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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与监狱工作科学化/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3:19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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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与监狱工作科学化

作者:宋立军

我常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其实,“科学”就是“简单”。你看,控制空调、电视机不用跑来跑去、登上爬下的,有个遥控器就行了。据说,有的电器还可以用语音控制。这么简单的操作,就是“科学”。

有一次,我在市场上买了只鸡,请专门杀鸡的人帮助杀,每只一元。这真是方便,想想过去我们买鸡都要自己杀,弄得到处都是鸡毛鸡血。在杀鸡处,要杀的鸡可真不少。自动脱毛机一转,十几只光净的鸡几秒钟就被捞出。怎么才能认出哪只鸡是自己的那一只呢?杀鸡的人有办法,她在把鸡放入脱毛机之前,会当你的面把鸡的爪子或冠子或翅膀尖剪下来(光爪子就有几种剪法),并让你记住。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不知是谁想的,还真有创意。

此后,我常常思考这个杀鸡的问题。实际上,还可以想出别的办法。例如:首先,准备一些编了号的腿环;接下来,分别给要杀的鸡套上;然后,登记造册;最后,等鸡杀好后再请鸡的主人签字领鸡。

前后哪种办法更科学呢?当然是前一种。为什么呢?因为前一种更简单。后一种尽管操作上更规范,但是杀鸡的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人手。

但是,我们的监狱工作却经常做“杀鸡套环”的事。有些本来很简单的事,却因为我们追求所谓的“规范化”、“科学化”,搞得越来越复杂化了。弄得基层的同志整天忙于应付重复来重复去的资料和表格,几乎没有时间去做该做的工作。

我认为,科学应该有两部分组成。就如空调电视的遥控器,设计的过程是复杂的,而使用的过程却是简单的。而监狱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缺少设计的,或者说是把设计和使用混在一起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毫无科学可言。

我不知道,杀鸡事例与监狱工作科学化在机理上是否有可比性,但从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感觉这其中肯定是有联系的。最起码,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强调“科学化”、“规范化”时,千万别忘了“简单”。要知道,简单才是“科学化”的最直观表现,才是“科学化”的最应有之义。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邮编:214221
电话:05107429123或13861524689
电子邮箱:slj405@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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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税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省地方税务机关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机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第八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或者记录申请书的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接收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并转送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应当同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接收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个以上行政复议机关均有权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转送手续前,应当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由申请人选择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作选择的,由负责转送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
作机构确定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之日起5日内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不得再行转送。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受理机关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六)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五条 对经过审查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审查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和理由,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接收的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由申请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审查,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复议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阅卷提供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案卷内容的,应当取得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必须说明理由。
口头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人员应予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撤回,并由法制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一)撤回申请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
(二)有第三人的,撤回申请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撤回: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或者欺骗;
(二)有第三人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四)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将申请人
提出的审查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审查申请的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期间,法制工作机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评议。行政复议事项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事项评议结论,制作行政复议审查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违反行政复
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五)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六)调查笔录和听取意见笔录;
(七)委托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
(八)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十)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十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三)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十四)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五)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六)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十七)送达回证;
(十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中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专项资格。
行政复议专项资格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4〕5号


  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高职高专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院校数和在校生数持续快速增长,其规模约占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任期为2004-2008年。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其职能主要为研究咨询、指导推动、质量监控和交流服务。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各个专业领域发展的方向,向国家提出咨询建议,为广大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咨询与服务,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

  一、组建原则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应有助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有助于调动有关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此类人才培养的职业性特征;有助于促进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具体内容为:

  1.拟按两个层次组建:即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为突出高职高专教育与用人市场紧密结合的特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育专家、各专业领域的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以及行业企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3.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要由我部统一组建和管理。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而且其主管部门有教育管理职能的,要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教育部委托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相应的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二、委员会职责

  1.各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本专业类的市场需求情况,对专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报告;(2)指导和推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实训等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3)研究制定专业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专业类教育的质量标准,为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建设提供依据,同时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4)通过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和研讨活动、培训师资、组织编写及评介教材、宣传优秀教学成果和典型经验等方式,为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2.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本专业大类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各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组建方案

  (一)高职高专教育生化与药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生物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化工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药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二)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开发与测绘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资源勘查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油气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矿业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4.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三)高职高专教育材料与能源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材料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能源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3.电力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四)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3人)

  2.自动化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机电设备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汽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五)高职高专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 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 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3. 通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六)高职高专教育环保气象与安全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环保与气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2. 安全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七)高职高专教育水利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水资源与水环境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八)高职高专教育轻纺食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食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2.轻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服装纺织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九)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工商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经济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十)高职高专教育旅游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8人)

  1.旅游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餐旅管理与服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十一)高职高专教育艺术设计传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7人)

  1.艺术设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表演艺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广播影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0人)

   (十二)高职高专教育文化教育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文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文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教育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三)高职高专教育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公共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四)高职高专教育医药卫生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9人)

  1.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相关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药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五)高职高专教育外语类教学指导委员会(17人)

  1.英语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其他语言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委员会有:

  (十六)高职高专教育农牧渔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农业部组建)

  (十七)高职高专教育林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组建)

  (十八)高职高专教育交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交通部商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组建)

  (十九)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建设部组建)

  (二十)高职高专教育公安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公安部组建)

  (二十一)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司法部组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分委员会有:

  1.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国家测绘局组建)

  2.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新闻出版总署商有关部门组建)

  委托组建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聘任委员。为体现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的特色,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一般应独立组建。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由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教育部的指导,按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委员会成立后,请相关部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委员会成立后为其日常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四、推荐工作

  1.教育部直接聘任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忠诚祖国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

  (2)从事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参与相关教育理论的研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突出的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

  (3)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领域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推荐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院士担任委员或主任年龄可以放宽到65岁。

  各委员会覆盖的专业领域内涵请参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协助推荐一些关心高职高专教育,熟悉高职高专教育规律,专业水平较高的行业、企业界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委员会工作。

  接受委托的部委可参照以上标准组建相关专业类的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2.为做好专业类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现委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相关筹备工作。  

  3.推荐办法: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校和单位分别推荐。请推荐单位填写《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盖章后于2004年5月10日前寄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电大联系人:赵莉、孙景亮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邮政编码:100031

  电  话:010-66490683,66490684

  E-mail:zhaol@crtvu.edu.cn

  sunjl@crtvu.edu.cn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李津石、张勇

  电 话:010-66096232,66053084

  E-mail:gaozhi@moe.edu.cn

  zhangy1978@sohu.com

  附件略