式基础上加价 |
| 19 | 具有PAL/SECAM制式 |220 | 供外贸部门出口外销加价。国 |
| | | |内销售不准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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