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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16:0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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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年2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此项有利于分清人民银行与业务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联行清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由于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宏观管理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联行清算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核心,是使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做到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项由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以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替代手工联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内汇划款项全部通过清算中心汇划并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将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述目标。近期任务是改进现行的联行清算办法,实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其处理手续按照《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不含县)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专业银行跨系统或本系统联行划转。对此,专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系统内联行汇差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三、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也可根据本地情况相应办理辖内转汇和清算业务。其实施方案由分行确定后,报总行备案。
四、专业银行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划转,暂维持现行做法,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的银行汇票的资金划转,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留足备付金。如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行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专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透支。
六、专业银行办理转汇时,应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一般不得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转汇和清算资金的各个环节,应及时传递凭证,严密手续,做到印章齐全,双方往来帐务相符。专业银行受理的客户汇划凭证、人民银行受理的专业银行转汇凭证,都必须于收到凭证的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处理,不得延压。对延压凭证的行处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联行来帐一般不得退票,如遇有缺陷凭证应及时通过查询解决。
八、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清算业务,工作量大,结算环节增加,应充分利用现有微机,代替部分手工操作并尽快实现银行间计算机联网。总行准备统一印制计算机打印用的联行报单,往帐报告表可由分行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印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抓紧做好人员安排、劳动组织和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需增加的人员一是在现有人员中调剂,二是从新增指标中充实;人民银行城市行应建立营业部,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清算中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会计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新的联行转汇清算办法的帐务处理手续;
新增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确保工作质量。
十、根据大城市行机构少、业务量增加较多的客观情况,大城市人民银行的联行专用章可在同一行号下增列顺序号,以便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及分清责任。凡刻制此种联行专用章的分行应将业务需求情况及刻制数量报总行审定。
这次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对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保证转汇和清算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
一、基本做法
按照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的原则,专业银行办理的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同时将资金划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汇入行划拨资金,保证汇入款项及时解付。
(一)专业银行办理汇划业务的行分别称汇出行和汇入行,人民银行转汇时,办理联行往来帐业务的行分别称发报行和收报行。
(二)人民银行联行仍使用现行的会计科目和联行报单(在备注栏注明汇入行和汇出行行号)进行帐务核算。
(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人民银行收到汇款转划专业银行时,填制转汇清单,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相互清算资金时,使用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划款凭证格式由各地人民银行规定)。
二、帐务处理
(一)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行对客户提交的应转汇的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上注明汇入行行号。分别信、电汇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汇总填制两联划款凭证,以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汇划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存款
转帐后,将一联划款凭证连同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在规定的联次上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提交开户的发报行。
2、汇出行在单设机构地区的,应将转汇的汇划凭证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分辖往来)划至双设机构地区管辖行或附近本系统代办行,由其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会计分录是:
汇出行 收:联行往帐
付:××存款
代办行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联行来帐
(二)发报行的处理
1、发报行对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及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并确认专业银行存款帐户足够支付时,将一联转汇清单盖转讫章退汇出行作为回单,根据汇划凭证分别信、电汇编制邮划或电划联行往帐报单,按规定加编密押。以划款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转汇清单作附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
付:××银行往来
然后,将联行邮划报单连同汇划凭证,一并邮寄收报行或根据联行电划报单向收报行拍发电报(附式)。
2、汇出行在发报行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时,发报行对能够支付的金额应先转汇。不足支付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全部清单均不能转汇的,转汇清单、划款凭证、汇划凭证先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指发报行处理此笔业务的次日营业终了前,以下同),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1。
②部分清单可转汇、部分清单不能转汇的,根据可转汇清单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原划款凭证和一联转汇清单作附件),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另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与已转汇清单的一联均盖转讫章后交专业银行。不能转汇的清单及所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再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按上述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③一份清单中部分款项可转汇、部分款项不能转汇的,发报行在两联转汇清单备注栏均注明“已转汇”字样及转汇日期,根据清单中已转汇部分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一联盖章后交专业银行。一联转汇清单及未转汇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②。
上述三种情况,专业银行在一日之内均不能筹足款项时,发报行将一联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一并退交专业银行(全部退汇的,还要退划款凭证)。
3、如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发报行应将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一并寄双设机构地区人民银行,由其向有关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4、汇出行的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有误时,发报行应及时查明更正。对当日未能查清的,应转入暂收款项科目待处理往帐户,俟次日查清后,再进行联行帐务处理。
(三)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或根据电报编制电划代收补充报单,审核无误后,应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和两联划款凭证向专业银行划转资金并进行帐务处理。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清单作附件),一联划款凭证、一联清单和汇划凭证(电划的,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交汇入行。会计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
付:银行来帐
如果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应通过当地该系统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四)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转来的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或电划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收:××存款
付:人民银行往来
如果汇入行的汇划凭证是由本系统联行转来的,应进行本系统联行往来(或分辖往来)的帐务处理。
三、查询、查复
在办理转汇业务时,应严防差错,减少查询。专业银行的客户了解款项汇出情况或对汇划凭证内容有疑问,只能通过其开户银行进行查询;专业银行内部查询后,确认汇划款项进入人民银行联行的,可由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发、收报行查询;人民银行受理专业银行查询或发现联行报单中的问题后,进行内部查询。各有关行接到查询书后,应及时查复。
四、转汇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业务向专业银行收取其向客户收取信、电汇100%的邮电费和50%的手续费,委托收款邮划50%邮费、电划100%电报费和50%的手续费。凡专业银行不收费的业务(财政金库款项、存款不计息帐户的汇款),转汇时人民银行也予免收。
五、其他
其余有关事项均按照现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或分行辖内往来制度)执行。分行可制定补充细则。注:本办法中的单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只有专业银行机构;双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既有专业银行机构又有人民银行机构。

附式:人民银行转汇电报格式
一. 电汇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或 金额 汇款
单位或 事 由 报单号吗 密 押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收款人名称 汇款
人名称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 Δ Δ Δ ( ) Δ
Δ Δ Δ Δ (××××)(××××)(××××)(××××)
二.委托收款款项划转的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 款 单 位 金额 委 托 托收银行 报单号吗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或 名 称 收 款 编 号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或ΔΔ ( ) 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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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较好地发挥了参事的作用。但是,各地
参事室工作开展不平衡,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又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参事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参事的职责。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有关部门邀请,对某些法律
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更好地结合自身专长,发挥自身优势,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遴选、聘任参事,要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参事队伍的人数应逐步达到与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具体由各地政府结合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后新聘参事的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并注意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
应注意聘任参事的广泛性,在人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从不同民主党派成员中选聘。由于参事是以个人身份参政议政的,选聘工作中不必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的平衡。为适应当前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如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难以遴选急需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
,也可选聘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
三、改进参事的管理服务工作。新聘参事除从国家行政机关聘任的外,其他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均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任命制参事,均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受聘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务,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
计算,解聘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受聘参事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人员职级时,应对参事与本单位同类人
员同等对待。
任命制参事的工资调整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受聘参事的供给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参事所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个别从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被聘为参事的,如未在其他部门、单位任职,由参事室商有关部门根据本人实际,
参照其他参事的情况,相应解决有关待遇问题。
四、重视搞好参事室领导班子建设。参事室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等方面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搞照顾性安排。领导班子成员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同级政协领导成员的任职年限;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按照
现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办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抓好参事室工作,努力提高参事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参事工作的活力。同时注意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主动向参事所在单位提供参事的有关情况。
五、各有关方面应支持参事室工作。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参事室统战、咨询工作的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妥善解决新聘参事的编制问题;财政部门除合理安排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外,应拨给必要的统战活动经费。参事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
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
六、进一步加强对参事室工作的领导。各地应按照国发〔1988〕58号文件精神和统战工作的要求,理顺参事室的领导体制,政府要对参事室工作加强领导,定期检查指导工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给参事室交任务、提要求,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政府负责同志应定
期同参事进行座谈,通报形势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参事室在统战政策和参事安排方面,要主动接受当地党委统战部门的指导。



1995年3月17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20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