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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一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评析/方晋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01:19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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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一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评析

                     方晋晔

近日,由李玉导演,范冰冰、佟大为和梁家辉主演的都市题材电影《苹果》,由于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遭到国家广电总局的封杀决定。先前,就对《苹果》这部电影有所耳闻,此次广电总局的封杀,反而激起了我一睹为快的热情。当然,是否封杀对于我观赏这部电影没有丝毫的影响,自从有了BT,这个世界上电影院就与我绝缘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色情内容,与《色戒》不可同日而语,甚至于当年的《周渔的火车》更是稍逊一筹,不知为何会遭遇如此之境况,个中原因,我无从探究。倒是《苹果》中纷繁复杂的关系极大地触动了我的职业敏感性,让我产生了不吐不快的冲动。
一、 林东(梁家辉)强行与苹果(范冰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年轻漂亮的外来打工妹刘苹果一次与小姐妹喝醉酒后,被路过的老板林东撞见,刘苹果酒后失态,主动挑逗原本好色的林东,林东便趁机欲与刘苹果发生了性关系。在林东的强吻下,刘苹果清醒过来,一开始极力反抗,此时林东使用蛮力将其强行按倒并奸入,而这一幕恰巧被苹果丈夫安坤撞见。
评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正如本案中林东趁机与醉酒的苹果发生性行为,并且该性行为不是苹果自愿的)。因此在本案中,林东违背苹果的意志,乘苹果醉酒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然而事后林东辩称这顶多只是偷情,还反咬一口,声称是苹果采取的主动,“你后来不也挺爽的吗”。在片中,我们看到苹果后来确实停止了反抗,被安坤发现后亦未呼救。那么,是否如林东所言,其行为不构成强奸呢?这就涉及到强奸罪中女子半推半就的问题。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因此,如果综合查明和判断“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于认定是否强奸的关键。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判决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在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
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无法抗拒。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惟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本案中,可基于以下因素认定林东与苹果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苹果的意志:一是苹果与林东仅是雇佣关系,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二是林东采取强行按倒的暴力手段迫使苹果就范;三是苹果担心失去工作,受羞辱后不敢声张和强烈反抗;四是遭受强暴过程中,苹果有反抗行为。综合各方面的情形,可以认定苹果并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此外,女性在男性性器官插入以后,由于生理特点,将导致全身无力,并且带有兴奋感,一旦发生就不可能再反抗,因此只要妇女在没有被解摸到性器官前反抗就证明是不愿意的,就应该视为强奸。
二、 安坤(佟大为)向林东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安坤在目睹林东强奸苹果一幕后,不是采取合法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打电话给林东,索要两万元精神损失费,并称:“你不给钱,我就告你强奸”。
评析:安坤最后还是选择了接受,没有离婚,但是又心有不甘,于是向林东要钱,两万,就可以善罢甘休。是区区的两万,就可以忍受别人睡了自己老婆。在道德上,安坤这种财迷心窍的行为实是令人不齿,那么在法律上,安坤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因此,在本案中,安坤以向司法机关告发林东强奸苹果为由向林东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行为,已属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林东并未产生恐惧情绪,也未交出财物,因此,安坤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 安坤贿赂医生以篡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情:片中最为荒诞可笑的是,两个家庭四个人签订了生孩子协议:如果是林东的孩子林东会给安坤12万。可天不遂人愿,这孩子偏偏是安坤的。此时的安坤已完全掉进了钱眼里,为了拿到协议中的12万,安坤用4000块钱买通了医生,改了孩子的血型,以让林东认为是自己的孩子。
评析:当前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中,医生利用其职业权力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影片中所反映的也正是这一社会现象。以前,我国刑法仅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而医生并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大多数都没有作为犯罪来追究。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164条进行了修改,新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63、164条的修改被看成是医生拿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根据。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要求公司、企业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规定禁止行贿人得到的利益,如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推销伪劣产品等。如果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安坤向医生行贿的目的是为了篡改孩子的血型从而骗取林东的12万元,属于刑法上的不正当利益。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给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是,《刑法》第389条对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必须情节严重。这并不意味着行贿罪的构成没有行贿数额或情节方面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合犯,行贿人以私利收买公权,受贿人出卖公权换取私利。这种对合性决定了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具有统一的标准。刑法典对构成受贿罪的原则规定应当同时适用于行贿罪。参照受贿罪的构成标准,原则上,行贿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行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以5000元为标准。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又较轻的,只能以一般行贿行为论处。在本案中,安坤只给了医生4000元,还不满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因此只属于一般行贿行为。
四、 安坤骗取林东12万元出卖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遗弃罪
案情:如前所述,安坤篡改了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让林东误认为是自己的孩子,从而骗取了12万元。
评析:安坤抱走孩子后,林东自问,我还能相信谁,这个世界谁还可以相信,是啊,连孩子的血型都能花钱改掉,你还能相信谁?然而,这不仅仅是一场信任的危机,此时,刑法应该介入了。因为,安坤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安坤篡改婴儿的血型,使林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孩子误认为自己的,从而支付给安坤12万元,确属诈骗无疑。然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在本案中,安坤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了财物,但同时交付了自己的孩子,这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求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安坤交易的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当然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他又并非迫于生活困难、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而是为了那区区的12万元,使孩子的母亲苹果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使林东受到了蒙骗,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可以按遗弃罪处罚。
五、 安坤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案情:安坤收了钱后反悔,将钱还给林东,想要回孩子。一次,他潜入林东的家中,将孩子偷走,林东无奈,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孩子被绑架了。
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经过亲子鉴定,孩子确属安坤的,安坤抱走的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其目的仅仅是要回自己的孩子。在法律上,安坤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林东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其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所以,安坤可以要回孩子,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但其偷进他人房中抱走自己的亲生孩子,虽不违法,也是极为不妥的。
影片结束了,苹果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一人离开了林东家,走向了远方。可是生活还要继续,在这个大千世界里,还有多少个林东和安坤,还有多少悲哀和无奈……“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智慧的年代,这是一个愚蠢的年代;这是一个光明的季节,这是一个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应有尽有,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踏上天堂之路,人们正走向地狱之门。”这也许是最好的回答。
                             (作者联系方式:fjy-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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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建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如何解决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中央从战略高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新时期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资源相对贫乏。但在城乡建设中,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规划布局不合理,乱占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地上建设,轻地下建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城镇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下简称“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观念,切实改变城乡建设方式,切实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途径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工作平台,以建筑“四节”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以技术、经济、法律等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四)基本思路和途径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立足建筑“四节” 已取得的进展;要用城乡统筹和循环经济的理念,研究思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深刻内涵及其之间的辨证关系,认真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处理好建筑“四节”工作中点与面、近期工作重点与长远发展目标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体建筑,又要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既要考虑新建建筑的“四节”,又要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既有建筑的节能节水问题,注重降低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总的能源资源消耗。当前要着重从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化等方面综合研究,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外日益普及的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等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多渠道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建筑节能。要通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以公共建筑的节能降耗为重点,总体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要着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和试点示范,加快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要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等合理布局,减少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

  建筑节地。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重点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城市集约节地的潜力应区分类别来考虑,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建筑节水。要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要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要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建筑节材。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规划中,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模式、基础设施配置及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和运行模式。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效降低交通能耗和道路交通占用土地资源。要注意城乡统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村现有居民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建筑“四节”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更加严格的建筑“四节”地方实施细则。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强制性条文的监管。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要点,做好施工图审查、工程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要加强对新建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执行建筑“四节”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快科技创新。要通过科技创新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利用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以及新型和可再生能源,鼓励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注重加快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城乡现代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抓紧编写《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特别是注重解决墙体改革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技术集成问题,加快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四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八)研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措施。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产业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新建建筑推广“四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项目给予贴息优惠政策;研究适当延长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扩大使用范围,促进墙改基金支持节能省地工作;研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等。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有关奖项的评审办法,把执行建筑“四节”的情况作为评审内容。

  (九)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从“绿色建筑创新奖”起步,完善该奖的评价体系,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节约用地的试点。各地要研究通过产业现代化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确立适合本地区的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建筑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通用部品体系。要抓好一批供热管网改造、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示范项目及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的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城市应当组织成片新建和改造地区建筑“四节”的综合示范。政府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在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和制定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进建筑“四节”工作的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作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推进建筑“四节”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制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规划,并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结合对工程质量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四节”情况的监督。

  (十二)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四节”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的意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逐步深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水利电力部


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水利电力部



一、四川省水力资源丰富,发展小水电直接关系到农业和能源这两个战略重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为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凡有水力资源的地方,在统一规划布局下,要各级兴建小水电站(网)。
加快四川水电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小水电要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小水电主要应实行自发、自用,在本地区求平衡,并主要应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以活跃地方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统一规划,搞好发、输、配、用电的综合平衡。
要加强电网(站)统一规划,搞好综合平衡,作好负荷预测。各市、地、州编制的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凡与大电网有并网关系的,应经省水电厅会同省电力局共同审查,报省计委批准,纳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实施。
三、为正确处理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问题,根据中央有关方针、政策,本着兼顾中央、地方、集体、个人四者利益的原则,考虑近几年来四川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兴建小水电需要直接和大电网并网的,要事先签定并网协议。并网后,其小水电站和小电网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改变。与大电网并网的地方小电网内兴建的电站,只要不改变趸售电价为互供电价的,由地方小电网主管部门审批,抄当地供电局备案。
2.联网方式和电量交换:
(1)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可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只发不供;小水电站(网)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以一点或几点方式与大电网联结。
(2)只发不供的电站,枯水期 发电可全部上网;丰水期每日七至二十三时按发电机实际出力满发上网,低谷时(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按七至二十三时发电量一半的百分之六十五上网。
(3)有供电区的小水电站和电网,自发、自供,平衡后的多余电量上网,其上网电量,仍按(2)条规定办理。
(4)枯水期大电网要根据当地需电情况,和大电网供电可能情况,分配计划指标供电给小电网。
3.大小电网并网点的力率按零点八考核,以有功电量为基础,超出和不足的无功电量,每度相互按一分结算。
4.大小电网并网后,其电量交换,实行互供或趸售。大电网除国防军工重要大用户外,不要在小电网内发展直供用户。谁供电,谁对用户负责。
5.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县(市、区)为保持大小电网的相对完整性,和有利于加强管理,经过协商后,可适当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商定,先在温江地区试点。
6.互供电量的价格和电费结算:并网电站(网)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产权权分界点装设计度仪表,作为计量电费结算的依据。小电网自己的发电能力,全年中有六个月持续大于用电负荷(事故等特殊原因除外)可向大电网返供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电能的结算根据有
功、无功调度曲线,在并网点力率按零点八考核,有功部分每度五分,无功超出的或不足部分每度均按一分计算。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要大电网供电的小电网,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有功部分小电网送大电网的年度五分,大电网送小电网的执行综合电价打七折,无功超出部分,均
按一分计算。只发不供的并网地方电站的电价,力率按发电机铭牌考核,有功每度五分,超出或不足的无功均按一分结算。专作调相运行的并网小电站,上网无功每度按一分五厘计算。
7.目前直接与大电网并网实行只发不供的小水电,若今后地方建有骨干电站,有能力供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时,可积极发展负荷,经过协商,报省计委批准后,大电网也可以把地方负荷划给小水电站(网)直接供电,实行又发又供,仍与大电网保持联网关系,对电力电
量进行余缺调剂。
8.结合水利工程兴建的电站,并网后的上网电量、电价等,亦按本规定办理。
四、要加强小水电站(网)的管理,加强调荷节电工作,发展季节性负荷,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益。
1.目前一些电量富余的小水电供电区,发展用电制茶、烤烟、烘干、育身、孵化、煮饭、烧水等以电代柴的试验效果很好,要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特别是要把丰水低谷时(每天二十三时到次日七时)电能尽可能利用起来。
2.为合理调整负荷,除加强计划用电工作外,可实行丰水和枯水时期、高峰和低谷时间不同价格的浮动电价政策。浮动电价由各级政府制定。
五、发展小水电的其它几个政策
1.县属及县以下转售电企业的利润、小水电的发电和供电的利润均不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以电养电”,全部用于地方电力事业(实行财政包干的县要把这笔资金从包干数中扣除)。
2.鉴于小水电的一次投资大和投资回收时间长的实际情况,建议银行对小水电建设给以长期低息贷款。
3.社队电站应按国家现行政策交税,经济困难的社队电站,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减税或免税,由县财政部门请示上级同意后审批。
4.小水电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所需三材,设备及劳动指标要纳入年度计划。
六、今后,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之间出现的问题,由省水利(水电)和电力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198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